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比如貸款100W,一個抵押30萬,一個抵押70萬。我想寫借款合同的話,那應該怎麼寫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寫借款合同的話就寫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別寫的,因為是以抵押物辦理的《他項權證》為准。
⑵ 兩處房子作為同一筆貸款的抵押物,現已逾期,是否可以先歸還其中的一個
根據貸款通則重復抵押,違法了,都有義務歸還,當然還是誰先起訴執行誰有優先權
⑶ 一筆貸款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執行有先後順序嗎
這就是混合共同擔保。
如果抵押和質押指向同一物,則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記生效的抵押權清償永遠優先於質押權。法定登記生效的物類《擔保法》42條有規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記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權和質押權並存,原則上按登記設定順序清償。(《擔保法》42條以外的財產,參看43條)
⑷ 辦理一筆貸款時,審批個人貸款合同一筆,能對應產生多個抵押合同嗎
辦理貸款,如果這筆貸款是「抵押貸款」,那麼就要有抵押合同,有幾個抵押物,就有幾個抵押合同,還有一個貸款主合同。
如果這筆貸款不是「抵押貸款」,當然就沒有抵押合同了,只有主合同。
⑸ 同一財產上有幾個抵押權的,該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勞某為借款,在2008年1月將其房屋抵押給庄某,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2008年12月,又向沈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同時將房屋抵押給了沈某,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09年1月,又向牛某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又將上述房屋抵押給牛某,並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0年2月,庄、沈、牛都向勞某催討借款,但是勞某稱無法償還,現三人都將勞某訴至法院,法院已將該房屋拍賣,拍賣款為30萬元,那麼清償的順序應當如何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先清償抵押權登記在前的沈某20萬元,再償還抵押權登記在後的牛某的5萬元,最後清償沒有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庄某的錢,不足部分由勞某清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⑹ 抵押貸款中多個房產為一筆貸款抵押,抵押合同該做幾份
可以用一份抵押合同辦理,抵押合同中在抵押物清單中將抵押房產分項列出。
也可以分別簽訂抵押合同。
⑺ 多個抵押物一個借款合同,只能還一部分貸款,抵押物怎麼辦
看誰是貸款人(不可能都是貸款人),誰是擔保人。如果你是貸款人,肯定是先處理你的房產,如果還不夠還貸,再按照剩餘款項的平均份額處理擔保人。如果你不是貸款人銀行不能單獨處理你的房產,只能是照剩餘款項的平均份額。
⑻ 某銀行在同一抵押物上向同一債務人發放多筆貸款,為省訴訟費,只拿了其中一筆上訴,請問訴訟是否失效
1、其餘幾筆貸款,要看銀行是否一直有向貸款人追償,訴訟有效期是從最後一次追償時間認定的。2、其餘幾筆也要進行訴訟。3、強制執行的拍賣所得現僅可以償還勝訴的那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