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額貸款公司都是放高利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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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小額貸款公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家庭為核心的經營類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於三農、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的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Ⅲ 現在的民間貸款公司貸款合法嗎
1、小額貸款公司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法律主體的不同。
2、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國家批準的,不吸收存款,只提供小額貸款業務的法人單位;而民間借貸的借款主體法律沒有限制,即借款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意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Ⅳ 小額貸款公司和民間借貸公司有什麼區別
速融100公司小速為你解答,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間借貸公司是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總體來說,民間借貸公司不如小額貸款公司正規,貸款風險也更大。此答案及供參考。
Ⅳ 小額貸款與民間借貸,民間貸款公司可靠嗎
此人在一家商務咨詢公司(也就是民間借貸公司)上班,以高利息為由2-3個月時間從我這借款43萬,找他要利息一直拖欠,最後才知道他從最少從十幾人處以同樣的條件借款500萬以上。還有不知道情況的債主沒來,不知道他借了多少。要債的碰了頭才知道事情的真相,但是他根本說不出錢的去向,要大家給他時間。現在此人已經藏匿,手機關機。這些借錢給他的家庭條件都不是很好,有的人被他誘惑在別處借錢給他。容易發生沖動,可能會做出極端的事情。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人數較多,借款沒有去向,是明顯的詐騙行為。並且此人無任何財產,無任何擔保人,借錢給他的都是門口人和朋友。這已經不是普通的借貸糾紛了,現在連我自己都有想報復他的想法。現在人躲了,手機關了。
Ⅵ 小額貸款公司屬民間借貸嗎
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筆者認為,目前在法院對訴前糾紛進行調解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於訴前調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操作: (一)、訴前調解程序的啟動 因為訴前調解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筆者認為訴前調解的啟動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具體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對法律關系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序後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並徵求、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當事人願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置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二)、訴前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前調解雖然具有靈活和簡易等優點,但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現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應該嚴格控制其適用范圍。筆者認為訴前調解只適用於以下一些調、撤率較高的案件:(1)家庭糾紛類,如:婚姻、撫養、贍養、收養、監護婚、繼承等。(2)小標的額案件,如:小額的債務糾紛、小額的合同糾紛等。(3)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4)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三)、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 訴前調解結束後,會產生兩個結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於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於後者,則會出現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麼是否會出現因調解協議難以執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採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即在調解協議達成後,由調解員明確告知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並提出可以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賦予協議強制執行力的建議和可以申請法院出具正式調解文書的建議。如果雙方當事人提出法院製作調解書的請求,則應由法院首先對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後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在調解書中應述明案件系調解工作室調解,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予以確認的情況。 任何一種程序,都不能沒有時間的限制,訴前調解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調解期限限制,則勢必會侵害當事人的權利。但調解又是一個雙方從有爭執變為無爭執,從有矛盾變為相融合的過程,若時間過短,則一般不容易調解成功,因此筆者認為,訴前調解的時間應限定為一個月至兩個月中間為宜。如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確定如何履行協議;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工作室則應將案件轉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後進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