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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一指貸款用途搜集哪些資料

發布時間:2022-07-12 03:33:41

㈠ 銀監會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分別是指哪些辦法和規定

三法是指: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三種管理暫行辦法。
一指引是指: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三法一指引」倡導貸款的精細化管理,強化貸款風險管控,對貸款流程進一步明確,對合理測算借款人資金需求、貸款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
傳統的信貸管理制度相比,有深刻變化。原則是貫穿「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核心理念,也是貸款業務發放與支付方式變革性的舉措。

㈡ 三法一指引在現實工作的指導意義

近來,中國銀監會先後發布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四項金融法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受理與調查的程序、風險評價與審批的要求、合同簽訂的方式、發放與支付的方法、法律責任以及貸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定,為各類貸款業務的審慎經營及管理明確了方向。「三法一指引」的施行,為我們農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新的手段,我們將以此作為新的起點,提高認識,加強管理,規范信貸操作流程,切實提高信貸業務的精細化管理,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促進農業銀行信貸業務合規、健康、持續的展。一、「三法一指引」有利於促進農業銀行完善貸款風險監管制度,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近年來,農業銀行不斷完善了各類貸款的風險管理體系,規范了貸款的操作程序,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信貸風險控制機制,取得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但在向全功能商業銀行轉型的過程中,我行的信貸管理模式還比較粗放,個別環節還存在一定的疏漏,貸款支付管理相對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活動中,部分貸款資金並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不但容易造成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難的問題,還容易帶來信貸資金風險,使貸款資金難以收回,危害銀行的資金安全。而「三法一指引」為我行加強這方面的管理指明了正確的方向,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思路,對於引導我行規范信貸資金管理,完善貸款風險監管制度,防控信貸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健康規范發展有著積極的、現實的指導意義。二、「三法一指引」有利於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與責任意識,促進農業銀行貸款業務的精細化管理。精細化管理是一個企業實現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目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大趨勢,它不但對銀行宏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對每個部門、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提出了高標准。「三法一指引」從加強貸款的整個流程的管理出發,將貸款管理過程中的每一環節進行細分,同時要求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要求建立貸款和操作環節的考核與問責機制,有利於提高農行員工的合規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貸款業務經營的規范化和管理的精細化,推動銀行業貸款業務的良性發展。三、「三法一指引」有利於銀行提高合規認識,加強對貸款業務的項目管理,促進業務合規發展。農業銀行目前開辦的個人貸款業務是銀行業貸款業務中的一大類別,也是「三法一指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個人貸款業務面對的是形形色色、需求各異的中小客戶,它包括了個人經營貸款、住房按揭貸款、二手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由於個人貸款業務面對的借款人群體比較分散、信息嚴重不對稱、財務制度不健全或者根本就沒有財務,所以個人貸款的調查、審查、風險評估與貸後管理的難度就更大。銀監會出台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管理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和思路。結合我行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我認為需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完善貸款受理和調查的流程,細化調查程序,除了實地調查和電話查問外,還需要完善對貸款人的背景調查,通過第三方、第四方進行多方位的交叉驗證,確保貸款用途合規,貸後管理方便、快捷、有效;二是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評價與審批流程,要重點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同時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提高風險評估的全面性與審批流程的科學性,力爭降低風險;三是要健全協議、發放與支付機制,科學合理設計合同的條款內容,保證協議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同時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要完善支付制度,通過對借款人的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四是要建立健全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及追究制度,明確調查、審查、審批等崗位的分工與責任,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同時結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法律責任」部分和其他金融法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引導員工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總之,「三法一指引」的出台對農業銀行進一步規范貸款操作流程和相關手續,防範信貸風險,保障信貸資金安全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今後,我們將積極貫徹落實好「三法一指引」,用「三法一指引」來指導我行信貸業務,約束經營行為,防控信貸風險,從而實現各項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審慎規范操作,促進農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㈢ 銀行貸款一般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銀行流水;

5.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6.徵信報告;

7.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8.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三法一指貸款用途搜集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的信用條件

銀行貸款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1.信貸額度

信貸額度是借款人與銀行在協議中規定的允許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額。

2.周轉信貸協定

周轉信貸協定是銀行從法律上承諾向企業提供不超過某一最高限額的貸款協定。

3.補償性余額

補償性余額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至20%)計算的最低存款余額。

㈣ 貸款辦理貸款需要哪些資料

一、抵押類貸款
1、個人住房貸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
(2)收入證明及流水;
(3)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個人消費貸款: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
(2)收入證明、房產證、用途合同等;

3、個人(企業)經營性貸款:
(1)借款人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
(2)收入證明、個人流水、房產證,購銷合同;
(3)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章程、企業流水等。

二、信用類貸款
1、個人無抵押:
(1)借款人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
(2)收入證明、個人流水、收入證明;
(3)公共事業對賬單等(房產證、行駛證、股票等其他資產證明);

2、企業無抵押:
(1)借款人身份證明;
(2)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和驗資報告、公章、企業一年流水、個人流水、公共事業對賬單、近半年納稅憑證等(房產證、行駛證、股票等其他資產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
(6)有效的擔保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2、二手房公積金貸款:
二手房辦理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擔保,在提供上述資料基礎上須補充以下資料:
(1)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2)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3)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4)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5)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銀行個人貸款需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中國境內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第二,具有固定的職業或者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保障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五,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貸款申請書 ;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財產共有人同意貸款意見書 ;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固定場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借款合同。

個人擔保,需提供以下資料: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
固定場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個人人行查詢系統徵信 ;
公證 。

企業擔保,需提供以下資料:
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貸款卡(年檢)、資信證明 ;
股東同意意見書 ;
財務報表:上年底和最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附審計報告)。其中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銀行蓋章);
特殊行業需提供環境評價資料(環評報告、排污許可證) 。

其房產抵押需出具:
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財產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房產需辦理登記。

㈤ 三法一指引的具體內容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㈥ 銀行新出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
一、《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固定資產貸款的定義
《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2、《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於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於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有助於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於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後」的現象普遍存在。《辦法》要求加強貸後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於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3、《辦法》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採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4、《辦法》出台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該《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並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5、《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並由部分銀行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點內容
《指引》共二十二條,重點有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項目融資定義。在吸收借鑒新資本協議對項目融資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項目融資業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項目融資是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二是明確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的要求。為督促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並採取措施有效防範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指引》將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按照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加以明確,並對貸款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和增加保證貸款人相關權益的措施。為保證貸款人在項目貸款擔保、所投保商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同時,貸款人還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四是進一步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外,進一步提出了根據貸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五是加強項目收入賬戶管理。根據項目融資的風險特點,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同時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項目收入及時、足額歸還貸款。
六是強調銀團貸款原則。針對項目融資金額較大、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特點,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2、《指引》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流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2、《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3、在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和貸後管理的要求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確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准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特別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二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的限制
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為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流貸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5、《流貸辦法》如何防範超額授信風險
為防止超額授信,消除貸款資金挪用隱患,《流貸辦法》在防範超額授信風險方面,要求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同時,明確了貸款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四、《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個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個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個人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個人金融服務質量,同時,審慎控制相關金融風險。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個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二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升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同時,防範借款人資金被挪用;三是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四是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五是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2、《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用途的要求
《個貸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同時,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3、《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面談面簽制度的規定
《個貸辦法》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一方面,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同時,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4、《個貸辦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這是《個貸辦法》的核心內容。《個貸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並要求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個貸辦法》關於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二是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上述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慮個體經營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差別,個體經營戶在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通常事先不確定交易對象且現買現付。對此,《個貸辦法》作出以下特別規定:一是明確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
5、《個貸辦法》的出台,是否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與使用?
《個貸辦法》就貸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貸辦法》提出的貸款人受託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貸辦法》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已就貸款人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的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管理,可以進一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經營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人貸款業務長遠可持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6、《流貸辦法》、《個貸辦法》是否適用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流貸辦法》規范的貸款人主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個貸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這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貸款業務,其產品特徵和業務運作模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類似;二是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組織、技術、管理上存在客觀困難,難以全面執行《個貸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要求。
7、貸款新規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貸款新規在起草過程中,多方徵求意見,反復論證和討論修改,充分考慮了境內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別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等有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由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貸款新規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單筆業務上看會增加某些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㈦ 在銀行貸款需要那些材料

需要如下材料:《建立信貸關系申請書》、《建立信貸關系契約》、《XX生產企業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身份證明文件、資金證明文件等。有幾下幾種情況:

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收入證明及流水;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個人消費抵押貸款: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收入證明、房產證、用途合同等。


3、個人(企業)經營性貸款:

借款人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收入證明、個人流水、房產證,購銷合同;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章程、企業流水等。

4、個人無抵押貸款:

借款人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收入證明、個人流水、收入證明;公共事業對賬單等(房產證、行駛證、股票等其他資產證明)。


5、企業無抵押貸款:

借款人身份證明;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和驗資報告、公章、企業一年流水、個人流水、公共事業對賬單、近半年納稅憑證等(房產證、行駛證、股票等其他資產證明)。

(7)三法一指貸款用途搜集哪些資料擴展閱讀

向銀行提供貸款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准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真實;根據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㈧ 貸款需要哪些條件和資料

申請貸款的條件: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有效身份證件;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銀行流水;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徵信報告;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拓展資料】
一、貸款(電子借條信用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利息是指借款人為取得資金使用權而向貸款人支付的報酬,它是資本(即貸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間內的使用價格。貸款利息可以通過貸款利息計算器詳細的計算出來,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
三、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四、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五、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六、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㈨ 中國銀監會的三個方法和一個指引是什麼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有關指標口徑及流貸受託支付標準的通知。主要包括:
三法是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三種管理暫行辦法。
一指引是指:《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三法一指引」倡導貸款的精細化管理,強化貸款風險管控,對貸款流程進一步明確,對合理測算借款人資金需求、貸款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傳統的信貸管理制度相比,有深刻變化。原則是貫穿「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核心理念,也是貸款業務發放與支付方式變革性的舉措。

㈩ 三法一指引的介紹

三法是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三種管理暫行辦法。一指引是指:《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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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三法一指貸款用途搜集哪些資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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