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人不還債。找擔保人還合法嗎
合法,你現在應該做的就是盡你所能去找借款人跟他要錢。
Ⅱ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會負法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在為他人進行擔保時,必須小心謹慎,別因為某個細節的疏忽讓自己負債累累。
Ⅲ 銀行有抵押物貸款不夠嘗還下 擔保人股東的房子會被法院強制拍賣嗎
如果擔保人簽署了擔保連帶責任協議,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在抵押物不能足額抵消銀行欠款(包含貸款本金及由於逾期所產生的違約金及滯納金等)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履行擔保義務,即需要代替貸款申請人償還所欠款項,如擔保人無力償還的,銀行有權利處置擔保人財產
Ⅳ 貸款人不還款,提出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於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後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
Ⅳ 擔保公司起訴反擔保法院是不是先查封貸款人金額不夠再由反擔保人承擔
反擔保一般是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擔保公司直接訴反擔保人,則借款人就不是訴訟當事人,不可能去查封借款人的資產。
擔保公司可以直接向反擔保人追償。
Ⅵ 反擔保後的追償,物拍賣後不足償還時該如何處理
反擔保:
反擔保也就是現在的有償擔保,通俗一點為大家解釋一下就是申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可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直接獲得貸款而需要擔保人,如果申請人在還貸過程中因為一些原因沒能還清貸款,那麼擔保人就需要向銀行繼續支付款項,而反擔保也就是在擔保人還清貸款之後有權利向貸款人追討賠償的權利,而反擔保也是對擔保人權利的一個保障。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一種擔保,同樣適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及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反擔保成立所需要的條件:
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擔保。
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時,第三人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擔保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
反擔保的范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范圍相同,具體包括:①擔保人於擔保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如運費、匯費等);②上述支出款項的利息;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含質物的保管費用)。
Ⅶ 民間借貸 貸款人還不起債 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要區分幾種情況:債務人是否提供了物的擔保,是否有反擔保的情況存在。
1、如果貸款人有物的擔保,首先變賣或拍賣擔保物,不足部分由擔保人償還。
2、如果沒有擔保物存在,則擔保人必須替貸款人償還貸款。
3、如果有反擔保存在,擔保人可以請求法院凍結貸款人的財產。之後,擔保人償還貸款,再向法院請求拍賣凍結財產。
總之,擔保人是要替被擔保人還款的,還款之後可以向北擔保人追償。
Ⅷ 貸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怎麼辦
借款人不還錢,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根據不同保證類型承擔責任的方式和條件並不相同。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該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依法享有向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幫助到你,能幫忙點個採納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