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給子公司擔保貸款的問題,急
管理部門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對於擔保貸款,作為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要定期對子公司的還貸能力進行測試,如有證據表明子公司可能無法償還貸款,母公司應當確認或有負債。
會計處理為:如果測試證明子公司還債沒問題則不做會計處理,只在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如果測試證明有還債困難,且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則應作相應分錄。
⑵ 分公司以總公司為擔保貸款600萬,錢給了總公司,那麼作為分公司法人,總公司破產後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以分公司名義貸的款,不管是否掛名,都要承擔還款責任!
⑶ 全資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擔保貸款
不可以,法律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公司法的對外擔保的表決規定,就不可能形成決議,所以擔保從法律上行不通
⑷ 分公司申請貸款需要總公司做擔保嗎
做不做擔保不是很肯定,但是如果分公司貸款,銀行需要總公司提供很多相關材料。
⑸ 全資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母公司做擔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應該出什麼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
《公司法》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但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全資子公司違法經營,但經調查與母公司無關,那麼母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獨立擔責。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擔保的話,那麼就要負責任。
(5)分公司貸款由總公司擔保擴展閱讀: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系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
⑹ 分公司負責人用自己房產做抵押貸款,如果還不上款,總公司要擔責任嗎
當事人假如用個人房產做抵押貸款 如未與總公司達成一致 將來抵押貸款的錢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律不受認可。
如當事人將房產以個人名義做抵押貸款 先與公司商議並簽署個人私有物產協議並做公證。這樣以後即便是個人物產抵押 還不上貸款 也會直接找公司 不會找個人 。 個人與公司簽署類似協議的話,原件必須是一人一份 並到當地公證處做公證 且備案。不然以後假如公司賴皮 麻煩會很多,法律也幫不了你
⑺ 子公司貸款,母公司擔保,母公司有法院被執行案件,能貸下來嗎
公司貸款母公司擔保,如果母公司由法院被執行案件的話,那麼說明徵信情況並不好,貸款有可能審核不通過。
⑻ 分公司可以貸款嗎
不可以。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法律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及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者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8)分公司貸款由總公司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⑼ 借款合同中擔保人是分公司,現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我在起訴的時候把分公司和總公司都告了,請問這是依
問:借款合同中擔保人是分公司,現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我在起訴的時候把分公司和總公司都告了,請問這是依據的哪個法律的哪一條款?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首先你要弄清被擔保人是否存在新貸還舊貸的問題,以及你提供的擔保是什麼類型的擔保。查清後,一般來說擔保人當時所擔保的都是連帶責任,那麼,在被擔保人無能力還貸時,你有還貸的義務。 等你向擔保公司償還後,可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 若起訴借款人,也就是被擔保人勝訴後,可申請執行,但你提到借款人現有房產已有抵押,那麼,銀行的抵押權是優先於你的債權的,所以即使拍賣該房產,所拍賣的價款也優先償還銀行的抵押,若有剩餘,再償還你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