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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法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2-09-13 12:33:51

① 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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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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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為他人擔保貸款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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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關於貸款人和擔保人責任的問題

到期不能償債的處理程序:首先追你借債人;要不到,就向擔保人索要;也遭拒絕(拿不出錢),就起訴,你是第一被告,擔保人是第二被告。法院審理,也是先凍結你的財產。你的財產不夠數,就要擔保人出錢,擔保人拿不出錢,再拍賣他的房產,拍得錢先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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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用房子抵押貸款是目前常見的貸款方式,房產作為不動產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其用作抵押也不會影響房產的使用價值。但任何經濟行為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作為房子的所有人,抵押貸款最大的風險在於不能按時還款所造成的銀行收房的風險。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必然會採取執行擔保物來實現債權,而作為債務人來講,這時可能面臨自己及家人無家可歸的風險。因此,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用房產抵押貸款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一些民間的貸款公司雖然放款比較快,但是利息相對較高,而且在催討債務時手段相對粗暴,程序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要合理評估貸款用途及資金風險,尤其是用唯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如果資金用途風險很大,很容易出現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這樣會產生較高的逾期費用;最後,抵押房產進行拍賣時,其價格相對較低,會產生資產縮水的風險。

⑤ 公司擔保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幾種運作模式比較
自1998年開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迅速發展,呈現以下趨勢。
資金來源多元化。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有政府財政資金、企業會員基金、企業互助基金、民間投資,以及政府財政資金與其他來源資金的合作基金。
擔保機構性質和組織形式多樣化。從擔保機構組織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國有股份制公司、私營股份制公司和各種基金的管理公司等;從機構性質看,有非營利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也有以盈利為目的商業性擔保機構,還有政策性與商業性擔保業務混業經營的擔保機構。
出現擔保品種多樣化和機構多功能化的苗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有單純提供貸款擔保的機構,也有集投資與擔保功能於一身的投資擔保公司;有的僅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也有的同時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等。
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分散出資,規模過小。許多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幾百萬;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
二是資金來源單一,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大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只有少數地區有民營擔保機構,有些民營擔保公司也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地方財政擔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資金補償機制;民間資本主要是私募,在國內上市比較困難。
三是缺乏專業隊伍。由於過去專業擔保機構少,近兩年擔保機構擴張迅速,擔保專業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是由政府官員擔任,不熟悉擔保業務;一些分散的企業互助基金因缺乏專業人才管理和運作,難以開展擔保業務。
四是擔保基金的運用問題。現行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規定,擔保資本金的運用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在目前低利率的情況下,存入銀行是為了保證資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實現增值。實際上,由於銀行存款不能增值,許多機構已經採取各種方式在資本市場上運用資本金,甚至有的機構靠資金運作而不是擔保業務來養活隊伍。
五是政府幹預。盡管中小企業擔保管理辦法中都提出要減少行政干預,實行公司化運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認為,我出的錢就要我說了算。因此,部分地區仍然存在領導定項目,擔保公司擔保的問題,決策失誤造成呆壞賬,拖垮擔保機構。
六是政府財政資金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由於中小企業量大面廣,而且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僅靠政府出資的政策性擔保機構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要。即使在美國、日本等政府出資規模較大的國家,政策性擔保的貸款額也不超過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10%.因此,中小企業擔保不能僅靠政策性擔保,還要發揮民間資本和商業擔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我國1995年頒布了擔保法,但是該法是規范擔保行為而不是規范擔保機構的。1998年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分別發布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是主要針對政策性擔保機構,適用范圍比較窄,不夠完善。目前,國內已經有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因此,迫切需要規范擔保機構的法律。
二、典型模式的比較分析
(一)模式一:各級財政建立共同基金,委託專業機構管理
上海市採取各級財政出資建立財政預算安排的共同擔保基金,集中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的模式。上海市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是市、區縣兩級財政共同出資7個億。其中,市財政局出資4億元,20個區縣財政共出資3億元。同時,一部分區縣還建立了小規模財政擔保基金作為共同擔保基金的補充,為一些微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目前,上海市財政共同基金是全國最大規模的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基金。
上海市財政共同基金採取以下管理和運行機制:一是委託專業擔保機構運作和管理共同基金。由於專業擔保業務在我國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擔保專業人才短缺。為了利用專業人員,實現政企分開,市財政局委託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管理和運作共同擔保基金,政府與專業擔保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二是建立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分攤機制。擔保基金的決策以擔保公司為主。區縣政府負責提供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證明,具有擔保項目的推薦權和否決權;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終決定是否擔保。市財政部門基本不參與擔保項目的決策過程,主要負責制定擔保基金管理和運作規則,與受託擔保機構簽訂合同,通過規范共同基金的運作機制來實現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擔保責任由市財政與區縣財政共擔,並突出了市財政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當發生擔保代償時,對一般中小企業,市財政和區財政各承擔50%的責任;對高新技術企業,市財政擔負60%的代償責任,企業所在的區縣財政承擔40%的責任。根據市區縣各自承擔的風險比例分配擔保費收入,盈餘部分提取壞賬准備金。
三是市財政局與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上海市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資金委託管理協議》中明確規定,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擔保資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有以下幾方面主要職責: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以政府的產業政策為導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以盈利為目的;嚴格按照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關於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經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規范操作擔保業務,接受上海市財政局的稽核、監督和檢查;負責具體實施經上海市財政局批準的有關資金增值部分的分配和虧損彌補、核銷呆賬和壞賬、變更資金規模的方案,並接受其稽核、監督和檢查。
四是擔保審批程序規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預。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業擔保審批程序是:第一步,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第二步,銀行審查貸款要求。銀行有意貸款者,但需要擔保的報給擔保公司;第三步,按企業所在區縣分別考核企業的信譽。由於大部分中小企業都是縣區企業,企業所在縣區財政局分管部門負責審查企業的納稅和財務情況,區縣財政局根據審查結果簽署同意推薦或不推薦意見。第四步,擔保公司進行綜合平衡,決定是否給予擔保。第五步,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隨著擔保業務的開展,擔保公司和銀行的經驗增加,為了規范和簡化擔保程序,方便中小企業,擔保程序進行了改進。一方面,擔保項目審查方式發生變化。由原來的財政、擔保公司和銀行分別審查,轉變為授信擔保和專項信用擔保。另一方面,放鬆了反擔保規定,由過去50萬以下的免除反擔保,提高到200萬元以下免除反擔保。但有些區縣對部分企業要求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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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證擔保常見的法律風險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從古羅馬法以來,合同擔保制度始終受到充分的重視,並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德、日等國的民法典都對擔保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他們不是對擔保予以統一、獨立的規定,而是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的擔保作為擔保物權統一規定在物權法[1]>。按照民法理論通說,擔保是指在經濟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降低違約風險,減少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約保證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許多銀行貸款有借無還的問題長期沒有很好解決,銀行等金融部門為了減少信貸風險,越來越多地採用抵押貸款的方式,許多企業為了商品交易安全,也採取了多種擔保方式,設定擔保制度無疑有助於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是由於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健全,社會誠信制度的缺失以及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擔保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從而增加了債權人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分析擔保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增加當事人預防風險的能力。
一、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概念
擔保合同是指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協商一致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其它第三人簽訂擔保合同後,當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違反合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執行擔保來確保債權的安全性。
擔保合同出了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徵之外,其典型的特徵在於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為前提,它是一種從屬於主債權關系的法律關系,不能脫離於一般的主債權而單獨存在。我國《擔保法》第5條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具體而言,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主債權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不能脫離債權債務關系而獨立成立,即使為將來之范圍和內容不十分確定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如最高額抵押,也不能脫離相應的債權關系。擔保合同因主債權的消滅而解除,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人不能將擔保合同與主債權分離轉讓給不同的受讓人。
(二)擔保合同的種類
我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以得出擔保有五種形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固然取得了諸多成績,但其中暴露出的誠信危機也日益引起廣泛關注,在拖欠危機條件下簽訂擔保合同因市場關系發展具有越來越大的意義擔保作為一種責任保障方法,強調擔保人應對債務人對債僅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責任承擔責任,但是由於事物發展的不確定性導致市場是存在風險的,擔保合同在實踐中也遭遇到諸多法律風險,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顧昂然主任曾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草案)》的說明」中明確指出當前擔保中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擔保的主體資格不夠明確,有些不能擔保或者沒有條件擔保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擔保;二是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不夠清楚,有的以無權處分或者權屬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三是需要明確當事人在擔保中的權利義務;四是擔保的程序不夠健全。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及擔保合同在司法實踐中操作中發現的問題,筆者以為擔保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擔保合同主體資格角度,擔保主體並不具有相應的資質。
我國《擔保法》明確要求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如果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無疑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具體而言,擔保主體不具有擔保資質主要有: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另外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公司法》規的條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方可一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從擔保的種類來看,債權人選擇的擔保合同形式不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由於這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盡相同。因此在債權人選擇不同的擔保形式對其債權的保障方式也不同,如保證主要是基於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佔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否則根據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有可能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從擔保的標的角度,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方面,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的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對象,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指向的對象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無疑使得擔保合同處於無效,無法實現對債權人債權的保障功能,如我國《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固然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法律規定設立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部分債務人將價值較大的財產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後設立多個抵押權,並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抵押權落空。
(四)從擔保合同意圖角度,債務人出於欺詐簽訂合同。
有的主體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並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採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具體而言,有定金欺詐,此種欺詐一般發生在加工承攬合同,而且往往發生在承攬方對業務的急切需求的情況下,欺詐行為人往往利用對方當事人急於簽約的迫切心理,誘使對方當事人預先提供一定的貨幣作為」定金「,然後再尋找幾條理由或利用已在合同文本中及其他方面設置的障礙造成承攬方違約的事實表象,迫使其接受」定金「的懲罰後果。有的甚至利用定金進行純粹的詐騙,收取定金本就沒有履約的意思和行動,在獲得定金後就逃之夭夭。再如保證欺詐,一般而言,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蒙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
(五)從擔保期限來看,擔保權人未能及時的行使權利。
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由此我國擔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其性質屬於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其為不變期間,不同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因此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於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三、防範我國擔保合同風險的對策
當然,造成擔保合同存在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擔保合同自身的缺陷,也有整個社會制度的不足如誠信等道德規范的缺失,本文著重從擔保合同自身論述擔保合同風險的防範。雖然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及《最高法院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這一民事法律制度規定比較具體而和詳細,但因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後性以及法律漏洞,擔保合同存在風險是難以避免的,這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弱化擔保合同的可能帶來的風險。擔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的要件有擔保人須具備主體資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用以擔保的財產合法等要件,因此,擔保合同的風險防範應當從擔保合同的要件出發,首要的是確保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一)嚴格審查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
擔保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擔保人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因此,在簽訂擔保合同時,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防合同無效。如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審查其有無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的,進一步審查對方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同時,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如生產設備、廠房建設以及技術人員等,查明簽約人是否是法人,是法人的應有單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個人的,應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婚姻狀況、單位開具的工資情況證明等材料。
(二)認真考察擔保合同指向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作為擔保財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擔保人對該財產具有處分權。二是法律允許該財產作為擔保物,擔保人以自己不具備處分權或法律禁止作為擔保物的時產提供擔保的,該擔保[5]。為了確保擔保權的權利得以實現,擔保財產應當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原則。一方面,擔保物合法性主要進行下面的考察,擔保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擔保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賣的物品,擔保人是否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同時,擔保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擔保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擔保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擔保,擔保的價值沒有超過擔保財產自身的價值,擔保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擔保。另一方面,充分考慮擔保財產變賣的能力,即使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擔保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權利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賣的情況。擔保合同應當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如法律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此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進行相關權利的登記,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三)仔細設置擔保合同條款。
擔保合同的條款內容直接影響到擔保權人權利的維護,擔保合同的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擔保的范圍應當明確、擔保的方式合理如保證中選擇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擔保合同的起止時間應當具體等等。另外,有的學者針對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條款設計的不足,提出增設」陳述與保證條款、對價條款、延續性擔保條款、借貸合同可變更、修改條款、立即追索權條款、無條件擔保條款、代位求償權條款、第一債務人條款「。以延續性擔保條款為例,延續性擔保條款要求擔保人對借款人在整個借款期限中的借款總額提供擔保,這有利於保護透支借款和連續借款的貸款人利益,在透支借款中,貸款人通過向借款人往來帳戶透支提供貸款,延續性擔保使擔保人對借款人帳戶中匯總的借方余額承擔償付責任;在連續借款中,貸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向借款人提供數額不等的幾筆借款,可以根據延續性擔保以一份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對幾筆借款承擔總責任,這一條款增加了擔保合同的穩定性,避免了借貸合同變化給擔保合同帶來的影響,無疑更有利於保護擔保權人的利益。
(四)通過公證制度強化擔保合同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目的是當事人使特定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得到國家法律的證明,以得到法律保護。就擔保合同而言,可以將擔保合同進行公證,從而使得擔保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有的學者指出」在銀行抵押擔保合同中,公證能起到監督抵押當事人實施的抵押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即通過公證能確保抵押擔保行為的有效性,確保低押人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同時通過公證能制止違法行為,特別是防止社會上,以騙取國家信貸為目的的欺詐抵押行為,從而避免信貸風險,所以抵押擔保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
(五)強化擔保物的保險制度,分散風險損失。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保險尤其是財產保險在人們的生活當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財產保險有利於人們安定的生活,有助於企業受損後及時恢復經營活動,有利於企業加強經濟核算,促使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個人與企業的信用。因此,保險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散當事人的風險,可以將保險制度運用到擔保合同中,當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後,擔保企業可以要求債務人對擔保合同所涉及的財物再次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達到分散並轉移風險的目的,即使發生風險可能導致擔保物損毀滅失,也可以通過保險理賠減少企業的風險。
(六)強化對擔保財產管理,減少風險損失。
按照擔保合同類型,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後,仍由債務人佔有該物,而質押合同簽訂後,需將財產或權利轉由債權人佔有,因此,關於佔有物的保管因主體的不同要求也不盡相同。在擔保權人與擔保人擔保合同簽訂後,作為債權人,應注意對擔保物品的監督管理。一是質押的無形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應由債權人保管。二是對有形財產抵押的保管要由雙方簽訂合同,由債務人按要求保管,其財產權屬證明歸債權人保管,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品進行監督管理。一但主債權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能盡早採取補救措施,依法起訴,通過法院向社會公開轉讓,拍賣抵押、質押財產用於償還欠款,消除債權的風險隱。
五、結語
合同的擔保通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或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人或物設定權利,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賠償而不致於因為債務人違約時經濟狀況的好壞影響債權人的權利,是促使債務人合同履行、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手段,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繁榮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凸顯了擔保合同的不足,因此只有通過加強維護擔保合同的效力和通過建立整個社會誠信體制,才有可能從本質上減少擔保合同的風險。

⑦ 保證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的優勢和劣勢和常見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保證擔保和一般擔保區別就是連帶責任問題。如果債權人對保證人資格審查不嚴肯定面臨債務違約的風險。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內容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體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性質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於並存關系。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范圍。

程度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適用法律
編輯
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應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後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是當務之急。

⑧ 《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存在哪些不足平度個人貸款求解

我們認為,《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存在如下不足: 1、本條限制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不利於物盡其用。抵押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然而,是否設定抵押以及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大小完全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應由當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自主選擇,這種選擇並不影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強行干預的必要。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債權人作為合理的經濟人,其在選擇抵押擔保時,都會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進行合理選擇,以便使自己的債權獲得充分的保障。但是,如果債權人願意以價值較小的財產來擔保其債權在將來得到實現,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圍內的事,可由其自由選擇。況且,有財產擔保總比無財產擔保要好得多,與其使抵押物價值低於所擔保債權數額的抵押無效,不如接受該種抵押,以便使債權獲得部分抵押物的保障。這樣也有利於發揮抵押物的經濟效用,促進資金融通和市場交易。 2、本條無視抵押物的價值變動,不符合抵押權的本質特徵。抵押權本質上是一種以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價值權,抵押權設定後,並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人所關注的並非取得抵押物的實體本身,而在於取得抵押物所體現的價值,來保障其債權的滿足。然而,抵押物的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於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標的物的添附、完善,可能會使其價值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長期的使用也可能使價值發生大幅度的下降。市場行情的變化、通貨膨脹,更可能使其價值與設立抵押權之時有天壤之別。[13]由此可見,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物的價值尚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因為抵押物的價值能否保障債權的清償,不是以設立抵押權時為標准計算的,而是以將來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的價值來衡量的,即使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物的價值高於或者等於所擔保的債權,倘若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的價值急劇下降,也不能保障債權充分受償;相反,即便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將來由於抵押物的價值升值,或者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也完全能夠得到清償。因此,法律強行要求抵押物的價值必須高於或者等於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不僅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事實上也是不可能實現的。 3、本條必將加重抵押人的負擔,不利於保障債權。要保障債權的實現,就應當放寬抵押設立的條件,通過鼓勵擔保的措施來達到目的。因此,只要當事人願意,無論抵押物的價值有多大都可以用於抵押,應促成更多的抵押的成立。如果對抵押的條件規定得過於嚴苛,甚至不管當事人是否原因都必須符合法定的苛刻的條件,才能設定抵押,則許多抵押根本就不可能設立,這樣債權將因為沒有擔保而更加缺乏保障。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整個社會的信用基礎薄弱,健康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尚未真正形成。信用缺失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交易的發生對擔保的需求更加迫切。債務人尋找擔保人本身就比較困難,《擔保法》第35條禁止超額抵押的規定則加重了這種困難,它要求抵押物的價值必須高於被擔保的債權數額,這不僅使得抵押財產難以尋找,而且也使得一些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強制當事人對抵押財產進行評估,而高額的評估費用必將加重抵押當事人的負擔,不利於保障債權的實現。 青島投資擔保機構青島丁乙兄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是一家致力於為中小企業、涉農融資和廣大個人客戶提供融資擔保、抵押融資、融資籌劃等全方位金融服務的投資擔保機構。本公司目前從事的業務主要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⑨ 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有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借款人提供房產或地產作為還款的物質保證的抵押貸款。它是房地產信貸業務的主要形式,在貸款業務中占據了重要地位。當前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呢?又要如何去控制這些風險呢?有哪些風險控制措施呢?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

⑩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成為擔保人的先決條件:

根據銀行要求辦理,各銀行要求不一樣。但作為擔保人基本條件是擔保人需要有提供擔保的能力(財產、信用)。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限制,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在成為別人的擔保人之前,還要注意下面幾點: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貸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

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貸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貸款人有經營業務往來的人或貸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

2.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注意爭取做一般保證人,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要注意運用反擔保。反擔保又叫求償擔保,即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可要求債務人對擔保人作出清償。實踐證明,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以上就是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且由「信用管家」搜集整理,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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