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你好我親戚用我房產抵押貸款,投資入股企業,我要求保全我的資產。
你的問題描述的太籠統,而且意思表達的也不清晰,不好理解😊
你的房產是在你的名下嗎?如果是的話,你親戚抵押貸款,在房產處辦理抵押手續時必須你本人到場簽字並留有視頻圖片資料為證,所以房子抵押肯定是你認可同意的。現在你如何保全你的房產啊😱它的所有權暫時是屬於銀行的!
你是不是這個意思:想保全你親戚用貸款投資的企業股份吧?如果是的話,首先這不是你的資產,其次你也沒有要求法院保全的權利。
除非你把貸款還了,把你的房產解壓,然後可以作為你親戚該筆貸款的債權人,到法院起訴並保全他在企業的股份或者他的其他財產!
❷ 抵押後的固定資產能作為新公司的注冊資本嗎
不能。應先截除抵押。
股東以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公司法》從立法到司法及至整個公司法的學理,都表現出鮮明的、貫穿始終並協調一致的資本信用的理念和法律制度體系,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從資本確定原則入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將所有權上設有抵押權負擔的財產作為出資標的物,但法律明確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而以設有抵押權的財產作為出資標的,該財產的自由轉讓將受到抵押權的限制。這將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呈現資本額不確定的狀態,一旦抵押權人主張優先受償將會危及公司財產的完整性,並降低公司的對外償付能力,從而有違公司資本確定原則。因此,《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以上規定均明確實物出資必須是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實物。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有條件地肯定了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但是,「轉讓抵押物」畢竟不同於「用抵押物出資」。「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除了牽涉抵押人、作為受讓人的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利益外,還要波及到公司的債權人、公司的其他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所以,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是有悖於《公司法》的立法原則的。
❸ 已抵押資產能否對外投資
不可以
根據現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的相關規定,以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出資時,除了觀察、盤點實物,還應驗證出資前的產權是否歸屬出資者。對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應檢查被審驗單位及其出資者之間是否簽署了在規定期限內辦妥過戶手續的承諾函。用於抵押的實物資產,因其產權歸屬尚未確定,不能用以出資,除非在審驗日前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審驗時,可向被審驗單位索取以下資料,以確定股東用以投資的實物資產是否被抵押:
1、實物資產發票原件,如房地產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發票原件或設備購買發票原件等,如果這些資產已用於抵押,則原件一般存放於銀行;
2、要求被審驗企業提供至審驗外勤工作日止被審驗單位《貸款卡》信息資料,如被審驗單位的資產已被抵押,這些資料一般能顯示該信息;
3、要求被審驗單位管理當局就驗證資產未被抵押或設定擔保做出申明。
❹ 已經辦理抵押貸款的車輛行駛證可以作為資產提供給銀行嗎
所謂資產提供,是指作為抵押物提供給銀行辦理抵押,還是僅作為你個人的貸款條件中個人資產累計的一個輔助證明?
1、如果已經抵押的車輛,是不可以提供給銀行再辦理抵押的,
2、如果僅是銀行要審核你的貸款資質,要求你提供個人財產線索,已經抵押的車輛依然可以向銀行提供,作為你個人資產的證明。
❺ 關於銀行貸款的問題:一個人名下的資產~房子,已經用來抵押貸款,那麼其他的資產比如車庫,還可不可以在
好多銀行有信用貸款的你可以去申請啊。包括民營的貸款公司也很多。或者你看你房子有沒有剩餘價值,有的話還掉去別的銀行多貸點出來。車庫一般銀行不願意單獨做的,做抵押你車庫還得單獨有證,車庫普遍價值不是很高,所以單獨入押也麻煩。
❻ 已登記設定抵押的土地能用於投資,並按權益入賬嗎
首先從原理上來講,已經設定抵押登記的土地是可以用於投資,按資本分成入帳(企業章程載明各股東佔用資本百分比情況),因為公司由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構成,這些資產就包括土地和土地使用權,既然是可以作為資產就可以用於投資,有無擔保債權,無直接關系,只是處置資產時有優先受償問題,設定抵押權在先也應該先償還抵押貸款。只是土地使用權用於投資,雖在我們業務中很少遇到,但我個人認為,一般產權要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也可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規定:「……經研究,現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政策明確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❼ 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可否作為對公司出資的幾種意見
對於所有權上有負擔的財產可否作為出資標的,我國公司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外,凡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以作價出資。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是否可以出資表示明確的態度,我們僅僅可以從句意中反推出法律似乎並未禁止以已經設定了抵押的財產出資。但是學界對於該問廚的觀點卻有著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兩種主張: 第一,傳統的觀點認為設定了抵押的財產不得作為出資。理由是,以設有抵押的財產作為出資標的,其自由轉讓將受到限制,而且,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呈現資本額不確定的狀態,一旦抵押權人要求以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將危及公司財產的完整性,從而違反資本確定原則。 該主張從公司法是團體法的角度出發,認為維護公司資本的確定、完整,不僅關系公司本身的利益,而且關繫到公司債權人、公司股東的利益。所以,禁止已經設定了抵押的財產出資,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股東的出資有瑕疵,從而確保公司從成立之初,財產即是確定與穩定的,為日後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因為,如果允許設定了抵押的財產出資,當抵押權人要求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時,公司對作為出資的抵押物的權利就會減損甚至喪失,其所帶來的後果輕則是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基礎被削弱,其他股東也因公司資產的減少而造成實際利益的減損;重則是公司因達不到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而被取消法人資格,即公司不能依法成立,從而大大動搖了由公司參與所引發的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因此,為了維護交易秩序、穩定經濟關系,禁止以已經設定了抵押的財產出資有一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第二,近來也有一些學者主張設定了抵押的財產可以出資。理由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在於抵押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在於取得或者限制抵押物的使用價值,抵押人對抵押物依然有處分的權利。如法國和義大利民法中所規定的滌除制度與代價清償制度就是採用變通的方式,解除抵押權負擔,以實現抵押物的流通。而且有的學者根據《擔保法》第49條及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認為現行法律對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抵押物用作現物出資打開了通道。
❽ 目前企業哪些資產可以用於向銀行抵押貸款
1、銀行收不回貸款後可以變賣抵押的資產,也可以協商解決,不行的話通過法律途。2、如果銀行處理這些資產會有公示公告,也能通過拍買等方式來處理抵押資產。
❾ 已抵押的財產能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的內個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