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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貸款監管要求

發布時間:2023-02-04 14:26:50

A. 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貸款

由於國家金融緊縮政策,造成流動性緊張。於是,對外發放貸款成為很多投資公司及擔保公司的重要「業務」;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多家擔保機構負責人表示,委託 貸款歷來存在,是擔保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那麼,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發放貸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對外貸款是人民銀行監管的金融業務,普通公司根本無權經營,否則會出現監管不力的種種亂象。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從事受託貸款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允許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就是緊扣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性質和特點的、與融資相關的擔保服務業務,業務的核心在於擔保。而在禁止性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禁止的核心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商業銀行和投資公司經營的存貸款和投資業務。

B. 銀行委託擔保公司貸款的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C.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貸業務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請問有什麼法定文件規定嗎

是這條規定不錯,但據我了解委貸業務應該可以不算對外投資(雖然實質上是短期投資),我們公司就是一家國有性質的擔保公司,我們的全部凈資產基本都用於委貸業務。
如果要嚴格規避的話,可以考慮把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如母公司、兄弟公司),再由關聯企業開展委貸業務(原則上企業法人都可以進行委貸業務)。

D.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里說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本來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需要通過銀行放貸的,通過銀行向企業放款是合規的。

E. 融資性擔保能否辦理委託貸款

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銀行從事委託貸款的行為有「借合法的外衣,違規發放貸款」的嫌疑,該行為可以認定為無效行為。理由如下:
從委託貸款的業務發展過程的依據來看,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的態度始終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漸叫停商業銀行接受企業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1992年對工商銀行《關於委託貸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有一個批復,該批復中對商業銀行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性質和可行性進行說明;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0]100號)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的委託從事委託貸款業務。而此後《中國銀監會發布公告,制定、修改、廢止、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07年)中對於(銀辦發[2000]100號)通知又以「不適用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說,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於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有一個從准許到逐漸叫停的過程。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企業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最高院1996年的《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發放貸款是禁止性業務。

F.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可以做委託貸款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6)融資性擔保公司委託貸款監管要求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G. 現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能開展委託貸款業務嗎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H. 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模式及風險

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模式及風險

近年來,我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如雨後春筍一樣蓬勃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實現了快速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搭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橋梁,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融資性擔保業務模式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目前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大多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用款特點為“短、頻、急”,擔保公司利用自身專業及資源優勢,在以下方面實現了與金融機構的對接:

1、在貸款項目的選擇方面。擔保公司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方式,發掘並向銀行推薦項目,由於擔保公司大多為屬地化經營,可以更有效的解決銀企貸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於銀行而言,也需要擔保公司為期拓展培育優質客戶;

2、可以有效解決貸款的時效性問題。銀行貸款流程較為煩瑣,審批程序較多。而擔保公司的經營方式較為靈活多變,大大節省了企業的時間與精力,能迎合企業主急用資金的需求。

3、事後風險釋放機制無可替代。銀行項目出現風險後,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擔保機構的逾期即代償的方式,可以使銀行的風險貸款及時得到有效消除。

二、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分析

擔保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行是屬於金融行業,兩者形式上類似,功能上都能夠為企業融資提供幫助,但還是有本質的區別: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准,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銀行不願意做的相對有瑕疵的那部分業務,相對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因此,銀行必須對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進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確保其能維持正常的利潤水平和代償能力。

擔保公司的利潤來源(以注冊資金為1億元的擔保公司為例):

(一)銀擔業務。假設其銀擔業務量為5億元,按照擔保放大倍數為1:10計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擔保費率應控制在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50%以內(目前業內通行利率為3%)。則其年營業收入為:50000×3%=1500萬元。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0年4月30日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的規定:擔保機構應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用於擔保賠付。風險准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後,實行差額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業最終的稅前利潤為250萬元,同時凍結了該公司貨幣資本5000萬元,毛利潤率僅為16.7%。主要指標如表所示:

(二)民間融資業務:主要涵蓋了搭橋貸款業務和民間擔保業務。

搭橋貸款主要指在銀行貸款到期後、續貸業務未發放前,擔保公司利用其信息優勢,為滿足中小企業的用款需求而給予的拆解資金;或是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競拍土地前、為取得大額競拍資金而向擔保公司申領的資金,該部分資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續後,從銀行獲取抵押貸款加以償還。在擔保公司整頓前,擔保公司從民間吸納資金的成本為月息1-1.2分,而擔保市場的融資價格通常為1.5分,高者甚至達到了2分。以該公司剩餘的貨幣資本5000萬元進行放貸,其利潤可以達到1200萬元/年。

民間擔保業務類似於銀擔業務,但與銀擔業務相比,擔保公司可以減少繳納保證金的資金成本,同時擔保費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對於中小企業用款人而言,資金成本要高於其從銀行取得的貸款。

(三)投資業務: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四)補貼收益及保費補助委託貸款也是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三、擔保公司的問題來源及風險分析

(一)擔保公司問題來源的誘因。目前擔保行業存在問題是由國家貨幣政策的失控和擔保行業的逐利沖動的內、外因同時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過去的10年中,中國M2貨幣的平均增長量超過18%,央行的寬松貨幣政策和外匯儲備的激增造成基礎貨幣存量快速增加,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物價的上漲和人民幣的貶值,民間流資急需尋找有效出口;

2、央行過度使用存准工具、銀行的緊縮政策使中小企業可使用的銀行貨幣快速下降,而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外部資金依賴較大,在此情況下,企業從民間融資不可避免;

3、擔保公司從民間借貸中獲取了遠遠高於銀擔業務的利潤,且外部監管部門對於民間借貸業務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措施遠遠弱化於銀擔業務。

(二)擔保公司的風險分析。在擔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引起擔保機構損失的因素產生了不確定性。由此給擔保企業經營帶來很多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擔保公司在自身經營管理中出現的企業經營風險

(1)制度性風險。擔保機構的業務經營要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對於業務的審查,應有集體討論機制。如果擔保機構不制定完善的業務經營制度,就難以避免在擔保過程中違規操作,人情擔保、關系擔保將導致擔保機構蒙受損失。(2)操作性風險。控制操作性風險,防範由於工作失誤、人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導致的損失。把操作性風險控制在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強風險控制能力、提升擔保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促進擔保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

2、經濟周期和國家政策造成的風險

(1)經濟波動的周期性是擔保業務面臨的一大風險。經濟不景氣,擔保機構往往因為債務人所在行業市場蕭條,合同難以履行,收益減少,本息難以收回,呆壞帳增加,引起擔保機構代償賠付增加。擔保風險管理是否審慎、全面、穩健、高效,往往在經濟蕭條時最能體現出來。

(2)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國家經濟政策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社會再生產領域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諸方面發生變化,也引起經濟活動中社會產品和資源的總量、結構、行業分布、價格、稅收、外匯流動等變化,從而通過影響企業經營效益、給擔保機構帶來風險。

3、融資擔保企業因債務人的信用問題而帶來的風險。

擔保機構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主要目標,是期望債務人能夠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就會把部分或全部損失轉移給擔保機構;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甚至破產,擔保機構遭受的損失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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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請問擔保公司能辦貸款嗎

按照七部委於2010年3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禁止發放貸款。同時,擔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他企業發放委託貸款,作為對外投資。這里指的是正規的擔保公司。市面上的所謂能夠貸款的擔保公司,都是打著擔保公司名義的所謂小額貸款公司,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般通過關聯企業關聯交易隱藏其直接對外發放貸款的事實,逃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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