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額貸款證級別
1、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制度,計劃將全市的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等級分為9個等級,其中AAA級信用最高,C級信用最低。
2、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制度是浙江省的一項全省性工作,去年在杭州市的小額貸款公司中開始試點。溫州、寧波、台州、麗水等四市為第二批試點城市。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介紹,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制度,就是藉助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風險狀況進行綜合評定,以區分小額貸款公司綜合運營能力。同時,監管部門、商業銀行等利益相關方可以了解和把握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實力和風險狀況,提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意識和風險防控能力,規范其業務運作,以推動整體行業持續良性發展,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拓展資料
1、從目前的情況看,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等級按照杭州市的形式,分為A、B、C三個大等級,然後在各個大等及再分三個小等級,即A等分為AAA、AA、A,B等分為BBB、BB、B,C等分為CCC、CC、C。據了解,溫州市目前已完成信用評級的小額貸款公司共有20家,信用評級結果均在BBB以上,屬於良好信用等級以上。
2、來自溫州市金融辦的顯示,自2008年溫州市成立首家小額貸款公司以來,目前溫州已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達45家。截止7月末,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達111.9億元,總資產為143.3億元,貸款余額為133.8億元,在支持小微企業與「三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3、據了解,隨著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等級運用配套措施的出台,溫州市對小額貸款公司評級范圍也將進一步加大,最終將使符合條件的小貸款公司均有與自身相符的信用等級。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等級運用將與其監督管理措施、政策支持等相結合,成為一項長效機制。
❷ 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的協會業務
雲南省小額信貸協會以推動雲南省小額信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總體目標,圍繞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四個方面開展以下業務:
(一)自律
1.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2.依據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服務水平。3.建立健全小額信貸行業誠信制度以及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推進小額信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4.制定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小額信貸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5.對於違反小額信貸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額信貸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6.對涉嫌小額信貸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及時報告業務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維權
1.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信用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2.參與省政府關於小額信貸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其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小額信貸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3.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省金融辦反映妨礙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營造有利於雲南省小額信貸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4.組織會員開展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三)協調
1.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省金融辦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會員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3.協調會員與小額信貸客戶的關系,加強會員與客戶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4.加強與公眾及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小額信貸行業聲譽。
(四)服務
1.組織開展各類崗位專業培訓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小額信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證、繼續教育等工作。2.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雲南省小額信貸機構與境內外同業之間的聯系和交往。3.加強與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開展業務合作,拓寬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的渠道。4.發揮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小額信貸知識。5.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五)法律規定的職責或金融辦等部門的事項
協會接受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雲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❸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央政府機構頒布法律法規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
銀監會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09]48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10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0]45號)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36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74號)
【財政部】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財金[2005]第53號)
財政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
(財金[2008]185號)
關於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
(財金[2009]15號)
關於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9]16號)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財金[2010]21號)
關於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金[2010]41號)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金[2010]4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0]56號)
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帶附件)
(財際[201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35號)
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縣域支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16號)
【其他】
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第3號)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8]200號)
廣西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桂工商發[2009]33號)
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09]71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46號)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8月)
關於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外源融資管理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66號)
關於統一安裝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系統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39號)
關於統一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明細核算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17號)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錫署辦發[2008]93號)
【貴州省】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8]113號)
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開展我省第三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經信辦[2009]35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8]8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09]22號)
【雲南省】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政辦發[2008]195號)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印發《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金辦發[2008]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08]6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鄂工商注[2008]2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鄂政辦發[2010]12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通知
(武政辦[2010]114號)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黑政辦發[2008]6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號)
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雞西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雞政辦發[2009]68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辦綜[2010]1號)
【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08]136號)
甘肅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關於印發《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及《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9]37號)
【重慶市】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渝府發[2008]7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8]23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09]109號)
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於做好中小企業融資超市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號)
【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遼政發[2008]4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81號)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2009年12月)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遼委發[2010]14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沈政發[200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鞍政辦發[2009]4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08]181號)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9年1月)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金融辦關於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0]4號)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8]5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09]36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銅政辦[2008]140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辦[2009]4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1年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工作的通知
(馬政辦[2010]101號)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豫政辦[2008]100號)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豫中小企[2009]13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鄭政[2009]40號)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漯河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漯政辦[2009]107號)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預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意見的通知
(周政辦[2010]84號)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周口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周政辦[2010]138號)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四部門關於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08]39號)
關於完善小額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就發[2010]67 號)
關於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修訂版)
【廣東省】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粵金[2009]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粵府[2011]1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9]499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關於印發《東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府辦[2009]3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09]8號)
【陝西省】
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8]1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工商字[2008]15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陝政辦發[2008]108號)
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9]1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陝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陝政辦發[2010]55號)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字[2009]28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贛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09]84號)
關於印發萍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府辦字[2010]124號)
【山東省】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8]46號)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魯工商企字[2008]2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8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18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完善財政激勵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意見
(魯財企[2010]51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德政辦字[2008]75號)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08]46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號)
浙江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金融辦[2008]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09]7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00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溫州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9]122號)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
(甬政辦發[2008]187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扶持政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211號)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8]95號)
關於印發《平山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平政辦[2009]23號)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2號)
【天津市】
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金融辦[2008]66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0]86號)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川辦發[2008]5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09]47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元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廣府辦函[2009]113號)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09]7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0]4號)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開展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東府[2009]74號)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號)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09]47號)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政辦發[2009]44號)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行辦法》的通知
(朔政發[2008]131號)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呂政辦發[2008]108號)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中市推行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8]31號)
【湖南省】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44)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號)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24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嶽麓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12號)
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沙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預案》的通知
(長縣政辦發[2009]49號)
【江蘇省】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9]13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8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0]103號)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08]211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10]288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22號)
關於印發《鎮江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鎮政辦發[2009]135號)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南通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通政辦發[2009]152號)
無錫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1月)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5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鹽政辦發[2008]89號)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1 號)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德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1]1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2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經貿委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工商個字[2009]101號)
❹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環境污染控制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促進雲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據世界銀行(簡稱世行)職員評估報告中「對滇池流域的水質最有威脅的工業企業的污染控制給予財務資助」、「對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資金相對較小的工業企業可通過建立工業污染控制基金給予支持」等的要求,結合雲南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根據《世界銀行貸款雲南環保項目管理辦法》、《項目協定》、《貸款協定》、《開發信貸協定》、我國對世行貸款使用的有關規定、國內資金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三條小額貸款的資金籌措:
(一)世行貸款500萬美元(按美元:人民幣=1:8.40計算,摺合人民幣4200萬元);
(二)國內配套資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為人民幣4200萬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萬元。配套資金多渠道籌集,其中:
(1)省級700萬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環保專項資金解決);
(2)昆明市700萬元/年。
(三)小額貸款的存款利息、貸款利息、企業的違約罰金罰息收入等。第四條小額貸款的使用范圍:
(一)滇池流域內重點污染治理項目;
(二)全省「九五」期間100家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及各地州市確定的重點治理項目;
(三)污染治理示範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為主的推廣清潔生產的技改項目;
(五)因污染嚴重必須搬遷、轉產企業的技改項目;
(六)區域內污染集中的治理項目。
滇池流域內的上述項目優先考慮。第五條擬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四條小額貸款的使用范圍;
(二)遵守各項環境保護法規;
(三)符合當地區域綜合污染治理規劃,污染治理目標明確,環境效益明顯;
(四)項目經過技術和經濟論證,切實可行,並經有關部門審批;
(五)總投資在120萬美元以下;
(六)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30%以上;
(七)委託銀行核實及證明企業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債務清償率應大於1.4,有可靠的還貸擔保。第六條昆明市擬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單位須向市環境保護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簡稱市項目辦)提出申請。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項目經當地環保局會同財政部門篩選後由兩家聯合向雲南省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省級項目直接向雲南省環保局提出申請。第七條申請貸款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雲南省環境污染控制小額貸款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三)自籌資金落實的證明文件;
(四)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評意見;
(五)貸款企業繳納排污費的證明文件。第八條省環保局收到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就申請項目的相關技術、可行性、財務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進行把關、匯總,送省財政廳審查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昆明市項目辦收到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就申請項目的相關技術、可行性、財務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進行把關、匯總,送昆明市財政局審查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如果有徵地需求,則須按照世行的相應程序辦理。第十條審查批準的省級項目,由企業按要求提供經財政認可的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它單位提供的貸款項目擔保或承諾後與雲南省財政廳或代理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審查批準的地、州、市項目,由當地財政局負責承借和轉貸及簽訂貸款合同。各地財政部門在轉貸過程中,不得改變省財政廳確定的貸款條件。第十一條借款單位必須保證小額貸款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所批準的項目內容;如果發生挪用行為,省財政廳有權收回貸款,並按日息4‰對挪用部分加收罰金。第十二條各地、州、市環保局、財政局和省級主管部門應對小額貸款的使用進行日常檢查;省財政廳有權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借款人的小額貸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各地、州、市環保局和財政局以及省級企業每年2月底前應向省環保局報送年度小額貸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會計報表及其它省環保局要求報送的材料。第十四條省環保局於每年3月底以前,根據平時監督檢查收集的資料和各有關單位報送的材料,寫出全省項目執行情況年度報告,送省財政廳審查。
❺ 小額貸款公司在河南省金融辦監管名錄里是啥意思
說明這個小額貸款公司受地方監管,保障貸款人的借貸安全。
為落實和完善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分類指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組織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市、縣(區)金融工作部門依照監管評級工作指引,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運營和合規經營情況,每年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考核評級,提出分類評級結果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定,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省直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直接組織。
❻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客戶素質、經營能力、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履約情況、發展前景等。信貸部應根據客戶不同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和其他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客戶信用等級按照定量與定性分析、動態與靜態分析、微觀與宏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客戶的資產質量、資金實力、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經濟效益、現金流量、管理水平、發展前景和決策層素質等方面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進行確定。
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客戶信用等級評定後,進行綜合評價並給予信用額度、品種和期限。
❼ 昆明市小額貸款公司有哪幾個
試點范圍為昆明市6家(盤龍區、五華區各2家,西山區、石林彝族自治縣各1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國家、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不低於5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其中國家、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不低於1000萬元。
根據《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投向主要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不得低於貸款總額的5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貸款公司按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房 車 抵押 貸款 1.5.3.6.8.0.6.6.8.2.0
❽ 保險業要著力服務小微企業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是民營經濟的主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是全局性、戰略性的重要問題,是新時期雲南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我省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全省經濟增長、產業發展、城鄉繁榮、就業再就業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與全國發達地區相比,我省民營經濟存在起步晚、產業發展層次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尤其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的金融供求矛盾較大,制約了民營經濟加快發展。各級、各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重要意義,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國家各項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健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制,加快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著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貸款難、擔保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創造良好的民間投資環境,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雲南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抓住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沿邊開發開放戰略、橋頭堡建設和「十二五」規劃實施等重大機遇,堅持「非禁即入」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原則,以擴大民營經濟規模、促進全省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以增投資興產業、大力發展實體經濟為重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創業成長力度,不斷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和規模,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金融環境,實現民營經濟與金融業互促發展。
(二)目標任務。「十二五」期間,要確保全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貸款年增速高於全省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水平,對3000戶優質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試點,其中,省工業信息化委會同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等部門優選2000戶左右的專精特新小微企業,省農業廳和省林業廳分別組織優選600戶和400戶左右的特色農業、林業產業化小微企業;支持民營企業不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力爭實現10戶民營企業上市,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積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股權投資,爭取到「十二五」末全省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到200支,募集資金規模達到1000億元;積極推動保險業更好地服務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爭取保險資金對民營企業投資取得新突破;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爭取小額貸款公司達到500個,推動地方金融機構健康快速發展,為全省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達到7000億元提供強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一)拓寬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領域。根據國家關於促進民間投資的有關政策,積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營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條件和環境。重點支持民間資本進入交通、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環保、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投資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文化產業、社會事業、商貿流通等領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有效機制,著力營造引商、親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圍,大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壯大。
(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參與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鼓勵民間資本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三)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落實國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組建小額貸款公司,重點推動在經濟發展滯後、金融服務不完善的縣(市、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盡快實現小額貸款機構和服務的縣域全覆蓋。積極發展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優勢特色產業領域中的民營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機構的市場准入評審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發揮小額信貸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扶優懲劣,規范發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傾向,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我省小微企業、「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支持,增強其貸款能力。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積極向村鎮銀行轉變。
(四)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政策扶持、規范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國有資本的示範帶動作用、民間資本投資的主體作用、雲南股權投資發展中心和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行業管理服務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設立公司制、合夥制的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股權類投資企業,開展專業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投資咨詢等業務,推動全省股權投資事業健康規范發展。
(五)推動民間資本參與其他金融活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創辦融資擔保公司、產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資信調查與評估公司、典當拍賣及會計師事務所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參與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的改制重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與金融聯動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與金融聯動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處於轉型期的民營企業,要做好融資幫扶工作,指導和支持企業轉型發展。財稅部門要全面落實對小微企業和服務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策,引導信貸資金加大對獲得財政扶持的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投入力度。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但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合理統籌使用各項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研究建立小微企業新增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
(二)建立鼓勵創業富民的長效機制。積極借鑒其他省(區、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大財稅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勵創業富民的長效工作機制,引導民間資本加速創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支持創業「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的規模,把有發展潛力、誠實守信、盈利能力強的優良創業項目作為業務增長點,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信貸和金融服務體系,支持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農村富裕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加強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創業集群建設,有效匯聚各類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創業的良好環境,發揮創業集群效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三)創新信貸服務方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快組建小微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完善小微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和考評機制,改進貸款評級、授信、貸款審查和審批等業務流程,強化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有效滿足小微企業「短、頻、快」的資金需求。根據小微企業的需求,創新信貸業務和抵質押方式,大力開展聯保聯貸、網路循環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並購融資、信用保證類貸款等系列信貸業務,穩步增加對小微企業的授信規模,並向小微企業提供結算、匯兌、代理等綜合金融服務。
(四)提高擔保服務能力。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損失補償、再擔保和退出機制,促進各類擔保機構規范經營,強化信用擔保行業自律,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鼓勵各類擔保公司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多渠道籌措資本金,增強資本實力和壯大業務規模,改變單一的以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抵質押為主的擔保辦法,按照民營企業運行特點和融資需求,將無形資產等納入融資抵質押范圍,拓展擔保業務,逐步完善覆蓋全省、布局合理、資本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管理規范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小微企業之間加強合作,通過構建互保聯盟、互保基金和「企業發展互助資金會」等方式,為會員企業提供應急保障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
(五)創新監管服務機制。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落實存貸比扣除、風險權重優惠和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等優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容忍度,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自律,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按照針對小微企業的「三嚴五禁」監管要求,嚴格落實貸款新規,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或外流,確保貸款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嚴格落實利率風險定價,合理確定利率;嚴格落實全省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任務,切實轉變過於依賴抵押擔保的信貸方式;加強現場監管,禁止存貸掛鉤、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費、禁止搭售金融產品、禁止向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融資,禁止將銀行自身考核指標壓力轉嫁給企業,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切實幫助小微企業破解資金困境。
(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民營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靈活高效的融資、結算、匯兌、信息咨詢等金融服務。發揮我省人民幣跨境金融服務的獨特優勢,鼓勵和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在人民幣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為中小企業結售匯提供便利化服務。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作用,積極為民營中小企業對外貿易、投資提供政策性保險服務和融資支持,為我省民營中小企業積極開拓東南亞、南亞市場搭建風險規避、融資促進、信息咨詢的平台。
五、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一)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優化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簡化貸款手續,提升信貸審批效率,增加信貸規模,加快信貸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努力滿足民營企業的信貸需求。各政策性銀行要結合自身特點,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要積極向總行爭取政策,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不斷豐富和完善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發揮服務民營企業的主力軍作用。郵儲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提升對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城市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市場定位,篩選和培育優良客戶,為民營經濟主體提供高效信貸服務,在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中贏得自身發展空間。農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務「三農」發展的同時,適當集中資金,積極扶持縣域民營經濟發展,加大「貸免扶補」支持力度,促進城鄉創業帶動就業。
(二)大力推動民營企業上市。充分發揮省直接融資部門聯席會議的作用,進一步明確省直有關部門推進企業上市工作職責,構建企業改制上市的統籌協調機制和綠色通道,簡化各項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時間,提高企業改制和發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營企業上市步伐。落實推動企業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業上市融資成本。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在輔導、培訓和推薦上下功夫,引導其通過中小板、創業板實現上市融資。證監部門要強化對擬上市民營企業的培育工作,督促處於輔導期的民營企業按照上市公司標准規范運作;指導已上市的民營企業利用定向發行、配股等方式積極擴大再融資規模。
(三)鼓勵引導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信託融資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鼓勵和支持大中型民營企業通過債券融資、股權融資和引入保險資金等方式擴寬直接融資渠道。
(四)進一步提高保險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能力。保監部門要結合我省民營企業發展特點,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手續簡化、保障充分、責任清晰、理賠快速的各類保險產品,重點為民營企業提供財產險、責任險、意外傷害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積極做好民營企業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穩妥開展保險資金對優質民營龍頭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推動保險資金投向民營醫療衛生和養生養老產業。合理釐定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為員工投保商業性醫療、養老保險,支持民營企業積極運用保險產品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五)積極拓展新型融資方式。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採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資擴股,採取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融資、信託融資、基金融資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有效吸納和集聚民間金融要素,推動民間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探索開展民營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效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能力。
六、優化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環境
(一)明確部門職責。省級建立中小微企業融資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工業信息化委、金融辦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工商局、工商聯和雲南銀監局、雲南證監局、雲南保監局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參加,有效發揮金融工作協調職能,建立完善政府、銀行、企業、保險四方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化行動;制定優質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方案,認真遴選優質小微企業,扎實推進優質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工作;加強對民營經濟金融服務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設民營企業項目庫;完善促進創業富民的政策措施,為民營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要貫徹落實好國家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運用貼息、風險補償等間接方式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等部門要不斷健全規范中小微企業不動產和動產抵質押等中介服務,降低或減免小微企業登記、確權、認證、評估、擔保、轉讓、審計、驗資等服務收費。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雲南證監局、雲南保監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銀行、證券、保險機構與小微企業及擔保機構的聯系協作平台,創新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能力和水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牽頭開展專項統計,做好金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監測分析工作,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增強民營企業的信用意識;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測,配合公安機關加大對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營造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金融環境。
(二)強化考核獎勵。省金融辦要會同省工業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廳、工商聯和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考評獎勵辦法,將各金融機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獎勵內容。各級政府要結合自身財力情況,統籌安排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配套資金,支持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化解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各級工業信息化、科技部門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對民營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各類獎勵、補助和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三)形成聯動機制。各地、有關部門要共同搭建高效務實的信息平台、項目平台、園區平台、市場平台和融資對接平台,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優質民營企業,密切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聯系對接,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便捷條件。各金融機構要強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宣傳,主動向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推薦符合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工商聯和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幫助指導,著力培養一批民營企業帶頭人,支持民營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財務、經營信息的透明度,增強融資能力。民營企業要通過規范經營,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做強主業、做大企業,爭取各類金融機構的支持,講求企業信用,切實維護金融機構債權,形成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互促共進、互利共贏的良好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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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