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貸公司合法嗎
只有經過金融辦審核的公司才能使用「小額貸款」字樣,所以原則上來講小額貸款公司是合法的,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辨別合法的小額貸款公司:1、合法小額貸款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有固定的公司電話和辦公場所;2、在合法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時會簽訂正規的貸款合同;3、正規小額貸款公司除了利息之外還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和手續費,但通常在正式放款之前不會收取前期費用。4、只有利率在24%以下的小額貸款受到法律保護,利率超過36%的小額貸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源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百約定的利度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㈡ 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小貸公司等七類機構在司法解釋中被認定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經營活動的合規性也得以確認。它們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產品定價將會更靈活,有助於提高服務意願,增加金融供給,更好地發揮在多層次信貸體系中的作用,服務更多的小微企業和大眾客戶。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㈢ 沈陽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政策措施,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保障,創造條件。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中小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落實有關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商、稅務等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第五條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提出扶持重點,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
統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統計工作。第七條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和完善信用評級和失信懲戒制度,引導中小企業提升信用等級。第二章資金支持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地方財政增長情況適當增加。第十條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國際市場開拓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等事項。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與中小企業發展有關的各類資金的使用。政府財政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應當對中小企業按照與其他企業同等條件、同等安排的原則辦理。第三章融資擔保第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溝通協調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給予金融支持,開發中小企業信貸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三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四條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制度。市和區、縣(市)財政每年應當在預算中安排擔保機構貸款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第四章創業扶持第十六條鼓勵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創辦各種類型的中小企業,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符合產業政策的產業。
鼓勵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社會資金與創業項目的合作平台服務。第十七條支持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創辦中小企業,鼓勵管理、技術等各類專業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第十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服務工作,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等服務。第十九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創業輔導專家團隊和各類社會服務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各種層次的、多種形式的創業輔導服務。第二十條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軍人家屬或者殘疾人,在本市自主創業或者合夥經營,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市)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於從事微利項目的,由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貼息支持。第二十一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安排相應的建設用地,設立創業基地。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業基地,應當優先接納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中小企業。
鼓勵社會組織投資建設創業基地。第五章技術創新第二十二條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同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服務,提升產業技術創新和擴散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㈣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㈤ 遼寧省阜新市有哪些合法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
阜新市海州區銀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阜新新邱春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阜新市太平區榮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阜新細河區東方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㈥ 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機構開展金融業務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金融活動等產生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金融機構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是指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應當堅持穩定大局、壓實責任、分類施策、守住底線的原則,平衡好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之間的關系,嚴格落實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維穩責任,依法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第五條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承擔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責任。第七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處置屬地金融風險協調機制,組織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定期分析金融動態,增強金融風險預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工作。市、縣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網路信息管理、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第八條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網路媒體,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金融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維護金融市場平穩運行。第二章風險防範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依法建立風險防控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制定防範金融風險方案,及時研究化解金融風險的措施,避免斷貸、抽貸導致金融風險隱患擴大。第十條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建立或者利用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條建立地方金融風險信息收集、監測預警機制。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㈦ 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省中小企業政策,對本省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扶持重點,制定相應政策措施,依法規范中小企業行為,為中小企業的創業和發展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四條省、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督促發展中小企業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動態的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制定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准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第六條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資金支持第七條省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視財政增長逐步增加。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
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投資補助、企業技術改造貼息、科學技術支出、農業產業化建設項目貸款貼息、組織經貿活動等方面,應當對中小企業按照與其他企業同等條件、同等安排的原則辦理。第九條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應當積極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質量。對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城市商業銀行年新增貸款用於中小企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由同級財政給予獎勵。
政策性銀行可以與商業銀行、貸款擔保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信貸業務。第十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鼓勵國有大企業和履行社會責任好的民營企業,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貸款公司,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業務。第十一條依法促進、規范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創造條件。
積極引導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等途徑依法融資。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對新上市的中小企業,省、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徵集與評價體系、評級發布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數據檔案庫和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路,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省、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信息徵集機構應當做好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工作。鼓勵依法設立的信用評估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服務。第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監督,推動建立擔保機構信用評級、信用擔保風險控制機制。支持建立擔保業自律性組織,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㈧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央政府機構頒布法律法規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
銀監會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09]48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10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0]45號)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36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74號)
【財政部】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財金[2005]第53號)
財政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
(財金[2008]185號)
關於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
(財金[2009]15號)
關於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9]16號)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財金[2010]21號)
關於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金[2010]41號)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金[2010]4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0]56號)
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帶附件)
(財際[201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35號)
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縣域支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16號)
【其他】
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第3號)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8]200號)
廣西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桂工商發[2009]33號)
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09]71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46號)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8月)
關於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外源融資管理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66號)
關於統一安裝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系統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39號)
關於統一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明細核算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17號)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錫署辦發[2008]93號)
【貴州省】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8]113號)
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開展我省第三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經信辦[2009]35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8]8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09]22號)
【雲南省】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政辦發[2008]195號)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印發《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金辦發[2008]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08]6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鄂工商注[2008]2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鄂政辦發[2010]12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通知
(武政辦[2010]114號)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黑政辦發[2008]6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號)
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雞西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雞政辦發[2009]68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辦綜[2010]1號)
【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08]136號)
甘肅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關於印發《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及《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9]37號)
【重慶市】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渝府發[2008]7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8]23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09]109號)
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於做好中小企業融資超市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號)
【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遼政發[2008]4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81號)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2009年12月)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遼委發[2010]14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沈政發[200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鞍政辦發[2009]4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08]181號)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9年1月)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金融辦關於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0]4號)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8]5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09]36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銅政辦[2008]140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辦[2009]4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1年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工作的通知
(馬政辦[2010]101號)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豫政辦[2008]100號)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豫中小企[2009]13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鄭政[2009]40號)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漯河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漯政辦[2009]107號)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預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意見的通知
(周政辦[2010]84號)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周口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周政辦[2010]138號)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四部門關於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08]39號)
關於完善小額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就發[2010]67 號)
關於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修訂版)
【廣東省】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粵金[2009]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粵府[2011]1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9]499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關於印發《東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府辦[2009]3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09]8號)
【陝西省】
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8]1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工商字[2008]15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陝政辦發[2008]108號)
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9]1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陝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陝政辦發[2010]55號)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字[2009]28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贛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09]84號)
關於印發萍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府辦字[2010]124號)
【山東省】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8]46號)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魯工商企字[2008]2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8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18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完善財政激勵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意見
(魯財企[2010]51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德政辦字[2008]75號)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08]46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號)
浙江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金融辦[2008]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09]7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00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溫州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9]122號)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
(甬政辦發[2008]187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扶持政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211號)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8]95號)
關於印發《平山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平政辦[2009]23號)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2號)
【天津市】
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金融辦[2008]66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0]86號)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川辦發[2008]5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09]47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元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廣府辦函[2009]113號)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09]7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0]4號)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開展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東府[2009]74號)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號)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09]47號)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政辦發[2009]44號)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行辦法》的通知
(朔政發[2008]131號)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呂政辦發[2008]108號)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中市推行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8]31號)
【湖南省】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44)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號)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24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嶽麓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12號)
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沙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預案》的通知
(長縣政辦發[2009]49號)
【江蘇省】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9]13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8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0]103號)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08]211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10]288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22號)
關於印發《鎮江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鎮政辦發[2009]135號)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南通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通政辦發[2009]152號)
無錫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1月)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5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鹽政辦發[2008]89號)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1 號)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德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1]1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2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經貿委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工商個字[2009]101號)
㈨ 小貸公司違規違法行為有哪些
據了解,經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都在舉報范圍之內,可依照程序向山東省小額貸款企業協會進行舉報。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實際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下限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錢、抽逃注冊資本金或以貸款形式變相抽逃注冊資本金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其股東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禁止的行業發放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從事對外擔保業務、跨區域經營、開展經營范圍以外業務、發放超比例大額貸款等違規經營行為的;其他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