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申請破產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1、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2、貸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貸款人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得價款不足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5、貸款本金逾期兩年,貸款人向法院申請訴訟,經法院裁判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或不符合上訴規定的條件,且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或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無法收回的貸款;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Ⅱ 不良貨款的處置方式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2、司法執行
3、墊資過橋
4、五色土貸款
不良貸款是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的總稱。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呆賬貸款是按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不良貸款預示著銀行將要發生風險損失。把不良貸款減少到最低限度,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銀行如何處理不良貸款?
1、貸款延期
對於借款人經營狀態良好,但只是因為資金臨時性周轉不開的情況下,銀行往往會為借款人申請貸款延期。有時還會通過借新還舊、無還本續貸幫助借款人渡過難關。
2、貸款清收
如果通過貸款延期或債務重組等方式,仍無法解決借款人的問題,銀行就會向法院起訴,查封、凍結、扣款抵押借款人名下的資產,通過拍賣來抵債。如果資不抵債,那麼會找到貸款的保證人進行追償。
3、資產轉讓
對於長期多次催繳,無法回收的貸款,銀行一般會選擇將債權打折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不良資產的剝離。
4、不良資產核銷
不良貸款認定為損失後,銀行為了控制不良貸款率,在符合核銷條件的情況下,會做核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核銷只是一種財務處理,不代表銀行和借款人的債務關系解除了,銀行還是保留該筆貸款的追償權利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Ⅲ 貸款人還不上錢,抵押物所有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法院有權依法扣押該抵押物,對外進行拍賣和變賣。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Ⅳ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管理,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營運狀況,及時處理貸款的呆帳損失,促進業務經營良性循環,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和信用社貸款資產風險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信用合作聯社(包括營業部)、信用社及其所屬機構網點(以下均簡稱為信用社)貸款呆帳的核銷。第三條核銷貸款呆帳的原則。
一、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核銷貸款呆帳要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損失。
三、核銷貸款呆帳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核銷程序辦理。第四條貸款呆帳的認定條件。
一、貸款呆帳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除,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對確實無法落實到戶、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五)貸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六)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或作價後的金額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二、凡屬下列情況不得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或借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無法收回的貸款,應由個人按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承擔的部分。第五條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許可權。
核銷貸款呆帳的審批許可權按照要限盡量集中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第六條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
一、由信用社認定核銷的。信用社(含所屬網點)對應核銷的貸款呆帳要逐筆查實,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由主任、信貸員、會計、稽核人員等集體審查認定後,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附件2),並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貸款發放及借款人使用情況,造成呆帳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和吸取的教訓等),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聯社審批後處理。
二、由縣聯社認定核銷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將所有符合呆帳條件的貸款抄列清單,寫出詳細說明上報縣聯社,由縣聯社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主管人員按第四條規定進行逐筆審核認定後,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並補報有關證明材料。信用社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呆帳核銷通知進行帳務處理。
三、以聯社為單位進行呆帳核銷的程序。年初由縣聯社按轄內信用社放款余額規定比例確定全縣(市)提取呆帳准備金總額,然後依據各社當年擬核銷呆帳貸款額和虧損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則,把提取金額具體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聯社下達的提取額度提取呆帳准備金,並全部上劃聯社。年度中間,信用社將符合核銷條件的呆帳貸款開列清單,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和附報有關說明材料上報聯社。聯社審查認定後,在批復准許核銷的同時下撥等額的呆帳准備金,用於信用社的呆帳核銷。
以上三種認定核銷程序,前兩種由各縣聯社根據信用社管理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在縣轄范圍內執行,第三種經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後執行。無論採用何種核銷程序,超過縣聯社審批許可權的,經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由縣聯社以書面報告(附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各級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單位申報材料後,要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部門,逐筆會審,據此寫出報告,由主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給予核批,並將核批結果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Ⅳ 司法快速處置抵押物加快訴訟處置進度措施
法律分析:1.貸款行會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
2.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
3.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4.信用會受到影響,如果是以公司為借款人,貴公司在全國銀行信貸咨詢系統中會被記錄在案,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徵信咨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Ⅵ 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怎麼處理
1、《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6)貸款人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擴展閱讀:
1、可以當作抵押物的財產: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後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願意並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並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Ⅶ 借貸糾紛中的抵押物怎麼處理
1、首先要看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抵押權不成立的,則會駁回關於抵押的訴訟請求。抵押權成立,則判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2、貸款人擅自將抵押物賣掉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為普通的民事糾紛,該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要求貸款人返還原物,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依法起訴後也可以依據法院判決書進行拍賣處理。
4、如果貸款人在賣掉抵押物時,未告知買受人該抵押物歸屬的,涉嫌詐騙買受人,可構成詐騙罪。若構成詐騙罪的,將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Ⅷ 人去世後銀行貸款怎麼處理
如果房屋貸款人有遺產繼承人,那他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其貸款債務。貸款人的遺產應當被用來償還其生前債務和應繳納款。對於超出其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償還。也就是說貸款人去世後,繼承人要將其貸款等債務償還。
(8)貸款人依法處置抵押物質擴展閱讀: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房貸,又叫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是一種消費貸款 ,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條件是城鎮居民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有還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購房所需資金30%的購房首付款,有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等。
個人住房貸款限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