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下文是銀團貸款業務指引,歡迎閱讀!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更好地為重點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經銀監會批准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負責銀團貸款市場秩序的自律工作,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訂行業相關公約等。
第二章 銀團貸款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貸款成員。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負責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
第九條牽頭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七)銀團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
第十一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二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代理行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並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並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製作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貸款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協議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貸款成員指定的賬戶;
(六)負責銀團貸款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貸款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特別是貸款期間發生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代理行應在獲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以專項報告形式通知各銀團貸款成員;
(八)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代理行應及時組織銀團貸款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貸款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貸款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四條代理行應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過失或不作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銀團會議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協議的約定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對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約定可在銀團貸款協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銀團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銀團參加行主要職責是參加銀團會議,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在貸款續存期間應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代理行。
第十六條擔保代理行是指在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中,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其抵(質)押物轉讓、管理等工作的銀行。
第三章 銀團貸款發起和籌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和大型項目的融資以及各種大額流動資金的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的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金余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發起由借款人或銀行等提出。經借款人同意或選定的牽頭行,應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出具載明這些條件的銀團貸款預約書。
第十九條牽頭行應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二十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是牽頭行在貸前調查基礎上協助借款人編制,並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銀行,作為潛在參加銀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之一。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的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的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擔保物介紹、抵押品物權、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權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在編制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實信息,並確保信息備忘錄中所包括的資料在實質上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第二十二條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信息備忘錄前,信息備忘錄應經借款人及擔保人審閱,並簽署 “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為提高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牽頭行經與借款人協商,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銀團貸款邀請函是牽頭行向潛在參加銀行發出的要約邀請,是牽頭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貸款條件,邀請其參加銀團貸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條收到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根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的內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策。當備忘錄信息不足以滿足潛在銀團貸款參加行的審批要求時,可要求牽頭行追加提供相關信息或提出相關工作建議乃至直接進行相關調查。
第二十六條 牽頭行應根據被邀請行實際反饋的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行的承貸份額。
第四章 銀團貸款協議
第二十七條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第二十八條銀團貸款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也可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銀團貸款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貸款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法律法規要求銀團貸款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銀團貸款成員應嚴格按照貸款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按照貸款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貸款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牽頭行在本行貸款存續期內應協助代理行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貸款成員。
第三十二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通常由牽頭行或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開銀團會議,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銀團貸款成員共同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協議、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條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至少在最近一個預定還款日的60個營業日前通知代理行,並在徵得銀團貸款成員同意後,根據銀團貸款協議所列的相關貸款余額的到期次序,按後到期先還的原則償還最後期貸款本息。
對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銀團成員可按提前還款的時間和金額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具體收取比例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銀團貸款出現風險時,代理行應負責及時召開銀團會議,成立銀行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條銀行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並經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負責召開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 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三) 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 其他按貸款協議約定的違約事項。
第三十八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經銀團貸款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對違約銀團貸款成員做出違約賠償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協議的執行。
(一)銀團貸款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協議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貸款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約及時劃付銀團貸款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協議、本業務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銀團貸款成員依據銀團貸款協議規定轉讓貸款的,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徵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成員應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四十一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依據本指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三條 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財務顧問、貸款籌集、信用保證、法律咨詢等融資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協議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銀團收費的具體項目可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貸款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方式收取;代理費可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五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其費用種類和金額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不得在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
第四十六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貸款成員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貸款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凡此前公布的有關銀團貸款業務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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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間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法律
權利義務
(一) 間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義務
一般說,間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人,作為銀團貸款的種類之一,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人的權利義務與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人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1、牽頭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間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是通過合同聯系在一起的,因此牽頭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應該是合同關系,根據間接銀團貸款的種類的不同,牽頭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的合同關系主要包括更新型間接銀團貸款中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關系、讓與型間接銀團貸款中的債權轉讓合同關系和轉貸型間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合同關系。
2、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第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它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范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它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范直接銀團貸款。
3、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間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系基於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間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間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
(三)
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轉貸型間接銀團貸款中只有牽頭行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轉貸型間接銀團貸款中,只有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其它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系,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要求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辯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追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轉貸型間接銀團貸款中只有牽頭行與擔保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因此,在轉貸型間接銀團貸款中,只有牽頭行與擔保人之間存在著擔保關系,其它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並不存在擔保關系。
⑶ 企業貸款怎麼申請
①客戶群體:年齡在24-65周歲,成立6個月以 上且三證俱全的有限公司或獨資企業
法人代表
②收入要求:月收入流水3萬以上,需提供近半年個人或公司流水
③信用條件:無拖欠的不良記錄
④其他條件:本地有房產
⑤其他限制:娛樂、鋼貿等高危行業不準入
拓展資料:
一、企業貸款申請資料(法人)
①經年檢合格的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②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③財務報表、銀行賬戶流水
④抵押物權屬證明
⑤辦理貸款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三、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
四、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 ,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⑷ 什麼是辛迪加貸款
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 ]即銀團貸款,是指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方式。
一般來說,銀團貸款金額大、期限長,貸款條件較優惠,既能保障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又能降低建設單位的融資成本,是重大基礎設施或大型工業項目建設融資的主要方式。
補充:也稱國際銀團貸款,就是由一家或多加銀行牽頭,多家分屬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銀行聯合組成的一個銀行團體,各自按一定得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筆中長期貸款,銀團貸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它是商業銀行採用的一種那個比較典型,普遍的貸款方式。
辛迪加貸款主要是出於追求利息回報,由於通常數額巨大,期限較長,可達10年20年之久,需要有可靠的擔保,一般由政府擔保。
⑸ 深圳企業貸款有什麼條件
1、最基本的條件是,企業貸款的條件必須是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包括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銀行開立計算賬戶,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卡和通過年檢,企業經營狀態良好,企業信譽度良好,提供財務報表,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物或者有擔保人擔保。
2、企業貸款的分類,包括各大銀行對企業貸款的種類,其中包括,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企業可以通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等相關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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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北京市寶隆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 刑事辯護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
偵察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受審;審查起訴階段調查取證;審判階段接受委託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接受委託擔任受害人刑事附帶民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
2、 民事代理
接受各類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或參與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
3、 行政復議和訴訟
行政復議(包括稅收行政復議、工商行政復議、建築行政復議、拆遷行政復議等),代擬行政復議申請書,代理行政復議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
4、 仲裁
接受各類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5、 合同與公司業務
接受委託,參加合同談判,代為起草、審查、修改、訂立合同;接受合同糾紛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仲裁或訴訟。為企業(公司)設立、變更、並購、改制、重組、產權界定、產權交易、資產置換、破產等公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6、 法律顧問
(1)、企業法律顧問:協助企業擬定公司章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個人獨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和私營企業),協助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對股東會決議、董事會工作報告、董事會決議進行審查和表決;對上市公司年報(整體上市、借殼上市、新股上市)、財務報表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意見書);協助股權轉讓協議、草擬與審查企業合同(包括買賣合同、擔保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融資合同);審查貸款合同(包括銀行貸款、民間貸款和公司借貸、房屋抵押貸款)及房產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包括股權質押、倉單質押)、保證合同和抵押登記等。審查金融票據(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票據貼現、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審查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條款;為公司購並(或企業購並)、公司重組(包括企業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進行盡職調查、代為辦理企業重整、企業和解和破產清算中的破產管理人的業務,涉及財務、稅務、金融、保險等業務的日常公司法務。
(2)、稅務顧問:協助公司稅務登記、申報及稅收籌劃。
增值稅:協助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提供增值稅的有關咨詢意見,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取、增值稅計算、應適用的增值稅率、增值稅抵扣、開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領取與開具、代開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等,協助編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代辦增值稅申報、增值稅退稅和出口退稅,協助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等。
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增值稅清算、二手房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和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提供咨詢意見。
營業稅:提供營業稅方面的咨詢意見,包括房產營業稅、房地產營業稅、二手房交易營業稅、房屋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房屋租賃營業稅等,協助編制營業稅申報表,代為辦理營業稅申報。
消費稅:提供消費稅稅目、消費稅稅率、消費稅計算的咨詢意見,代為編制消費稅申報表並代為申報。
企業所得稅:提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企業清算所得的確定、應稅所得率和企業所得稅收的咨詢意見,協助指定企業所得稅收政策及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法律顧問,為稅務師審查稅務報表、代為申報和納稅籌劃等業務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3)、財務顧問:協助審查利潤表(銷售利潤率、凈利潤、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資產負債表(公司注冊資金、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公司資金周轉率)和現金流量表,協助投資理財、評估風險投資方案和風險管理。
(4)、審計顧問:審查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現場協助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的驗資風險和審計風險的防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所需要的專業法律服務及審計法律顧問。
(5)、資產評估顧問:對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評估業務提供現場的專業法律服務,審查評估報告,評估師事務所的評估法律顧問業務
(6)、保險顧問:協助保險投保人進行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擬定投保的險種,審查保險合同(養老保險、平安保險、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代理保險理賠。協助保險事故的調查、損失評估,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提供專業法律顧問服務。
(7)、私人法律顧問:
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12萬元以上申報提供咨詢意見,包括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認定、個人年收入超過12萬的個人申報12萬的組成、北京年收入12萬以上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北京納稅人個人年收入12萬的個人所納稅額的確定、個人收入超過12萬元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申報、個人所得12萬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個人收入12萬元計算個人所稅、個人收入超12萬稅收的避稅、北京年收入12萬元個人所得、北京個人所得12萬元收入的稅務籌劃、年薪超過12萬申報、北京12萬元所得的報稅、年個人收12萬元上稅、北京年所得12萬(年收入12萬以上、年收入超12萬元、年收入超過12萬元、年收入超過十二萬、年收入過12萬、年所得額12萬元以上、年所得稅12萬以上、年薪12萬以上、年薪12萬元以上等)納稅籌劃、北京小規模納稅人年所得12萬以上的公司避稅、北京一般納稅人年收入十二萬以上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額計算等。婚姻財產:離婚咨詢;代擬夫妻財產協議書(特別是夫妻雙方經營企業財產的審計、評估和分配)(包括婚前財產公證協議書、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婚前財產協議、婚後財產協議書、婚內財產協議、婚前婚後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夫妻共有財產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協議書、離婚起訴狀、離婚答辯狀);協助談判夫妻約定財產制、離婚財產分配;代理離婚訴訟,協助辦理離婚程序中的離婚手續。協助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律師見證業務(遺產繼承、協助遺囑公證、遺囑見證)。
7、 證券、金融
為股票、債券、基金的發行、轉讓和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起草、審查銀團貸款、項目貸款、抵押、信託、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相關文件或參與談判。
8、 知識產權
接受委託,代辦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體與版權登記;代理技術、商標權、著作權轉讓及許可;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咨詢、顧問和調查;代理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或仲裁。
9、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驗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務代理。接受委託,為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技術交易、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投標等各項招投標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10、 投資
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託,提供項目合法性論證、法律風險評估等實現其投資項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務。
11、 房地產
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開發、建設、按揭、工程承(發)包、預售、銷售、物業管理等各個環節的中介、見證、代理等法律事務。
12、 反不正當競爭
接受委託,為國內外客戶解決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13、 勞動爭議和醫療糾紛
接受委託,為勞動爭議當事人代理仲裁和訴訟。
接受委託,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14、 交通事故、保險
接受委託,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各類保險業務的咨詢和代辦、代理索賠、理賠、追償等事宜。
15、 稅務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關於中國稅收環境等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稅務策劃、代理稅收申報,減免稅申請等。
16、 消費者權益
接受委託,為消費者權益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17、 私人律師
接受公民個人聘請,為其本人或應其要求為其近親屬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接受當事人委託或經各方當事人同意,為確保其當事人實施某項重大法律行為的真實、合法,提供律師見證。
18、 法律咨詢、調查、代書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各項法律事務的咨詢或調查、各類法律文書的代書。
19、 其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律師業務。
⑺ 銀團貸款代理行的基本職責
在銀行業中,銀團貸款是存在代理行的。而且,代理行在銀團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那麼,銀團貸款代理行的基本職責是什麼呢?在這里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⑻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⑼ 直接銀團貸款的法律關系
(一)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及其各自的主要權利義務
一般地說,直接銀團貸款的當事人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參加行和擔保人,有的銀團為了吸引更多銀行參與貸款,還可能會設有副牽頭行、副代理行或安排行等虛職,其權利義務同牽頭行或代理行的權利義務相接近或類似,但一般實際作用有限,在此不加以討論。
1.借款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是指向銀團申請貸款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借款人可以是各國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等,其中各國政府、中央銀行、國家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作為借款人的情況大都出現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國內銀團貸款(包括直接和間接國際銀團貸款)的借款人一般限於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委託牽頭行組織銀團;
(2)向牽頭行披露相關信息資料,配合牽頭行起草信息備忘錄;
(3)接受並配合牽頭行和潛在貸款人對其進行的信用調查和審查,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並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4)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
(5)按時向牽頭行、代理行等銀團成員行支付有關費用;
(6)依據銀團貸款合同取得相應貸款並按有關約定使用貸款;
(7)按時還本付息;
(8)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各成員行提供自身的財務資料和其他與貸款有關的資料,接受代理行和各成員行的監督檢查;
(9)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銀團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2.牽頭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牽頭行又稱安排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託,負責組建銀團以向借款人發放銀團貸款的銀行。牽頭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據貸款需要而物色的,一般應為實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較高威望、與其他銀行有廣泛業務聯系並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銀行。
牽頭行實際上扮演著直接銀團貸款的組織者的角色,主要起到溝通借貸雙方的橋梁的作用,具體來說,牽頭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接受借款人的委託,以承諾書的形式承諾為借款人物伶貸款銀行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基本條件;
(2)准備信息備忘錄;
(3)向潛在的貸款人發送信息備忘錄和參加銀團貸款的邀請函;
(4)向潛在的貸款人如實披露其所知悉的借款人的全部事實,因為欺詐或疏忽而對重大事實作了錯誤陳述或存在實質性遺漏並致使成員行因此遭受損失的,牽頭行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責任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予以排除,如明確規定各成員行獨自對銀團貸款進行調查和評審,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做出的判斷和決定不依賴於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等);
(5)選擇銀團律師,組織成員行、借款人和擔保人等有關當事人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談判工作,組織有關當事人簽署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6)協助借款人准備首次提款的相關基本文件並監督各成員行首期貸款的到位情況;
(7)向借款人收取雜費等費用;
(8)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9)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的部分權利義務集中於銀團的組建階段,具有較強的階段性,除銀團貸款合同或銀行間合作協議另有約定外,當銀團正式組建並簽訂了銀團貸款合同後,牽頭行就成為普通的參加行,和其他參加行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至於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則由代理行負責。
3.代理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代理行是指接受各成員行的授權,代表銀團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的銀行。如前所述,在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牽頭行對銀團貸款負有的組織責任結束,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職責由代理行承擔,主要包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貸款的貸後管理、協調成員行之間以及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關系、違約事件的處理等,由此可見,代理行在直接銀團貸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加之代理行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代理行在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過程中也可以間接獲得有關利益,因此,直接銀團的代理行的選任應非常慎重,同時對代理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盡可能的明確化和細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代理行大都由借款人與銀團各成品行協商後確定。
一般來說,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主要包括接到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後對提款通知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及時通知各成員行按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放款方式放款;在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之前的一定時間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期利息金額、本金金額及在各貸款人之間的分配金額;在付息日和還款日將收到的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分付到各成員行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借款人的貸款進行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截留等。
(2)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為借款人開立有關賬戶並對其進行嚴格監管;監督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檢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監督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等。
(3)負責銀團內部及銀團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聯系與溝通,主要包括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團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將銀團發送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送達借款人或擔保人;接受各成員行的詢問並及時反饋等。
(4)召集並主持銀團會議,實施銀團會議的決議。
(5)處理違約事件。
(6)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不得利用代理行的地位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其他成員行的利益。
(7)對違反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約定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各成員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8)向借款人收取代理費等費用。
(9)辭去代理行的職務。
(10)享有參加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應承擔的義務。
(11)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4.參加行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參加行是指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並按其承諾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相對於牽頭行和代理行來說,參加行在銀團中居於次要地位,其一般不直接參與貸款的管理,參加行和牽頭行、代理行統稱為成員行。
一般來說,參加行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參加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談判,簽署有關法律文件;
(2)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及銀行間合作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承擔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包括按時、足額及任何時刻均按約定比例發放貸款等;
(3)通過代理行從借款人處收取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等款項;
(4)通過代理行了解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情況;
(5)通過代理行了解銀團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並取得與銀團貸款有關的文件資料;
(6)向借款人收取承諾費等費用;
(7)轉讓貸款額度,包括已經發放的貸款和尚未發放的貸款;
(8)獨立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提出索賠(從銀團的統一性和平衡各成員行利益的角度考慮,此項權利可以考慮加以限制,如需經銀團會議表決通過或者統一授權代理行行使等);
(9)建議召集或召集銀團會議,參加銀團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履行銀團會議的決議;
(10)提議罷免代理行;
(11)將收到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發送的通知等文件及時通知各成員行;
(12)禁止就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對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開立的賬戶內的款項行使抵銷權;
(13)未經銀團會議通過,禁止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貸款、拒絕發放貸款等;
(14)禁止從事不利於銀團貸款的行為;
(15)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實際上相當於具有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參加行,因此牽頭行和代理行除了享有牽頭行和代理行特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特有的義務外,還應享有參加行共同享有的權利,並承擔參加行共同承擔的義務,即對於本部分內容涉及的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牽頭行和代理行同樣應當享有並承擔。
5.擔保人及其主要權利義務
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擔保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對債務人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銀團成員行承擔擔保責任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直接銀團貸款中,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擔保人在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出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情形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2)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反擔保人或借款人進行追索;
(3)擔保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二)銀團內部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1.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上述代理行的權利義務以及參加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可知,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即代理行實際上是作為銀團各成員行的委託代理人,根據各成員行的授權而履行對銀團貸款進行日常管理等職責的,這在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中往往也有相應表述,如「各成員行不可撤銷地授權代理行行使本條規定的職責」等,在這種情況下,代理行作為各成員行的代理人,其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承擔,但代理行超越授權范圍而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其自行承擔(此時又涉及表見代理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如果代理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可能會對銀團其他成員行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考慮在銀團貸款合同中明確各成員行對於代理行的授權的范圍,同時強調代理行實施的重大行為應出具銀團會議的決議或其他成員行共同出具的函等)。
既然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因此代理行與其他成員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在起草銀團貸款合同和銀行間合作協議中關於代理行職責的條款和參加行的職責的條款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利於更加規范直接銀團貸款。
2.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各成員行是基於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故各成員行之間為合同關系,主要包括銀團貸款合同、銀行間合作協議等,各成員行在上述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徵:
(1)各成員行之間的地位平等。直接銀團貸款中的各成員行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體現為平等參加銀團貸款的相關談判,按照貸款份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包括按照貸款份額的比例發放和回收貸款,按照貸款份額享有擔保和保險權益,按照貸款份額行使銀團會議表決權等。
(2)各成員行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獨立。直接銀團貸款中的每個成員行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之間不存在連帶關系,即每個成員行均獨立享有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同時也均獨立承擔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某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放棄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某成員行不履行其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亦不構成其他成員行不履行各自在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同時相應責任由該成員行白行承擔,除銀團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成員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銀團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直接銀團貸款的成員行與借款人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相對的: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
換言之,成員行與借款人實際上是互享債權和互負債務的,對於已經發放的貸款,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成員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向成員行償還借款本息的權利,此部分貸款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成員行在通知債務人後即可予以轉讓;對於尚未發放的貸款,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義務,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員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的權利,此部分貸款額度屬於成員行對借款人負有的債務,成員行需取得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予以轉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直接銀團貸款中的銀團是由牽頭行接受了借款人的委託後組建的,故牽頭行與借款人之間除了具有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外,還存在著委託關系,此處的委託關系亦應受到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2.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團各成員行與擔保人之間是擔保關系,當借款人違反銀團貸款合同的相關約定時,成員行有權根據擔保種類的不同而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擔保人對成員行的主張除享有擔保合同和相關法律規定的抗辨權外,還享有借款人擁有的抗辯權,同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和借款人進行迫索。
⑽ 項目融資的好處有哪些
項目公司融資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公司利用公司有限責任的法律制度,將投資者的法律責任固定在項目公司中,降低投資者的風險;項目融資的資金額一般數量較大,風險構成也十分復雜,如果沒有恰當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將項目風險合理分散、分擔,對投資者將是一種限制,巨大的項目風險將使投資者望而生畏。
2、國家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為項目公司採取多種渠道融資提供了法律基礎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融資的諸多渠道,如股東的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發行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和經營資金而依法發行債券融資等。
3、借貸法律關系簡單明了,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項目投資者通過出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享有項目的所有權,對外獨立進行公司行為,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融資。
作為獨立法人,項目融資的抵押比較簡單易行,項目的現金流比較容易被貸款人監管,項目公司與貸款人的法律關系簡單、明確,借貸關系表現為貸款人(如果為銀團貸款的話,則由銀團的代理行作為貸款人的代理人)與作為借款人的項目公司之間的關系。這種形式對於貸款人而言,如果以項目自身資產和現金流為主要擔保,輔之以其他的信用保證方式,比較容易接受,會使項目融資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4、有利於項目投資者實現有限追索的目的
在公司融資模式中,項目投資者對項目承擔的責任僅僅限於其出資部分,換句話說,根據公司有限責任原則,貸款人對項目投資者的追索權緊緊鎖定在項目公司的特定范圍。
除此之外,投資者並不直接進行項目融資,而僅僅通過間接的信用保證方式來支持項目公司的融資,如提供完工擔保、以「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提貨與付款」等形式。這種擔保一般不反映在投資者的會計報表中,對於投資者的資產負債比例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不會對投資者的項目外正常經營產生消極影響,從而便於投資者資產負債表外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