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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貸款開發商擔保

發布時間:2022-09-28 09:30:07

『壹』 我購買的房子被開發商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貳』 買按揭房開發商做擔保,買主終止還款會怎樣

首先,了解按揭所購房產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是期房,在辦理購房和按揭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目前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如果房產抵押尚未辦理,賣家則首先要與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的擔保,同時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提前終止貸款合同,除非您先行償還全部貸款。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賣家則無需與開發商協商,但必須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並且要告知受讓人該房產已經抵押,否則轉讓行為無效。其次,轉按揭銀行多數不受理房貸轉按揭是指在個人住房貸款還款期內,借款人出售作為抵押物的房屋,經貸款銀行同意,由房屋的購買人繼續償還出售人未到期的貸款,即仍處在按揭中的房屋進行再次買賣,該房屋的買方仍繼續償還賣方的按揭房款。也可以是正處在住房按揭期間的借款人,為了增加(減少)貸款金額或延長(縮短)貸款年限,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等手段把住房按揭從一家銀行轉到另一家銀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轉按揭操作程序比較復雜,幾乎少有銀行會同意這種轉讓,大多數銀行會將此作為二手房買賣貸款處理。西安市交通銀行的工作人員說,嚴格意義上的轉按揭貸款是賣方出售貸款沒還清的商品房,購買方繼續為該商品房償還貸款。還款主體變更,買方得到銀行放貸後,並不是拿著現金交與賣方去原銀行提前還貸,而是銀行之間進行過賬交易,消費者是見不到現金的。據了解,目前在已經推出轉按揭業務的銀行,也沒有實現不同銀行間的轉按揭業務,主要是因為銀行業務沒有聯網,有些銀行之間利率也並不統一。再次,自籌資金提前還貸從貸款銀行來說,同意賣家轉讓該房產的前提是,要提前終止貸款合同,收回全部貸款和相應利息即提前還貸。先行償清全部貸款本息,解除抵押登記,再與買家辦理轉讓手續,此時則完全是買賣雙方兩個人之間的事了,這也是最簡化的辦法。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一般有兩種形式:第二種:找到買主後,買賣雙方溝通。買家先支付一部分房款,供賣家提前還貸,然後賣家辦理好結清手續後過戶給買家,買家再給尾款。這種辦法較為常見,但這種辦法對於買方來說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為在付出購房款後,房產權屬還屬於賣房者,一旦賣房者不承認或攜款逃跑,買房者將面臨巨大損失。為保險期間,在墊付過程中,買方與賣方或者簽訂一份手續辦理相關事宜的承諾協議,並以房產證做抵押。或者選擇有信譽的大型中介公司介入,作為第三方保證資金的安全,賣方支付幾百元的辦理費。最後,向中介公司拆借賣房者自行無法籌到還貸款,而且也沒有買主願意墊付房款,只能用向中介公司拆借,這是實在沒辦法的辦法。中介公司可以用公司的流動資金幫賣房者還貸,不過要收取較高的手續費。一般每天的收費為借款的4%。在這里要特別提醒的是,買賣雙方交易成功,辦理完房產轉讓手續後,還要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變更手續。一般銀行開辦有個人住房轉讓貸款,即轉按揭貸款。如果是在建行貸款,建行轉按揭貸款申請貸款應提交的材料:(1)身份證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自然人為護照、探親證、返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2)貸款行認可的借款人償還能力證明資料,例如:收入證明和資產證明等(3)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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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請問開發商有權收取房屋按揭貸款的保證金嗎

沒有。

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議》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並按著發放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

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並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將保證金賬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賬戶中扣劃相關款項。

申請條件

一般來說:具有有效身份證及婚姻狀況證明;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穩定的收入;所購住房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或意向書;具有支付所購房屋首期購房款能力;在銀行開設個人結算賬戶以及具有有效的擔保。在滿足以上條件後,將申請資料提交銀行即可,由銀行審核決定是否放款。

按揭貸款中人們最關心的是條件及程序,首先辦理按揭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按揭貸款

『肆』 開發商為什麼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有什麼條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 有合法的身份;

2、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商為告知購房者結果:

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將已出賣的房子進行抵押給第三人的,是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伍』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陸』 購商品房後開發商為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

法律分析:購商品房後開發商為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如下:
1、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2、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柒』 什麼是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法律分析: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是指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貸款合作協議,購房人(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貸款行借款,貸款銀行為借款人提供一攬子資金服務,並由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的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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