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展期需要重新辦抵押嗎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需要重新辦理抵押,因為主合同變更了,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也必須變更。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㈡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2)貸款展期擔保合同需要重新簽訂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㈢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嗎
摘要 貸款展期重新簽訂合同,這個的話,如果有和合同不符的,就可以簽訂,沒有的話就不用
㈣ 借款合同展期,抵押合同還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借款展期抵押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法律規定借款合同變更但變更的內容並未加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相反一定程度上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也減輕了擔保人的擔保負擔的情況下,不應一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㈤ 擔保貸款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追加擔保借款合同要重新簽。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只承擔原合同確定的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㈥ 借款展期需要重新簽訂合同嗎
法律分析: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有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㈦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展期,擔保公司是不是需要與其重新簽訂委託保證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如需,該如何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擔保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擔保。故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以本擔保為限,若本擔保發生變更,則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本擔保的變更而擴大其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本擔保發生變化,則反擔保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
建議(可選取任一種方式):
1.採取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來的擔保合同,重新擬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擔保合同(簽署合同解除協議)。重新簽署反擔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
2.採取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在原有擔保合同除擔保日期外不變的情況下,擬一補充協議,補充情況明確即可。反擔保亦可採取補充協議的方式。
3.承諾方式。考慮到合同簽署的成本較大,可以採取承諾的方式,已承諾書的形式,向債權人承諾「已知曉並同意在原擔保合同其他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保證期限」等。反擔保操作亦如此。
㈧ 銀行抵押貸款合同三年,第二年周轉需要擔保人再次簽字嗎
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不需要再次簽字。抵押貸款是將自己的所有物的所有權抵押銀行用於金融借款,貸款期內主合同沒有到期,擔保人是不需要再次進行簽字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
銀行抵押貸款,顧名思義是借款人利用自有的物品或者有價證券來進行抵押放款的一種金融手段,抵押貸款是目前國家銀行採用的最普通的一種貸款方式,抵押貸款要求貸款方提供一定價值的抵押物品,作為該項金融借款的擔保物,以保證該筆借款到期後能夠進行償還。
二、抵押物和擔保人
借款人在銀行進行抵押借款的抵押品一般應該容易變賣,不能輕易的損耗,最常見的是汽車抵押貸款和房地產抵押貸款以及有價證券和存款單據貸款等等。當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估價不能滿足借款額度時,需要第三方擔保人現場簽字擔保,銀行對於擔保人同樣也有條件約束,例如社會地位、自身的自有資產等方面。
三、抵押合同在履行有效期內,擔保人有一定的擔保風險。
抵押合同的擔保人在該筆貸款的初期進行擔保合同的確認,在主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進行二次簽字。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主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完全覆蓋借款額度,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擔保方需要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義務。
總結
銀行抵押合同在主合同履行過程中,擔保方無需進行再次的簽字確認,如合同履行中途,借款方提前還款後,需要再次借款,則擔保方需要再次進行簽字確認。銀行抵押貸款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擔保人,特殊情況下銀行也會根據借款人的基本條件去選擇是否需要擔保人簽字,以及擔保人簽字確認的次數和時間。
㈨ 貸款展期要重新辦抵押嗎
貸款展期需要重新辦理抵押,因為主合同變更了,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也必須變更。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