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p2p監管政策有哪些
比如備案加緊進行,銀行存管,公安三級備案證等等。P2P出現了「兩不一可」的條令,不能助貸,不能推薦資產,但是可以做風控。
同時,不許剛兌,取消風險准備金,質保金,擔保等,當然,這對投資人甄別投資平台的能力要求更高了,主要是防範平台風險。
❷ 請問P2P平台貸款現在有貸款額度限制嗎有沒有知道的
有的,具體看你能抵押的財產標准。
❸ P2P為小額貸款理財,大平台的借款項目標1000萬合規么
不合規,現在新的規定下來了,個人在一個平台上最多隻能貸款20萬,而企業最多貸款100萬。雖然過渡期為1年,但是1000萬的標的的話,如果到期日超過了明年的8月,就會算作是違規了。不過在法規已經出來的情況下發布的話很有可能會成為出頭鳥被打擊。這一點要注意
❹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P2P貸款余額限額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❺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網貸監管細則有哪些
一、明確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平台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在不同借款平台總額不超人民幣100萬。如借款者為法人或組織,則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台的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P2P不能觸碰13條紅線:(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限額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必須有銀行存管
❻ 如何看待網路小貸新規徵求意見:個人貸款余額不超30萬
個人貸款的余額不能超過30W可能還是根據個人的徵信審批有關。
❼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❽ p2p「借貸余額」什麼意思
P2P借貸余額應該是指的網上貸款的余額,p2p一般就是指的線上直接辦理的業務
❾ 財富中國p2p最高可以投多少
個人一般都不超過20萬,根據銀監會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在同一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而一個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而同一法人機構則在同一平台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在不同平台的借款總余額則不得超過500萬元。
❿ 對於P2P平台上的借款人平台該怎麼知道他是否借款額達到最大限度呢
你所說的最大的問題在於,一個平台無法知道某個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況,就沒法知道其累積借款是否達到最大限額,其實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第三方機構在中間充當連接者。比如,一個可能的方式是,P2P都將資金託管給銀行,銀行就會知道某個人在各家的借款情況,然後銀行再將每個人的實時借款余額提供給平台。這樣就能解決你問的問題了。但是現在還是有很多平台沒有實現資金託管,存在非常大的危險。如果你有投資這樣的平台建議今早撤回資金,投資一些向搜易貸等安全可靠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