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幫別人擔保貸款夫妻一方是被迫簽字的能勝訴嗎
幫別人擔保貸款,夫妻一方是被迫簽字的,那麼起訴的話有可能勝訴,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是被迫潛次,那麼擔保貸款就不會成效。
Ⅱ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Ⅲ 夫妻一方在對方未知情況下幫別人擔保貸款
這屬於個人行為,不算家庭行為,如果所欠下的債務 ,不能算做夫妻共同債務
Ⅳ 在婚姻狀態下,一方隱瞞另一方貸款(或者高利貸)請問這個債務是夫妻雙方的還是個人的
你好,如果正常貸款合同上沒有你的簽字或者授權書或者你沒擔保是沒有還款的義務的,如果是高利貸當然是誰借誰還扯不上第三方,除非借錢的時候你出面擔保那麼放款方就要找你要錢。
Ⅳ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Ⅵ 夫妻一方已給人貸款擔保,另一方能否再給人貸款擔保
看夫妻的資產實際情況,只要不超出擔保的要求,有豐厚的實力,完全可以再給其它一個或二個擔保。
但是,如果實力不夠,那就不行了。
Ⅶ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幫別人擔保貸款了,現在兩人離婚,是不是與另一方沒有關系了
只是擔保人,並不是債務人,離婚之後與另一方就沒有關系。
Ⅷ 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在外給人作了擔保,另 一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你如果知道後,不表示反對,那就要承擔。如果你知道後表示反對,那就不承擔
Ⅸ 請問夫妻二人一方被拉入黑名單,另一方能幫別人擔保貸款嗎
如你所述,一般來說不影響。夫妻共有財產還可以析產,以個人經濟能力進行擔保,不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
Ⅹ 替他人擔保貸款夫妻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夫妻一方只有一人替人簽字擔保貸款,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只要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要債權人同意,簽字擔保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