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擔保人沒有親自去銀行辦理手續貸款就下來了擔保人有責任嗎
擔保人需要簽擔保合同、貸款合同的,如果擔保人自己簽字了,就有擔保責任。
如果不是擔保人簽的字,那就沒有相關責任咯。
建議擔保人需詳細了解擔保情況,對借款人有十足把握,否則風險也是比較大的。
Ⅱ 貸款擔保人不親自到場擔保能生效嗎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雙方無合同,則擔保關系不成立。不需要擔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貸款擔保人可以委託借款人辦理擔保手續嗎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Ⅲ 貸款擔保人可以代簽嗎
不可以的貸款擔保人同貸款人還有借款人一樣,都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主體必須本人簽字,不可以代理 這個是國家的規定,如果是代簽就肯定是無效的 除非你到公證處進行有效公證 進行正常的法律授權程序才可以
Ⅳ 請問自己替別人擔保了現在自己想貸款所以要讓借款人變更擔保可以嗎
一、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二、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則只能履行原來的擔保協議,原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審核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還需要重新簽訂擔保協議之後,新的擔保人才會生效。
三、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Ⅳ 貸款擔保人可以替換或者退出嗎
貸款擔保人替換或者退出屬於變更,有以下規定: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Ⅵ 我人在外地可以委託別人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嗎
當然可以了。你就是國外也可以啊。
但是,需要辦理委託代理的手續。
Ⅶ 一個案子的借款人和擔保人能委託一個律師開庭嗎
不一定,重要的是要看有無"利益沖突".
一,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利益沖突"當事人擔任代理人(這里是指原告訴訟被告履行某種義務的,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原,被告二人以上的代理)
二,,在同一案件中,律師不可以代理,與律師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這里指,律師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如律師代理被告,但原告是律師的近親屬或原告的利益有律師的份額等)
二,,在同一案件中,律師不可以同時為委託人及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這里是指,律師擔任代理人,不可同時擔任所有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
引用法律規定;
1《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二.三項;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託人及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的;
(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三項;(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綜上所述,在同一案件中,律師不可以同時為委託人以外的,與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人再擔任代理人.二個都是被告,有"利益沖突"也不可以代理.
Ⅷ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作為擔保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