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拆遷合同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動遷房是否可以貸款,取決於動遷房是否具有抵押的資格。一般被安置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土地使用權證之後就可以將動遷房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⑵ 拆遷協議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能的。只提供拆遷協議是不能辦理貸款的,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都是辦理不到的,如果要辦理抵押貸款只能等產權證辦理下來後才能辦理,如果是信用貸款的話可以提供身份證、工作證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機、工資流水、居住證明,提供產權證或拆遷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⑶ 拆遷安置房合同能做銀行抵押貸款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
因為賠償合同僅僅是債權憑證,並非物權憑證。
作為抵押物顯然價值不大,操作性較復雜。
當然具體還要問貸款銀行。
⑷ 我是房屋拆遷戶主,協議證書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你是房屋拆遷戶主,協議證書是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的,這樣是非常容易辦理好貸款手續的啊!
⑸ 房屋拆遷的協議能否抵押貸款
不能的。
只提供拆遷協議是不能辦理貸款的,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都是辦理不到的,如果要辦理抵押貸款只能等產權證辦理下來後才能辦理,如果是信用貸款的話可以提供身份證、工作證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機、工資流水、居住證明,提供產權證或拆遷協議(可以拿到銀行試試)社保卡、公積金卡、行駛證等資料,有助於提高綜合評分。
⑹ 拆遷房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拆遷房是否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要看拆遷房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一般情況下,在安置人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後即可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但需超過當地政策規定的時間才能轉讓、抵押。哪些房子不能辦理房產抵押貸款:1、如果房子仍處於還貸的狀態中,代表著你還未擁有房屋所有權,那麼這套房子的抵押權目前是屬於銀行的,也就是說產權已暫時移交給銀行,貸款人擁有房屋的使用權,不擁有房屋的安全產權,因此不能用該房屋申請抵押貸款。2、大部分銀行在受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業務時,都對用於抵押的房產有著嚴格的要求,首先面積需在五十平方米以上,且房齡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房屋不符合以上標准,將很難進行房產抵押。3、小產權房是無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因為小產權房沒有房屋產權證明,只有與銷售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得到房管單位的認同,此外,房產證取得市價未滿五年的而經濟適用房也不得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更不得上市進行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⑺ 拆遷協議安置合同可以貸款嗎
不能的。
只提供拆遷協議是不能辦理貸款的,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都是辦理不到的,如果要辦理抵押貸款只能等產權證辦理下來後才能辦理,如果是信用貸款的話可以提供身份證、工作證明、公司地址、公司座機、工資流水、居住證明,提供產權證或拆遷協議(可以拿到銀行試試)社保卡、公積金卡、行駛證等資料,有助於提高綜合評分。
⑻ 拆遷房可以抵押貸款嗎
拆遷房的協議不可以抵押,拆遷房的房產證可以抵押。設定抵押需要提供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土地證等資料,僅憑拆遷房協議房屋權屬存在爭議,不得設定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