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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第三人的財產作抵押發放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03 18:36:19

A.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嗎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的。

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可否以第三人的財產作抵押發放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B.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否為第三人的財產

1、在抵押物是不動產的情況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以為第三人所有的財產。
2、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以為第三人的財產,但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物必需為抵押人的財產。因動產抵押在簽訂合同時即設定抵押權,所以,動產抵押合同簽訂時,抵押物不可以為第三人的財產。如果抵押財產是房產等不動產,抵押物的權屬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欲設立抵押權,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物為抵押人所有即可。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C. 破產期間可以向第三人執行抵押資產嗎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原告的申請,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被告的財產。後第三人美味食品廠為被告提供擔保,法院依據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解除了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措施,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0萬元,判決中未確定擔保人即第三人美味食品廠承擔責任。民事判決書生效後,被告沒有自動履行,原告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經查證,被執行人成申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執行過程中不能追加擔保人美味食品廠為被執行人,因為法院在審理原告東明公司與被告成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美味食品廠所提供的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未經法院審判,法院不能依據對原告東明公司與被告成申公司主合同糾紛所作出的判決,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廠為被執行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美味食品廠是讓法院解除財產保全而擔供的擔保,不能把美味食品廠提供的擔保視作原告東明公司與被告成申公司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的規定,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擔保人美味食品廠為被執行人。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0條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筆者認為這一條是對執行權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執行權的任意擴大和濫用,第一種意見把擔保人與原告簽訂的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顯然是不正確的,它不是為保證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而設定的,因此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0條規定的限制執行范疇。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在該案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出現的,可以視為執行擔保,因此依據上述條款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D.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將有權處分的哪些財產進行抵押

只要是法定不能抵押的東西之外都能抵押啊 注意有些抵押是要登記的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其中一到六是要登記的 到有關部門去登記 比如房子到房管登記部門 但是不登記的話 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會被追究違約

E.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擔保法》規定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F. 被告用以抵押的房產是第三人的房產時,怎麼辦

沒辦法。
對外來看,房屋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准,既然產權證是女兒的名字,那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女兒用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上是有效行為。女兒不還貸款,銀行有權對該抵押房產主張權利。
第三人的房產如果因此受到什麼損失,從法律上看,只能追究其女兒的責任。肯定不能以上述理由,要求銀行不行使抵押權。

G. 抵押權人還能將抵押物抵押給第三人嗎

債務人將抵押物抵押給債權人,但是被債權人抵押別處借款屬於什麼行為

H. 什麼資產可以抵押做貸款

抵押貸款人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可做抵押物的財產包括: 抵押人有權自主支配的房產和其他土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家土地使用權; 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貸款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全設定後,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的證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險單證(正本)等,均由貸款人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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