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和妻子給朋友擔保向銀行貸款,擔保人是我們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是否還有責任嗎
不會因你倆解除夫妻關系而解除女方的擔保責任。她必須承擔擔保責任,那是法律規定。
㈡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有責任的。擔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負債。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你去做了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當人家借款人還不起錢時,銀行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去還款。這樣的話你和借款人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所以。你夫妻還是一起承擔該有的責任。
㈢ 擔保人的配偶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在擔保人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各自清償,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的款項沒有用於家庭使用的情況下,應認定擔保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故在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只有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和「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夫妻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3)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承擔的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付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因為無償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沒有相應的對價支付,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關聯,所以,本案中張先生對外承擔保證責任應視為個人債務,張先生妻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㈣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㈤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有沒有具體文件規定
《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㈥ 丈夫還不了銀行貸款,妻子是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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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營業執照及副本,工商部門的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近三個月銀行資金流動賬單原件或者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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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你好,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願意償還貸款。那麼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7)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承擔的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網路
㈧ 給朋友擔保銀行貸款到期朋友沒還,擔保人的妻子和家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的妻子和家人沒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由此可知,擔保只針對的是擔保人,與擔保人的家人無關。
(8)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承擔的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㈨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9)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承擔的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