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工行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的最高擔保額度有哪些規定
在我行辦理個人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的最高擔保額度有如下規定:1.採用最高額質押擔保的,最高擔保額度不得超過質物價值按照《個人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應成數。以多個抵(質)物擔保的,擔保額度分別計算並加總後得出最高擔保額度。2.最高擔保額度在最高額擔保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增。
B. 擔保人簽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年,第一年還清,第二年在貸出來,不需要擔保人簽字嗎
需要,你這已經還清,說明第一次擔保人的擔保已經結束了。你再次擔保,是第二次合同了,一碼事歸一碼事。
C. 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後再辦理貸款有何風險(2)
許多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已啟用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銀行還啟用了配合循環貸款業務的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和最高額保證系列最高額擔保合同。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事件在銀行內再次發生,防範因操作不當使最高額擔保貸款發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注意: 在辦理首筆最高額抵押貸款時,必須依法辦妥抵押物登記手續,並確保發放貸款時抵押物未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必須到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情況,在確保抵押物無瑕疵的情況下,方可辦理貸款手續;若發現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發生其他糾紛的,不得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與最高額抵押相類似的最高額質押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原理上講,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最高額質押擔保。除准用相應質押擔保規定外,可參照最高額抵押原理。用於質押的財產以定期存單、國債、金融債券、金銀等貴金屬、金融機構股權、銀行承兌匯票等為宜。在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的,參照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執行。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舉一反三,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不能認為已經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就高枕無憂,也應結合貸後檢查進行擔保能力跟蹤調查。
D. 最高額抵押擔保適用的情形
1.借款合同。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一是商業銀行與企業有長期的業務關系,企業對一定期間內已經和將要發生的多次貸款提供總的抵押擔保,商業銀行在商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多次對借款人貸款;二是商業銀行與企業簽署了貸款意向協議,尚未確定借款的具體時間和數額,只規定借款的最高限額,但有必須要預先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企業會設定最高額抵押。本案即屬於第一種情況。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這種情況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借款合同的最高額抵押而言,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是作為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借款的擔保,而不是特別針對某一筆借款。在借款合同確定的最高限額內及抵押合同期內,抵押財產不得因貸款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一般而言,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並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且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必須到最後決算時,才能確定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因此,最高額抵押具有不同於一般抵押的特殊性,其優越性在於一次性辦理抵押登記後,可以在約定的最高額度內多次貸款而不必再辦理登記手續,從而簡化了設定抵押的程序,加快了資金融通的效率。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具有長期、穩定的業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E. 如何確定最高額保證的擔保范圍
案情? 某信用社與劉某、鄒某、李某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信用社在最高限額貸款人民幣3。3萬元內,對借款人劉某發放貸款;鄒某、李某二人在該最高限額內對借款人的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人之間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信用社一次性向劉某發放貸款3。3萬元。因劉某到期未歸還貸款,雙方產生糾紛。 第一種意見認為,鄒某、李某與信用社在「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擔保的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因此,鄒某、李某應對所發生的借款本金3。3萬元及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債權總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鄒某、李某二擔保人與債權人信用社簽訂的是「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為3。3萬元,因此,鄒某、李某僅應在最高限額即3。3萬元的范圍內與借款人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在最高額保證中,保證人的責任范圍就是「最高債權額限度內的債權余額」。本案債權人信用社與擔保人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而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均屬於「債權余額」的范疇,同時雙方又約定了擔保的最高限額為3。3萬元,因此,鄒、李二擔保人應在最高限額3。3萬元之內對所發生的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限額的部分承擔責任。
F. 什麼叫最高額抵押貸款 最高額抵押擔保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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