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戶想要用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應該如何操作
首先,根據申請的貸款金額和銀行承諾的按揭利率(貸款額/抵押品的評估價值),倒算抵押品的評估價值總額。咨詢最大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單價,可以實現目標的評估抵押品,然後除以總評估價值的抵押品計算第一步應該達到的最高評價的單價來計算所需的區域擔保。。根據上面第二步計算出的抵押物面積,首先在CAD平面圖上畫出符合銀行抵押貸款條件的土地面積。
為了保證債務的性能,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和抵押貸款債權的財產,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實現抵押權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債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貳』 什麼是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申請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下發的《中共中央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通知,農民可以對承包地佔有使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流轉及承包的經營權抵押權和擔保權,以此來維護農民土地權的利益。那麼什麼是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呢?可以申請嗎?申請的條件有哪些呢?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我們得先知道區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後,這二者的區別更加容易理解。土地承包權是農民個體作為一定社區范圍內集體成員一份子而對該社區范圍內某一塊土地享有佔有、使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等權利,它是農民個體「成員權」的一種體現,是物權,是財產權。
土地經營權是由承包權派生出來的一種民事權利,其表現更多地是一種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以土地承包權作抵押進行貸款,可能使農民永久失地,而以土地經營權作抵押進行貸款,農民可能失去的只是在土地上耕作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因此,為了盡量降低農民永久失地的風險,抵押物應是土地經營權,而非土地承包權或承包經營權。
不過農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並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只是選擇一些試點地區。試點地區須已完成農村土 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建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且交易規范活躍,縣級(含)以上政府機構已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相關政策制度,明確抵押 登記部門,支持抵押法律效力。
此外,並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農行此貸款項目主要支持具有較豐富的種養殖經驗,有一定的資金財富積累,農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規 定要求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例如要求大田作物種植一年一季100畝以上,一年兩季以及經濟作物種 植、水產品養殖50畝以上等。
『叄』 土地經營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根本障礙在於法律的禁止規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肆』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變現」難在哪兒
不能說難根本不可能。
『伍』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2、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政策;3、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4、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用途。
法律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農戶借款申請書;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業企業借款申請書;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個體工商戶可視其規模參照農戶或農業企業執行,農村經濟組織參照農業企業執行。
『陸』 如何做好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抵押登記詳細流程
(一)流轉見證
文件實施後,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予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需到縣產權交易中心簽訂書面土地流轉合同,並辦理見證手續。縣產權交易中心辦理見證過程中,需進行材料初審,並加蓋經辦人名章和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二)貸款申請
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辦理完見證後,向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抵押貸款申請。
(三)貸前審查
各金融機構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機構,按照「辦理自願、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開展貸前審查等程序,並承擔抵押貸款的信貸風險。
(四)申請登記
鄉鎮經濟辦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負責金融機構貸前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登記工作。金融機構貸前審查程序完成後,與借款人作為共同申請人,向鄉鎮經濟辦提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貸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資人名冊等證明材料;
4、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村級組織土地台賬和村級組織證明;
5、土地出讓方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等;
6、經縣產權交易中心鑒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7、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與土地經營權所在地分離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鄉鎮經濟辦為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主辦單位,居住地村委會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確認、居民所在地鄉鎮經濟辦進行重點登記;土地經營權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辦需共同提供土地經營權權屬信息證明材料,並做好輔助登記,防止土地經營權重復抵押。
(三)村委會審核確認
村委會對申請書中記載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土地承包權信息進行確認,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鄉鎮經濟辦復查確認
鄉鎮經濟辦受理村委會審核確認後的申請人抵押登記申請書後,重點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和一致性進行復查確認。
1、復查戶口簿、身份證、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身份信息,確保相關身份信息一致性;
2、復查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台賬中的土地權屬信息,確保抵押物的面積、等級、地類、權屬等土地權屬信息一致性;實際流轉面積大於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台賬面積的,待確權後以登記面積為准。
3、復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
4、復查被擔保人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擔保范圍、抵押起止時間等於抵押貸款合同的一致性;
5、復查抵押物抵押認定價值與土地經營權抵押指導價格表的一致性;
6、復查申請書填制內容以及申請資料的完備性;
7、審查土地經營的用途,確保不改變農業用途;
8、審查土地流轉年限是否兩年以上;
9、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並進行信息核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土地台賬沒有登記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齊全的;土地台賬、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不符的;被依法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承包地已毀損或滅失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鄉鎮經濟辦進行抵押登記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1、初始登記。鄉鎮經濟辦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5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並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一式四份,鄉鎮經濟辦、借款人、金融機構、村委會各一份。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變更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借款人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並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書面證明資料;金融部門同意變更證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3、注銷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屆滿,或者借款人與金融部門達成解除抵押協議後,借款人應於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並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金融部門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六)管理抵押登記檔案
鄉鎮經濟辦每批抵押貸款登記工作完畢,要按年度分村別分門別類的整理建檔,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