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朋友貸款我做擔保人有什麼危害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2條規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成為他人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意味著當對方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的時候,你需要自掏腰包為其還款。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
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銀行會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選擇容易執行的那個;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銀行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首先,一定要認清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就算只是擔保人,所需承擔的法律風險一點也不低。
其次,要認清自己的經濟實力以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貿然替人擔保或借款,到頭來受苦的只能是自己。
再者,涉及擔保等行為中不能感情用事。很多人礙於情面,去幫人擔保,等入坑了才後悔莫及,總之就是學會臉皮「厚」一點,該拒絕就拒絕,實在拒絕不了盡量把貸款金額縮至最小。
最後,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在給親戚朋友做擔保時,要求他要有抵押物,這樣的話,就算他還不上錢跑了,銀行也可以拍賣他的抵押物,減輕你的還貸負擔。幫人擔保後若是遭受了經濟損失,要及時向專業人士求助,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自己的損失。
㈡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㈢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㈣ 給別人做房貸的擔保人會受到什麼影響嗎
從貸款的角度而言,沒有影響,擔保只是一種或有負債,並不代表你確實承擔了這部分債務。而且從現有的房貸政策看,為他人擔保並沒有成為影響貸款成數和利率的因素,這個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