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擔保費要計入哪個科目
1、擔保費是為借款而發生的,屬於借款費用的范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借款費用的處理,屬於經營期間不應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借記應計入財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2、屬於發生的與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有關的借款費用,按規定在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前應予以資本化的,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視資產的不同,分別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
3、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4、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取決於借款費用計入資產還是費用。資本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計入形成資產的成本,通過折舊、攤銷在資產使用期內扣除,而費用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就是當期發生就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中,以後不再扣除。
(1)貸款擔保費是否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二條規定: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 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確認原則
借款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2、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既包括專門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專門借款是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只有在購建或者生產某項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佔用了一般借款時,才應將與該部分一般借款相關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否則,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3、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的確定
只有發生在資本化期間內的有關借款費用才允許資本化,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是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但不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借款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
❷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貸款擔保費是否稅前列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❸ 企業之間擔保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營業外支出的審核
1. 審核營業外支出是否涉及稅收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項目。重點審核: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3)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的有賠償部分;
(4)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5)各項贊助支出;
(6)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7)為被擔保人承擔歸還所擔保貸款的本息;
(8)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
參考以上是不得稅前扣除的。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准則(試行)》的通知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擔保
❹ 企業向擔保公司支付的擔保費能否在稅前列支
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❺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引用自:網頁鏈接
❻ 貸款的擔保費,有發票,請問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放心做,這是單位的正常支出。
❼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❽ 母子公司提供擔保發生的擔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❾ 貸款擔保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分錄,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賬務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這個取得正規發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❿ 公司因擔保所造成的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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