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㈡ 婚後房在離婚後有一方擅自抵押貸款了怎麼辦
離婚後房子沒有進行分配嗎?首先要確定房子是在離婚前還是離婚後進行抵押貸款的。還有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如果是兩個人的名字,一方應該不能單獨去貸款的。目前可以想辦法收集證據,圍繞房屋產權,貸款人方面,為以後打官司做准備。
㈢ 如果夫妻離婚期間,房產證被一方私自拿去抵押貸款,怎麼辦。
如果那是還沒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另一方趕緊起訴,撤銷掉對方的抵押合同
㈣ 夫妻鬧離婚分居期間 一方私自貸款用於個人消費 不知情一方被銀行起訴 該怎麼
現在一般銀行消費貸款是需要配偶簽字確認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說新的民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配偶確認的非用於家庭生活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可以請個律師收集相關材料吧。
㈤ 夫妻共同的房產,有一方的名字,有名字的一方私自做房產抵押貸款,抵押合同有效嗎
無效。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回抵押貸款合同。
訴訟理由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扇子處理……
㈥ 夫妻一方將房子抵押給別人,另一方可以把房子給追回來嗎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妻子一方簽字抵押無效。更何況房子屬於不動產,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有效,你不同意妻子私自抵押,可以追回房子的。
㈦ 夫妻一方單獨抵押房產貨款,銀行違規了辦理,抵押另一方屬於過失方嗎
如果是與夫妻雙方名義辦理的貸款出現情況的話,是夫妻雙方都是有責任的
㈧ 夫妻一方私自將另一方的車輛抵押,有效嗎怎樣才能拿回來
結論是是否確認抵押合同無效,需要由本案女方充分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且「應當」不知。
第一,
你提供的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01婚姻法頒布之前1993年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已,這個不足為信,可見下述依據一、二。法律依據如下,具體推理過程因案情復雜,暫略。
依據一: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據二: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
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無效。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該規定關鍵點在於本案女方舉證證明其的確不知,並且不屬於「應當知道」。
㈨ 妻子私自過戶抵押房產 可以追回嗎
一般私自過戶抵押房產時可以追回的,他沒有權利這樣做,他屬於違法合同。
㈩ 夫妻其中一方擅自把房屋抵押貸款有效嗎
要夫妻雙方簽字才有效。
如果一方偽造簽字,只要證明不是你自己簽字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