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後再辦理貸款有何風險(2)
許多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已啟用了《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銀行還啟用了配合循環貸款業務的最高額抵押、最高額質押和最高額保證系列最高額擔保合同。為了防止類似本案的事件在銀行內再次發生,防範因操作不當使最高額擔保貸款發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注意: 在辦理首筆最高額抵押貸款時,必須依法辦妥抵押物登記手續,並確保發放貸款時抵押物未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必須到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情況,在確保抵押物無瑕疵的情況下,方可辦理貸款手續;若發現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發生其他糾紛的,不得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與最高額抵押相類似的最高額質押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原理上講,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最高額質押擔保。除准用相應質押擔保規定外,可參照最高額抵押原理。用於質押的財產以定期存單、國債、金融債券、金銀等貴金屬、金融機構股權、銀行承兌匯票等為宜。在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的,參照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執行。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舉一反三,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發生期和最高債許可權額內,就某筆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或發放新的貸款前,不能認為已經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就高枕無憂,也應結合貸後檢查進行擔保能力跟蹤調查。
㈡ 專家解疑:抵押資產被查封銀行能否優先受償
劉敏(農行江蘇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產抵押辦理為期一年的最高額抵押貸款,相關登記手續齊全,期間該抵押資產被法院查封,由於法院未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抵押權人(銀行),導致銀行在抵押資產被查封後仍發放了一筆貸款,該筆貸款對抵押資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楊長海(中國農業銀行江蘇分行內控與法律合規部):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為了平衡最高額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權優先權的實現設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權法》第206條第4款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根據上述規定,若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銀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但銀行事實上知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銀行繼續發放貸款,則新發放貸款的抵押優先權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貸款將發生失去抵押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銀行新發放的貸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最高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抵押權人事實上知曉查封、扣押的事實仍繼續發放貸款的。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成立,則銀行新發放的貸款仍應受法律保護。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又依法撤銷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銀行新發放的貸款受優先權保護嗎?理論上有不同觀點,我國《物權法》對此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最額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並不必然導致抵押物被強制變價處置,只是在其權利上被設定限制,抵押人或債務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執行法律文書等行動申請撤銷、解除該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銷,則最高額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據,基於此實施的執行行為亦應歸於無效,該部分債權的擔保效力應恢復,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從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銷後,對新發放貸款仍受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 面對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風險,銀行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審慎控制最高額抵押貸款業務。最高額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戶經理操作不當,或者工作失誤、思想麻痹大意,可能發生新發放的貸款不受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二是貸後管理中強化最高額抵押物的管理。1、逐筆查詢,認真關注最高額抵押項下每一筆貸款發放前的抵押物狀況。客戶經理應在每發放一筆貸款前,向抵押權登記部門如房產部門、土管部門等逐筆查詢,最高額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發放貸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應立即停止發放貸款。2、妥善簽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書,及時通知客戶經理,存入信貸檔案備查。銀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妥善填寫《送達回證》,不得隨意按法院要求將簽收時間提前,並要在第一時間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經辦人員,停止發放貸款。3、審慎採取應對措施,如要求客戶增加新擔保、提前歸還貸款等措施。銀行發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立即向客戶協商,解釋停止發放貸款的理由,提供相應證據,要求客戶增加新的擔保措施,或者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收回貸款規避風險。 三、積極抗辯,依法維權。如果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銀行在不知曉的情況下仍新發放了貸款,銀行要積極抗辯,全力維權,適時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不知情」等抗辯。 四、加強協商,力爭撤銷查封、扣押措施。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銷後,新發放的貸款的抵押優先權應恢復。
㈢ 抵押期限內,重新發放一筆新貸款,在發放之前,抵押品被查封,抵押債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主債權展期的,如果要繼續以之前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應當另行登記。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㈣ 抵押被查封,銀行貸款借新還舊抵押還要重新辦理登記嗎
「借新還舊」最早來源於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9月25日《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銀發〔2000〕303號),這個辦法也是「借新還舊」最初依據。
其第九條規定: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
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三)貸款擔保有效;(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這個辦法出台之初,對緩解不良貸款的形成,降低不良貸款的比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這一辦法於2007年7月3日被中國銀監會在《關於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不再適用。
此後,中國銀監會也沒有就「借新還舊」問題出台任何部門規章。
㈤ 貸款到期,抵押物被查封,請問是否可以辦理貸款
若在相同貸款機構,需要和原貸款機構確認,若通過其他地方再次申請,要和申請方確認,若當地有招行,可以試下招行,若申請招行貸款,若您已是招行用戶,並且下載了招商銀行手機銀行APP,貸款金額5萬元以下的,您可以嘗試通過登錄手機銀行,我的-全部-貸款-我要借錢試下。或者是通過信用卡辦理借款;登陸掌上生活,點擊下方「卡.金融」-「備用金」-「立即申請」可在此嘗試申請備用金,具體以審核結果為准。
㈥ 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沒發放貸款,抵押物被查封了,再發放的貸款可以優先受償嗎
抵押權的生效跟是否放款沒有關系,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抵押就是生效的。就可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㈦ 銀行在獲知抵押貸款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銀行還沒會放貸嗎
抵押貸款,那銀行都會審核房子的所有權以及抵押情況,如果貸款的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當然不會放款。
㈧ 如果查封物已抵押貸款,還可以進行查封嗎
可以查封,單式抵押期間第一權屬人是銀行,交易所得優先償還給銀行。
㈨ 抵押權設立後,若抵押物被查封,可發放貸款嗎
放貸與否與貸款人及借款人的意願有關,貸款人願意放,借款人願意借,則當然可以放款,與擔保並無必然的法律關系。
抵押權設立後,即使被查封,也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除非抵押時就不是第一順序),不影響貸款代償,但會在處理時產生一定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