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保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貳』 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主要是這兩點!
現代社會,經常需要向親戚朋友借錢,或者找金融機構貸款,不然無法應對生活壓力,畢竟缺錢的滋味可不好受。不管是民間貸款還是銀行金融機構,除了借貸雙方外,還可以需要第三方介入,那麼貸款證明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區別?『叄』 貸款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區別差別居然這么大
隨著社會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貸款方式都慢慢出現了,許多朋友在貸款的時候都弄不清楚一個事情,那就是在貸款時,需要的聯系人和擔保人到底有什麼區別?今天就貸款聯系人和擔保人的區別來給大家做一個解答!『肆』 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一樣么
法律分析: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不一樣,貸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伍』 擔保人跟貸款人責任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貸款人有還本付息等合同義務,擔保人是依據擔保合同提供的擔保責任。擔保范圍僅限於貸款人的義務,所以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不會超過貸款人的合同義務。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如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陸』 貸款人和擔保人各承擔什麼責任
你是貸款人吧!說明白點,假如有三個人甲乙丙,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甲不認識乙,甲想從丙借錢,丙沒有,而乙有,但甲要想從丙借到錢,必須經過乙,而這個乙就是擔保人了。如果甲到期不還錢,丙就可以直接找乙要。而你在這個事件中就是乙的角色,既然用房產擔保了,到期沒還錢銀行就收房產,你得把你老闆和擔保人看緊了,別讓他們跑了
,要不然你也有責任的。你也真是的,一般幫人貸款除非是非常信任的人,一般的別人都不會幫這個忙,以後你要注意了啊。朋友
『柒』 貸款合同中擔保人和借款人有什麼區別
借款合同擔保人的義務是,擔保人需要不轉移財產的佔有或者轉移財產的佔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並且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擔保人需要在擔保范圍內,以擔保的財產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捌』 擔保人和借款人的區別
根據規定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標准如下:
1.擔保存兩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
2.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關系;
3.擔保合同是對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從屬於主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拓展資料】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關系
當申請房屋貸款的時候,如果借款人收入足夠或者信用紀錄是良好的,那麼貸款一般都比較容易獲得審批。但是如果借款人的收入是不夠的,或者是信用紀錄不好的,首付不足,貸款機構就會要求借款人找一個擔保人,對房屋的負債作個人承擔。
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在應承作為擔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原因是當你簽名作錢債擔保,即是對貸款機構作出個人負責清還欠債的承擔。即使擔保人和欠債人的關系有變更,例如丈夫擔保妻子做房屋貸款,終兩人離婚,擔保書也不會受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它仍然的有效的。
當擔保人一旦簽名作擔保後,便是永久作擔保人,除非借款人獲貸款機構批准取消擔保人資格。房貸擔保人要負全責,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
二、該不該做擔保人
應承作為擔保人時,貸款機構多會要求擔保人到律師樓或公證人處簽一份獨立法律諮詢文件。簽署這份文件時,擔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個律師樓簽名,必須要另外找一位律師簽署作證,證明已經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清楚解釋給擔保人知道,而擔保人也明白要對負債作個人承擔,並且是自願作為擔保人,並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向擔保人的貸款額。
以上就是借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關系?該不該做擔保人的全部內容,由上可知,擔保人對於借款人來說很重要,因為沒有擔保人就不能借款,但是擔保人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是一個不守信用的人,那擔保人可能就會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生活中如果要為別人做擔保,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玖』 請問貸款人和擔保人有什麼分別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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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擔保人和借款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擔保人: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