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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貸款資料清單

發布時間:2022-08-08 19:22:11

A. 企業如何申請並購貸款

企業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股權並購發放的貸款。此前,這類貸款被禁止了12年,因為按照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的第二十條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在並購貸款比例上,管理辦法規定,發放並購貸款的金額原則上占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比例不得高於50%,除非國家另有規定。

B. 並購貸款協議範本怎麼寫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並購貸款協議範本首先應當寫明甲乙雙方詳細信息;其次,寫明公司並購方案的具體內容,合作方式以及投資步驟及其條件;寫明並購雙方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並購貸款協議需要的資料有:

1.申請書;

2.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3.驗資報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董事會同意貸款的決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C. 選擇並購貸款申請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融資

一、選擇並購貸款申請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融資
1、選擇並購貸款申請需要以下條件才能融資:
(1)中國大陸居民,年齡在60歲以下;
(2)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
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企業並購貸款申請材料有哪些
企業並購貸款申請材料如下:
1、 並購雙方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 證書、法定代 表人身份證明、工商 變更登記、年度檢驗 、貸款卡、公司章程、財務報表;
2、 並購方子公司為借款人的還需提供子公司的基本資料;
3、 證明並購方投融資能力的有關材料,包括非債務性資金的籌資方案和出資證明、用款計劃、還款資金 來源和還款計劃、還款保證措施及相關證明文件;
4、 並購雙方關於並購的內部審批文件;
5、 政府機構及監管部門關於並購交易的審批文件;
6、 並購交易相關協議或文件;
7、 說明並購交易後目標企業預期經營情況的有關資料;
8、 保證擔保的,比照對並購方基本資料的要求提供保。

D. 並購貸款流程是怎樣的

並購貸款流程:
申請:企業可以向銀行各級對公營業機構提出並購貸款申請;
擔任並購財務顧問參與前期盡職調查:銀行將結合企業的貸款申請,安排專業團隊就並購交易結構、目標企業相關情況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
融資方案設計:根據企業的並購貸款需求和前期盡職調查結果,提出融資方案和相應貸款條件;
申報審批:將與企業協商一致的並購融資方案申報審批;
簽訂並購貸款業務合同和提款:並購貸款經我行審批同意後,擬訂並簽署貸款合同,落實提款先決條件後可支用貸款。

E. 並購重組的前期准備好什麼材料

第一部分並購重組的基本理論

一、並購重組的概念

並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泛指在市場機製作用下,公司通過收買其它企業部分或全部的股份,取得對這家企業控制權,並對企業進行重新整合的產權交易行為。

並購重組實質是一個企業取得另一個企業的資產、股權、經營權或控制權,使一個企業直接或間接對另一個企業發生支配性的影響。並購是企業利用自身的各種有利條件,比如品牌、市場、資金、管理、文化等優勢,讓存量資產變數資產,使呆滯的資本運動起來,實現資本的增值。

二、並購主體

並購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業投資人,一類是財務投資人。

(一)行業投資人,也稱經營型並購者、行業並購者,一般體現為戰略性並購,通常以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生產經營范圍為目的,比較關注目標公司的行業和行業地位、長期發展能力和戰略方向、並購後的協同效應等方面的問題。這些企業一般擁有至少一個核心產業甚至若干個核心業務。

(二)財務投資人,也稱投資型並購者、財務並購者,一般表現為策略性並購,通常要求目標公司具備獨立經營、自我發展能力,具有比較充裕的現金流和較強大再融資能力,比較關注目標公司利潤回報和業績成長速度,以便於在可以預期的未來使目標公司成為公眾公司或將其出售,並從中獲利。這些企業內部的投資項目之間一般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

三、並購對象

(一)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債權、對外股權投資

(二)股權:100%股權、51%股權、相對控股權,主要是指控股地位。

(三)控制權:特許經營權、委託管理、租賃、商標、核心技術、企業聯合等。

四、支付手段

(一)現金

(二)股權或股票

(三)債券

(四)行政劃撥

(五)承擔債務

(六)合同或協議

五、並購重組的戰略目標

一是實現資本的低成本擴張,二是提高投資速度和效率,降低投資風險,三是調整業務方向和改善資產、資本結構,四是獲取企業發展所需的資源,五是體現企業價值,獲取資本收益。一共是五個方面。

第二部分資產評估概述

企業並購重組時,常常涉及標的資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作價的情況。結合實踐,對於應當進行評估並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的情形,有關要求歸納如下: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二、國家工商總局令第39號《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09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三條規定: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並、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三種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根據前述文件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四、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重大資產重組中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的。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常見問題

一、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

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二、並購重組中關注的主要問題

1.歷史沿革的合法性

2.資產完整性

3.債務轉移的合法性

4.重組後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5.重組後公司治理有效性

6.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

7.備考報表與企業合並的方式

8.兩種以上資產評估方法的運用

9.收益現值法運用中評估假設的合理性

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和收益現值法運動過程中評估假設的合理性,這兩點非常重要。

(一)歷史沿革的合法性

1.公司設立是否合規合法。

2.股權轉讓

3.增資:增資資金來源、價值和所有權

4.減資:是否履行公告程序

5.涉及國有資產的是否辦理相關手續

6.出資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7.計價是否正確:對評估結果的運用

(二)資產完整性

1.標的資產產權清晰

2.注冊資本是否到位

3.標的資產是否受抵押或質押

4.作價是否公允

5.是否存在股權代持

標的資產產權清晰:

(1)對股權的要求:是否合法擁有該項股權的全部權利;是否有出資不實或影響公司合法存續的情況;將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股權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書面函);是否存在已被質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糾紛。

(2)對資產的要求:是否已經辦理了相應的權屬證明;是否存在已被質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是否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糾紛。

(3)劃撥用地問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劃撥土地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幾種:一是劃撥地變為出讓地,繳納土地出讓金;二是國家作價入股;三是租賃;四是授權經營。

(三)債務轉移的合法性

對於金融性債權,100%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主要是擴大銀行。對於其它債權來講,需要償還的債務,如果不能取得債權人同意的需提供償債擔保,另外還涉及到不需要償還的債權的處理。

(四)重組後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證監會在審核上市公司重大重組關注一個問題,即重組以後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1.重組目的與公司戰略發展目標是否一致;2.購買資產有持續經營能力,出售資產不能導致公司盈利下降;3.重組後主要資產不能為現金和流動資產;4.重組後有確定的資產及業務;5.重組後是否需取得特許資格;6.交易安排是否導致購入資產不確定;7.重組要有助於增厚上市公司業績,增強持續經營能力;8.重組後業務發展的後續資金來源;9.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要對公司面臨的競爭環境和自身優劣勢及公司戰略進行充分說明,特別對房地產開發公司。

(五)重組後公司治理有效性

1.同一集團下的重組後公司治理的安排

2.同行業重組後對公司治理的安排

3.借殼上市後對公司治理的安排

4.跨行業重組

5.消除同業競爭、規范關聯交易

(六)盈利預測的可實現性

補充:並購重組程序

(一)並購的基本程序

1.制定企業的發展戰略,確定企業的業務發展方向和並購戰略。

2.並購項目信息的跟蹤、考察,進行機會研究,對有價值的並購項目提出初步建議書,決策是否有必須進行進一步的可行性研究。

3.並購的前期准備工作。

4.與被並購方開始首論談判,並簽訂並購意向書。

5.盡職調查。

6.擬訂全面的並購重組方案,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對並購項目進行深入細致的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並購項目的協同效應、經濟技術可行性,財務效益、經濟效益的預期以及整合風險進行評價分析,提出結論性建議,確定的項目的可行性,作為項目決策的基礎和重要依據。

7.准備並購談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並購協議。

8.制定談判策略,開始並購談判。簽訂並購合同。

9.開始過渡期。

10.履行審批手續。

11.交割。

12.整合期。

(二)企業發展戰略與業務定位

企業發展戰略是關於企業發展的謀略和綱領,是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的未做出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規劃、實施方案。

(三)前期准備工作

1.分析並購交易雙方的基本情況

(1)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料,公司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等;

(2)為什麼要出售股權或變賣企業;

(3)誰全權負責出售事宜,相關人員的分工及許可權。

(4)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

(5)並購企業和目標公司的優勢與劣勢的分析。購買該目標公司能產生多大的協同效應,能為並購企業帶來什麼好處;

(6)目標公司的價值大概是多少;目標公司的價值,各行各業不一樣,通常情況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企業首先要取得企業近期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通常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7)並購企業是否有能力購買,包括支付能力和管理能力。

2.組織並購班子

由並購專家或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以及技術專家成立一個專門的班子,負責並購重組的盡職調查、談判和整合的全部事宜。

(1)並購專家或財務顧問:負責擬定及實施並購方案;提出並購盡職調查清單,全面負責盡職調查工作;主持並購談判工作;負責並購後的整合工作——提出建立、健全並購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人員的安排意見和建議;提出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意見和建議。

(2)律師:負責盡職調查中法律事務的調查工作;負責准備並購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件;使並購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合法化,並提出最低法律成本及最高效率相平衡的意見和建議;協助處理戰略性法律事務,如市場開發、長期投資、合營合作等;協助處理預防性法律事務,如反不正當競爭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合同簽訂與履行監督、訴訟過程監督、公司規章制度執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勞動人事監督、投資風險監督和授權委託制度監督等;協助處理善後性法律事務,如糾紛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協助處理非法律事務,如制定董事會議事日程、會議記錄、與關聯公司法律關系的協調等。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應著重審查雙方主體,釋義條款,先決條款,陳述和保證條款,並購標的條款,債務承擔條款,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仲裁或索賠,或有行政處罰、擔保,在環保、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方面的或有侵權,應收票據貼現),證券、股權、聯營等長期投資風險等的處理條款,土地使用權條款,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

(3)會計師與資產評估師:對被並購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或核實;核實企業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對過去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核實;應並購方要求進行階段性、特殊目的或全面的審計;協助並購專家和律師計算相應的整合成本,對財務和稅收方面提出成本最低化意見和建議;對企業未來的經營情況進行盈利預測。對企業的未來發展前景進行預測,預測企業的客戶價值、收入、成本費用、利潤,預測企業的價值,為確定收購價格提出建議;提出建立和完善整合階段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4)技術專家:對被並購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做出全面的分析、評價;全面把握被並購企業的技術及工藝;分析、評價被並購企業的設備、儀器的技術水平;提出被並購企業未來的產品或服務、技術發展戰略規劃。

3.擬定並購工作流程,確定工作內容和分工,制定工作安排時間表。

(四)意向書

意向書是一種收購雙方預先約定的書面文件,用於說明雙方進行合約談判的初步意見,其一般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也可根據需要在某些條款上具備法律約束力。

意向書的主要內容:1.談判雙方的保密條款。2.談判代表及相關授權。3.談判程序及日程的安排。4.盡職調查的范圍、方式和權利。5.對價的交易形式、交易的支付方式。6.排他性條款。7.相關費用的承擔。

(五)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通過調查目標企業的過去、現在和可以預見的未來的所有相關事項,對並購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研究,評估並購方案的收益和債務情況。

盡職調查可以採取幾種方法進行。由並購方自己進行盡職調查,由並購方委託中介機構來進行,由目標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由目標公司委託中介機構進行,以及由並購方和目標公司共同委託中介機構來進行。

  1. 基本情況的調查:

    (1)公司的營業執照及專營許可證,包括自成立以來的所有變更的原因及相關情況。(2)公司及子公司章程。

    (3)主要審查公司章程中控制條款的內容。

    (4)公司的規章制度。

    (5)公司最近五年(至少三年)的發文,董事會、管理層會議記錄。

F. 並購貸款的管理辦法有哪些

以下為並購貸款的管理辦法全文。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第五條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第六條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第二章風險評估第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一)發展戰略整合;(二)組織整合;(三)資產整合;(四)業務整合;(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第十四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第三章風險管理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第二十條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第二十一條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第二十二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一)重要股東的變化;(二)經營戰略的重大變化;(三)重大投資項目變化;(四)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五)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六)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七)重大資產出售;(八)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九)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重大變化;(十)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商業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藉助虛假並購交易套取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不被挪用。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加強貸後檢查,及時跟蹤並購實施情況,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對並購交易或者並購雙方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貸款安全。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加大貸後管理力度,特別是應確認並購交易得到實際執行以及並購方對目標企業真正實施整合。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第三十八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的不良貸款額或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貸款支持已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並購方企業,為維持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受讓或者認購目標企業股權的,適用本指引。第四十二條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第四十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第四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同時廢止。

G. 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

第一條 為促進並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范並購貸款業務管理,防控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監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8]84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並購可在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直接進行,也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專門子公司)間接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條件與貸款用途
第五條 申請並購貸款的並購方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三)主業突出,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流動性及盈利能力較強,在行業或一定區域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四)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行行業信貸政策;
(六)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七)並購交易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將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並購貸款,應根據《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見附件)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七條 借款人為並購方專門子公司的,並購方需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購貸款用於受讓、認購股權或收購資產的,對應的股權或資產上應質押或抵押給我行,但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質或轉讓的除外。
第八條 並購貸款用於滿足並購方企業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為目的的融資需求,且僅限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支付並購交易價款,不得用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協議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項,也不得用於並購之外的其他用途。並購貸款不得用於短期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的財務性並購活動。
第三章 金額、期限、利率與總量控制
第九條 並購貸款金額應綜合考慮並購方融資需求、負債水平、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盈利能力、並購交易風險狀況、並購後的整合情況預測,以及其他銀行對該並購交易的融資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行與他行針對該項並購的貸款之和不得超過並購交易所需資金的50%。
第十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並購貸款一般應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還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條 並購貸款執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並購交易復雜性、貸款風險情況等因素,一般應高於同期限項目貸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 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四條 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四章 貸款調查
第十五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要求對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進行調查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二)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三)並購協議的基本內容、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和在有關政府機構及監管部門的審批情況及進度;
(四)並購方與被並購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雙方是否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
(五)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是否存在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方式,以及並購交易涉及境外資金的過境風險;
(七)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八)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及其前景和風險,並購後財務數據和主要財務指標預測;
(九)並購交易涉及的股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轉讓的情形;
(十)涉及國有股權轉讓、上市公司並購、管理層收購或跨境並購的,還應調查分析相關交易的依法合規性和業務風險。
第十六條 對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方式合並或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還應由符合要求的並購從業經驗的人員對股權並購交易的可行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獨立分析評估。
第五章 審查和審批
第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遵循審慎原則,根據本辦法要求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調查報告內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確,對並購後企業經營和財務預測是否審慎、合理,對各項風險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並購交易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權部門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並購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即通過並購交易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
(四)對於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應重點審查並購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實、依法合規,並購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並購交易金額、期限、利率水平、抵(質)押率確定是否合理;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金額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及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文化及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並購後企業的競爭優勢、治理結構、經營管理情況,是否有後續的重大投資計劃;
(八)並購方是否具有較強的綜合償債能力,並購交易是否有利於增加並購方或目標企業的未來收益,並購雙方現金流量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還款來源是否充足,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是否良好;如發生對貸款不利影響的情形,擬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對於被並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還應審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對我行原有貸款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影響。
第十八條 並購貸款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因並購交易導致相關客戶關聯關系改變的,應按新的關聯關系進行統一授信。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審批許可權按照總行信貸業務授權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前提條件核准、貸款發放與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與借款人和相關擔保人訂立書面並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信貸業務審批書中提出的貸款發放前提條件和貸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一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如果最終沒有按相關並購協議約定的標准完成並購交易,我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立即償還我行已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向其發放貸款:
(一)相關並購交易已按規定獲得批准,並履行了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二)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並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價款的,並購方自籌資金至少與並購貸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並購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貸款按期限分別納入相應科目核算。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並購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等貸後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並購交易的實施進度;
(二)借款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
(三)國家或當地政府是否出台對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產生影響的相關政策,並分析其影響程度;
(四)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公司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化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分紅策略等財務政策變化情況;
(五)並購方後續重大投資計劃進展及變動情況,是否對其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六)並購方以及並購後企業還本付息情況,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七)被並購方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應檢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後獲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約定償還我行貸款;
(八)對於設立還款專戶的,應關注是否達到了合同約定的余額下限,確保按期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九)按照有關規定對抵質押物定期進行價值評估,分析其對我行貸款的保障程度,以及處置、變現能力。

第二十五條 以擬並購資產或股權抵(質)押的,在並購交易完成後,應及時辦理相關擔保變更手續,保證我行擔保權益連續、有效。對於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及時收回貸款或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足額、有效、合法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貸後管理人員應要求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按合同約定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並對其未來一年的經營及現金流情況進行預測。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內,並購方出現借款合同約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開發行、資產出售等)獲得額外現金流時,應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償還我行貸款。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期內,如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出現重要財務指標(如資產負債率、EBITDA等)劣變等觸及合同保護性條款的情形,應及時採取措施,保障我行貸款安全。
第二十九條 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從以下方面加強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三十條 各行應至少每年對轄內存量並購貸款業務進行檢查,全面評估風險狀況。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質量劣化等情形時,應提高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辦理並購貸款的並購交易,應由我行擔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積極參與、監控並購交易,隨時掌握風險變化情況。但並購交易不聘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進行有關調查,並在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或審查中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結果。
對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應通過書面合同明確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通過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以及由部分特大型優質客戶作為並購方、以其綜合收益為主要還款來源的並購貸款申請,可適當簡化調查、審查內容,主要分析並購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所承接債務的未來還款來源情況,或並購方的經營財務狀況及綜合償債能力。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確需辦理並購貸款業務的,須總行審批同意或特別授權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工商銀行關於運用中長期貸款支持企業並購的意見》(工銀發[2000]5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為做好並購貸款業務盡職調查(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下同)工作,提高盡職調查質量,識別並控制並購貸款風險,並購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人員,下同)應根據本細則提示的內容,全面准確深入地調查分析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的相關情況和風險因素,形成調查報告(股權交易風險評估報告)。報告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作出的判斷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一、並購雙方應提交的資料
(一)涉及並購雙方的基本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注冊登記(或批准成立)、變更登記相關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明、貸款卡、驗資報告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或屬於需批准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還應有相應的批准證書或許可證。上述資料需年檢的,應有最新年檢證明。
2.並購雙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並購雙方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4.說明並購雙方企業類型、注冊資金、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機構設置和人事結構、歷史沿革、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的相關資料。
5.說明並購雙方的產品特徵、生產設備、生產技術、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分銷網路的資料。
6.並購方未來3-5年的重大投資計劃。
(二)涉及並購交易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有權部門對並購交易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如需要)。並購交易在有權部門的批准手續尚未完成的,申請貸款時可暫不提供,但應提供辦理進展情況說明。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購涉及資產的評估報告,被並購方出讓資產的產權證明、有經營特許權的經營許可證等。
3.涉及並購交易的有關文件,包括並購方案、合同或協議、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並購的決議原件及相關公告等。
(三)能證明並購方投融資能力的有關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現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及構成情況。
2.擬用於並購交易的非債務性資金的籌資方案和出資證明等。
3.並購方用於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包含固定收益類工具的,應該工具的權屬證明(如有)、與該工具估值有關的資料等。4.並購交易的其他資金來源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分析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
1.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情況,生產經營、主營業務、生產技術和產品情況等。
2.了解並購雙方的合並及分立情況。應到工商管理部門核查企業設立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章程、設立程序、合並及分立情況、工商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事項,核查目標企業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質。對目標企業設立、存續的合法性做出判斷。
3.調查分析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以及並購雙方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二)並購雙方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
1.會計分析。通過查閱並購雙方財務資料,並與相關財務人員和會計師溝通,核查目標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如並購雙方在過去三年內存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點核查變更內容、理由及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2.財務因素分析。應分析並購雙方財務報表中各科目的構成情況和真實性。關注各科目之間是否匹配,會計信息與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是否相匹配。將財務分析與目標企業實際業務情況相結合,關注目標企業的業務發展、業務管理狀況,對目標企業財務資料做出總體評價。
3.非財務因素分析。對並購雙方的非財務因素進行調查,識別並購雙方在公司治理、行業競爭和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評價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情況。了解行業內主要企業及其市場份額情況,調查競爭對手情況,分析目標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競爭地位及變動情況。
4.主要資產分析。調查並購雙方主要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權屬的合法性。查閱並購雙方生產經營設備及商標、專利、版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權屬憑證、相關合同等資料,並向工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部門核實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資產權利的情形。如果並購雙方尚未取得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完備的權屬證書,還需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對取得該等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做出判斷。
(三)戰略風險調查分析
分析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股東支持等方面,判斷並購的戰略風險。
1.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2.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等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能否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
3.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4.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5.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6.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與合規風險調查分析
1.分析並初步判斷並購交易是否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2.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
3.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4.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並購股權(資產)是否存在質(抵)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況。
5.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6.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並購雙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8.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合規性。
(五)經營及財務風險分析
1.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2.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3.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及方式,以及並購方的支付能力。
4.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風險。
5.並購雙方財務管理的有效性。
6.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價值及其風險。
7.匯率和利率風險。
(六)整合風險分析
調查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並對其前景和風險進行分析,包括:
1.是否擬在將來對雙方的發展戰略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是否有重大的後續投資。
2.是否擬在未來對並購雙方的主營業務作出整合及具體方案。
3.是否擬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和組織結構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
4.是否擬對並購雙方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及其具體內容。
5.其他對被目標企業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整合計劃。
通過上述分析,判斷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人力資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股權估值。對並購股權的價值進行獨立、謹慎、客觀、公正的評估,並對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假設、過程和局限性進行說明,分析並購股權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合理估值的風險。股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其中,應優先選擇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估算。成本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
1.國有股轉讓分析。國有產權轉讓履行國家規定程序的基本情況。並購交易中涉及國有股份行政劃轉、變更、國有單位合並等情況時,應調查了解股權劃出方及劃入方(變更方、合並雙方)的名稱、劃轉(變更、合並)股份的數量、比例及性質、批准劃轉(變更、合並)的時間及機構。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
2.上市公司,當並購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時,判斷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或可能引發要約收購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規的要約程序。
3.管理層收購。當並購交易存在被收購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收購本公司股份並取得控制權的情況,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收購被收購人公司的情況,應關注並購的定價依據、並購資金來源、融資安排、支付方式,以及關聯交易是否存在違規情形,並重點調查了解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並購。並購交易涉及國內企業購買境外企業股權的,還應分析目標企業投資環境及安全狀況等國別風險,該並購是否違反我國及被並購企業所在國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調查目標企業所處行業及並購所需資金規模。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此外,還需要分析其中的匯率風險、資金過境風險。
三、還款保障性分析
(一)貸款調查和評估人員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二)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2.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3.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4.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H. 我們公司收購了一家酒店,請問接收需要索要哪些資料,越全越好!

一般審查包括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一、企業基本信息資料:
公司簡介
公司章程
驗資報告(公司設立時及後續增資、變更驗資報告)
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
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復印件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證人的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司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
財務負責人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歷來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借款合同、借據、抵押擔保情況說明
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或臨時用地證明、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企業全套工商注冊資料(省工商局備案資料)(包括注冊、驗資、變更、年檢等記錄情況)
礦權、股權收購協議及收購價款支付憑證
在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銷售合同、征地合同等各類合同

二、企業財務信息
借款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貸款卡正反面復印件、貸款卡號碼及密碼
以上各時點的銀行對賬單(有銀行蓋章)、余額調節表
最近三年的盤點報告
固定資產的產權證
采礦權資源價款繳納通知書及繳款發票
提供銷售額前十的銷售客戶名單及銷售合同
提供采購額前十的采購客戶名單及銷售合同
收購原礦權的評估及審計報告
短期或長期借款合同

三、企業融資信息
關於公司融資的使用說明書;包括融資的使用目的、使用計劃、還款來源和計劃以及抵押擔保等內容
詳細的用款計劃(金額細化到以10萬元為單位)
具有資質的礦權評估機構出具的以采礦權抵押貸款融資為目的的采礦權價值評估報告(含資質證復印件)
融資人出具的礦權無爭議的保證書
借款人全體股東或董事簽字同意本次融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抵押人全體股東或董事簽字同意本次融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保證人全體股東或董事簽字同意本次融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公司印鑒(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及董事會成員簽字樣本

I. 小企業貸款需要哪些資料

借款申請人基礎資料清單
序號 類別 資料內容 份數(一份)
1 申請資料 貸款擔保申請表(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自然人簽名) 原 件
2 企業簡介、、高管簡歷 復印件(蓋公章,下同)
3 公司基本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 復印件
工商查詢信息 原 件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復印件
5 稅務登記證(國、地) 復印件
6 貸款卡(附銀行徵信報告) 復印件
7 銀行開戶許可證 復印件
8 銀行授信、評級文件 復印件
9 公司章程(工商蓋章) 復印件
10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復印件
特許經營許可證(如醫療等) 復印件
11 政府批文(如環評報告) 復印件
12 財務資料 近三年年度審計報表 復印件
13 近三個月財務報表 復印件
14 近六個月銀行帳戶對帳單(公司及個人) 復印件
15 上年度及本年度納稅申報表 復印件
16 土地廠房產權證明文件(租賃合同) 復印件
17 業務資料 主要合作協議 復印件
18 主要購銷合同及發票 復印件
19 法定代表人
個人資料 身份證、個人資產清單及相關憑證 復印件
20 單身證明或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戶口薄 復印件
21 工作簡歷 復印件
22 法定代表人證書 復印件
23 個人徵信報告 復印件
24 反擔保措施所涉及的資料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配偶身份證、個人資產清單、銀行徵信 復印件
25 復印件
26 法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章程、銀行徵信 復印件
27 不動產相關證件(如房產證、土地證等) 復印件
28 動產相關證件(設備發票等) 復印件
備注: 1、貸款需求分析、還款能力分析及還款計劃需在調查報告中體現;項目調查底稿需在資料中提供;
2、如結婚證遺失或未婚,應由民政部門出具近期婚姻情況證明,辦理時帶上戶口薄、身份證兩證;
3、企業簡介:包括企業發展歷史沿革、主營產品、經營現狀、發展規劃、組織結構、人員結構、購銷渠道、行業現狀、市場份額、關聯公司、企業的技術優勢,對技術的重視程度主要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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