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資產的房產能不能為私營企業在做銀行抵押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㈡ 國有資產能抵押貸款或擔保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㈢ 國有資產借給他人抵押貸款如何認定是否犯罪
國有是全民共有,不能為個人辦理抵押
㈣ 國資公司資產是否能否抵押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如果抵押物屬於「國有資產」,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評估(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4條。), 拍賣抵押物的時候又要再次評估(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3條。)。「國有資產」評估要經過「立項」、「審批」、 「確認」等程序,牽動一個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評估機構」組成的網路,是一個比訴訟本身更為復雜的程序(註: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12—19條。)。此外,評估是一種特許業務,專利、商標、證券、不動產評估分別是專項特許。一個評估機構有資格評估土地使用權,未必有資格評估地上建築物,因為兩者的評估是由不同政府機構授予特許權的(註: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1997),第4 條;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3)。)。當事人為評估一樁作為抵押物的房產而聘用兩個以上的評估機構是常見現象。當然,所有的評估必須向評估機構交費,與訟費一樣,評估收費也是按照「財產標的」之一定比例徵收。一般說來,評估價值為100 萬元的不動產需要交納1.5萬元左右的評估費, 與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大致相當。
㈤ 國有出讓可不可以貸款
為了深化中小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現就我市出讓企業產權作如下若干規定:
一、出讓方式
1、企業產權可以整體出讓,也可以部分出讓。
2、國內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購買企業產權。
二、資產處理
3、呆帳、壞帳的處理。對企業的呆、壞帳可根據財務制度關於提取壞帳准備金的規定執行,或從評估基準日往上推十年,以每年應收帳款年末余額之和的10‰作為企業的壞帳准備金。對三年以上的應收貨款,出讓時可扣減30%,從凈資產中剝離,作為代管資產。
4、被出讓企業掛帳的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未彌補虧損,經國資、財政部門審批後,予以核銷,沖減凈資產。
5、經評估機構評估後,企業需報廢的資產和削價的存貨等不良資產,經財政、國資等部門鑒定後可沖減企業凈資產。
6、對於代管的非經營性資產受讓方可接收,也可不接收,由受讓方代管的非經營性資產,在「九五」期間,經國資部門批准可免收資產佔用費。
7、凈資產為零或負數的企業,按零出售,但購買方必須有資金注入,同時要有資產抵押或財產擔保。
三、職工安置
8、被出讓企業剝離的富餘人員和離退休職工可由原企業單獨成立管委會管理,也可交有關機構管理。
9、被出售企業職工自行調轉的,工齡可連續計算,不發安置費。
10、被出讓企業職工由受讓方妥善安置的,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原身份,按有關規定與受讓方重新簽定勞動合同,並從出售的凈資產收入中按受安置的職工工齡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劃給受讓方。
11、被出讓企業原國有固定職工自願辭職,可採取買斷身份的方法,發給安置費,其安置費原則上按以下五個檔次的標准計發:
第一檔次: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每年工齡1000元計發;
第二檔次:工齡十年到十五年的,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發;
第三檔次:工齡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30%計發;
第四檔次:工齡二十年以上至二十五年,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40%計發;
第五檔次:工齡二十五年以上,按所在地企業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再增加50%計發。
領取安置費的職工不再享受社會勞動保險等有關待遇。
12、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被出讓企業的離退休職工,離休的按每人40000元,退休的按每人8000元的標准,從被出讓企業的變現收益中一次性劃撥給有關管理機構。如劃給受讓方的,可沖減出讓金額,並由其負責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和醫療費、山區補貼的發放。
四、財務稅收
13、企業出讓的產權收益不足安置職工費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出讓後的五年內由財政部門用該企業上繳的地方實得稅收予以抵補。
14、企業產權出讓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屬地方財政實得部分,由當地財政返還作為企業產權出讓收益。
15、出讓的國有企業從出讓年度起三年內上交的所得稅比上年增長15%以上的地方實得財力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部返還企業,用於補充企業流動資金或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
16、根據企業承受能力,實施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可在兩則規定的折舊年限基礎上縮短20%。
17、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所需試制用的單台設備購置費在十萬元以下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允許一次或分期計入管理費。
18、受讓方以接收原企業所有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的方式購買企業的,按實際投入的股金,三年內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優先保息分紅。
五、土地資產
19、受讓方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目前工業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0.5-2元,商業用地按每年每平方米5-8元執行。
20、受讓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出讓金的確定可按評估地價的10-15%計收。
六、付款問題
21、允許購買方分期付款購買需出售的企業產權。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原則上一次性付清現款,特殊情況一次性交款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允許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交款不得少於出售總額的30%,其餘部分在三年內逐年付清,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對於一次性付清轉讓費的,可按轉讓費的10%優惠。
㈥ 目前企業哪些資產可以用於向銀行抵押貸款
1、銀行收不回貸款後可以變賣抵押的資產,也可以協商解決,不行的話通過法律途。2、如果銀行處理這些資產會有公示公告,也能通過拍買等方式來處理抵押資產。
㈦ 對國有企業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的一點看法
分享到: 收藏推薦 在過去,企業貸款一 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直以信用擔保為主,近年 銀行對借款方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應考慮①適用來銀行開始對貸款實行了 性;②適銷性;③價格穩定性(受市場波動影響小);④抵押擔保。抵押貸款的實 堅固、耐腐、易保管;⑤參加財產保險情況五方面選擇施,無疑為維護國家財產 認定,經公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視為有效。現不受損失提供了某些保 階段企業能夠自主支配的財產包括1、有價值和使用證。但在具體實踐中也暴 價值的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設備等;2、各種有價證露出一些問題,主要反映 券,如債券、國庫券、股票等;3、企業自有的、可以封存在國有企業上。其它諸如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集體福權相脫節的用國家財產作 利設施(宿舍、食堂、學校等);所有權歸屬沒有解決的抵押獲取貸款的辦法,是 財產;已經為其它債務進行抵押的財產以及利用貸款否可取已成為金融界議論 購矬的物資等不能作為抵押物。
㈧ 用國有資產抵押借貸違法嗎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國有企業用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有權獨立支配並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佔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物的產權歸屬,只是預示在不能正常還貸時將要發生產權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全,不在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在於企業能否有效地運用借入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取得經濟效益,以保證按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㈨ 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性質為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貸款協議需要具有法律效益才能申請固定資產的貸款,銀行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是通過信用的形式來提供固定資產更新改造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充分發揮銀行促進經濟發展和高科技開發運用的杠桿作用,對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加速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的作用。貸款各項收費均通過合同約定。
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滿足:
1、有固定資產的證書;
2、借貸者的身份證以及戶口信息;
3、有房產證;
4、土地證書的原件以及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