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兩個人互相做對方的擔保人去銀行貸款,可是有一方不想還錢 一方怎麼辦。 如果還了另一方的錢還要自己
不管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義務償還借款。本案中,兩人均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證人(擔保人),因此都有還款義務,所以,在一方不還的情況下,另一人有義務償還全部借款。當然,還款者身份是擔保人時,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Ⅱ 夫妻單方作為貸款擔保人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單方財產擔保另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單方財產擔保另一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要想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債務清償 責任的話,那麼該筆 債務 必須是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否則的話只能由一方承擔清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法定 夫妻共同財產 的范圍 《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至 離婚登記 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 繼承 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一方財產擔保,另一方是不需要進行負責法律責任的。但是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擔保,只可以用自己的一份,令一份不可以代替他人進行財產的使用,就算被 債權人 進行執行,也是只能執行一半,不可以全部執行,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參考一下。
夫妻的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一方有擔保責任嗎?
如今貸款在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在買房子或者是買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在申請貸款以後,我們就可以成功的買房或者是買車,但是在後續的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要履行債務責任,針對這一部分款項進行按月償還,當然針對一些較大數額的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需要有著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在進行擔保以後才會成功的發放貸款。
夫妻一方成為擔保人
要知道作為夫妻來說,雖然說有一方成為其他人在貸款過程當中的擔保人,但是另一方並沒有擔保責任,因為在進行擔保的過程當中,通常都要簽署相應的擔保協議,而在簽署相關協議的時候,也需要擔保人親自到場,並且進行相應的簽字,而該項合同僅僅與簽字的擔保人相關,與夫妻雙方當中的另一方並沒有任何關聯。
成為擔保人以後的問題
要知道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在成為其他人在貸款過程當中的擔保人以後,如果對方能夠按時進行還款,那麼作為擔保人來說,自身的生活就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而如果貸款一方在還款的過程當中出現問題或者拒絕進行還款,那麼作為擔保人來說,就需要代替貸款人承擔這一部分債務,而作為夫妻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成為了擔保人,這個角色就需要承擔這部分債務,而這一部分債務,其實是屬於夫妻雙方的。所以說在生活當中,千萬不要在他人貸款的過程當中為他人做擔保,這會將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置身於風險當中。
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對方能夠正常還款,那麼對於擔保人以及擔保人的生活來說,就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辦法正常進行還款,那麼擔保人就有責任和義務承擔這部分貸款,這一點在簽署合同的過程當中也有所表示,在擔保人承擔這一部分貸款的時候,就會影響到個人的生活以及個人的家庭。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一部分貸款,首先已經違背了合同,其次對於自身的個人徵信也會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再成為他人貸款當中的擔保人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最好不要為其他人進行擔保,畢竟其他人的生活我們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沒有必要承擔這一部分風險。
夫妻一方私自做擔保,擔保人配偶不知情承擔責任嗎?
銀行信貸業務發展到今天,比較流行的貸款有
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
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等。其中有一種貸款比較特殊,那就是擔保貸款。有用戶咨詢,夫妻一方私自做擔保,擔保人配偶不知情承擔責任嗎?一起來跟了解一下吧!
夫妻一方私自做擔保,擔保人配偶不知情承擔責任嗎?
根據《擔保法》中的條例,大家可以了解到,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除此之外,還有相關條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簡單來說,無論擔保人的配偶是否知情,都是應該承擔還款責任的。但還有另外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其配偶能夠證明,擔保人在為別人做擔保之前,與借款人明確約定了這個屬於「個人債務」。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那麼配偶就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在杭州地區就有類似的案件,丈夫為朋友做了擔保,但妻子並不知情。後續朋友無力償還貸款,丈夫無奈只能告知妻子。後續法院判定,妻子在此擔保合同里,並沒有任何的收益,並且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承擔而不是由保證人配偶承擔。
最後,法院判定該擔保債務需要由丈夫一力承擔,妻子並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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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夫妻雙方給當事人做貸款擔保,丈夫去世妻子還要承擔擔保責任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擔保法》和《婚姻法》的范疇。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均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並且夫妻雙方均在擔保合同中明確作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即使丈夫去世,妻子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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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三戶連保其中一戶還清還被執行嗎
會被執行:
1、 解除不了,連帶責任。
2、戶聯保,一戶貸款到期不還躲起來了,甲乙承擔連帶責任,幫助還款。
3、所謂聯保,實質是聯合擔保,三個貸款人對本筆貸款均負有連帶還款責任! 不管本人是否還清貸款,均對該筆總貸款負有還款責任。
4、三戶聯保貸款一方中途需要經過銀行同意才可以退出。
5、三戶聯保,每一戶對於其他兩戶的貸款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債權到期之後,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戶聯保的具體規定
1、申請貸款的聯保小組成員不低於3戶;
2、聯保成員不得為同一家庭成員;
3、聯保成員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有按時足額還款的能力或良好的還款意願;
4、同意簽訂聯保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5、每個借款人只能參加一個
綜上所述,如果三戶聯保,其中有一戶不還的話,是有責任幫還的,要不然是可以被列入老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Ⅳ 兩個人互相做對方的擔保人去銀行貸款,可是有一方不想還錢 一方怎麼辦。 如果還了另一方的錢還要自己
兩個人互相做對方的擔保人去銀行貸款,
可是有一方不想還錢了,
一方不想還錢,那擔保人就有連帶責任替對方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