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拓展資料】一、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五)提款先決條件;(六)費用條款;(七)稅務條款;(八)財務約束條款;(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十)違約事件及處理;(十一)適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三、主要特點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2. 何為銀團貸款其組織形式如何為什麼國際貸款多為銀團貸款形式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位或以上貸款人按相同的貸款條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貸款,並簽署同一貸款協議的貸款業務。通常會選定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代表銀團成員負責管理貸款事宜。
銀團貸款主要由安排行、牽頭行、經理行、參加行、代理行、協調行等成員共同組成,各個成員按照合同約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職責、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銀團成員行主要分三個層次:一是安排行(牽頭行);二是經理行;三是參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組接受客戶委託籌組銀團並安排貸款分銷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會包銷整筆銀團貸款。
2.牽頭行是指包銷銀團貸款份額較大的銀行,在經理團成員中居於最高位置。通常牽頭行即是安排行。
3.經理行是指在金額較大、參加行眾多的銀團貸款中,由牽頭行根據各家銀行所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級別給予的地位,是銀團組團階段承擔組團任務的銀行。各經理行組成銀團貸款的經理團,主要負責組織評審貸款項目和組團的可行性,與牽頭行討論貸款文件,直至貸款合同簽署等工作。
4.參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請參加貸款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份額提供貸款的銀行。與經理團成員的區別是:認購相對較少的貸款份額,不承擔任何包銷責任與其他實質性籌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貸款期內,由銀團成員推選及借款人同意下選定其中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在貸款協議簽訂後,代理行按照貸款協議內所列條款代表銀團成員辦事,負責提款、還本付息、貸後管理等貸款管理事宜,負責借款人和銀團成員之間的信息溝通,並處理違約事件等。
6.協調行是指在牽頭行中挑選出的照看整個銀團貸款並承擔某些銀團籌組任務的銀行。
7.顧問行是指在銀團貸款中,面對許多銀行的報價和貸款條件,為正確做出借款決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銀行擔任顧問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償的財務咨詢服務,以保證全部借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適用客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3. 什麼是間接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具體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直接銀團貸款是指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回收和統一管理的貸款;間接銀團貸款指牽頭銀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由牽頭銀行將貸款份額轉售給成員行,全部貸款的管理權由牽頭行負責。
4. 銀團貸款成員有哪些銀團貸款成員職責是什麼
銀團貸款成員是指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希財網整理。
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貸款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銀團貸款成員
牽頭行代理行參與行
牽頭行
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發起組織銀團、負責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是銀團貸款的組織者和安排者。
牽頭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並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協議;
(六)協助代理行進行銀團貸款管理;
(七)銀團協議確定的其他職責。
代理行
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代理行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並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並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製作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貸款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協議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貸款成員指定的賬戶;
(六)負責銀團貸款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貸款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特別是貸款期間發生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時,代理行應在獲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以專項報告形式通知各銀團貸款成員;
(八)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代理行應及時組織銀團貸款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貸款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貸款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參加行
銀團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銀團參加行主要職責是參加銀團會議,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在貸款續存期間應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代理行。相關貸款申請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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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際經濟法 銀團貸款中的債權人是誰
銀團貸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 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 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
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業務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
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5.銀團貸款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諾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義務。
6.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7.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協議規定的職責對銀團資金進行管理的銀行。 代理行可以由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貸款成員協商確定。
種類功能
分類
按銀團貸款的組織方式不同,分為直接銀團貸款和間接銀團貸款。
直接貸款
銀團貸款
由銀團各成員行委託代理行向借款人發放、收回和統一管理貸款。國際銀團貸款以直接銀團貸款方式為主。
間接貸款
由牽頭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然後再由牽頭行將參加貸款權(即貸款份額)分別轉售給其他銀行,全部的貸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牽頭行負責。
優勢
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重大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
價格
貸款價格由利息和費用兩部分組成。
利率
利率主要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
費用
銀團貸款
在國際銀團貸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以外,還要承擔一些費用,如承諾費、管理費、代理費、安排費及雜費等等。
(1)承諾費(CommitmentFee)
也稱為承擔費。借款人在用款期間,對已用金額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為銀行要准備出一定的資金以備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應按未提貸款金額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作為貸款人承擔貸款責任而受利息損失的補償。
(2)管理費(ManagementFee)
此項費用是借款人向組織銀團的牽頭行支付的。由於牽頭行負責組織銀團、起草文件、與借款人談判等,所以要額外收取一筆貸款管理費,作為提供附加服務的補償,該費用通常在簽訂貸款協議後的30天內支付。
(3)參加費(ParticipantFee)
參加費按出貸份額在各參加行中按比例分配。參加貸款金額較大銀行的管理費和參加費可稍高於參加貸款較少的銀行。
(4)代理費(Agent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為對代理行在整個貸款期間管理貸款、計算利息、調撥款項等工作的補償。
(5)雜費
是借款人向牽頭銀行支付的費用,用於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時間所作的支出,如通訊費、印刷費、律師費等。具體費率標准根據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流程
借款客戶可向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貸款申請,銀行信貸經營部門負責安排籌組銀團貸款事宜。國際銀團貸款由總行或一級分行負責籌組。
客戶流程
1、客戶申請
借款客戶向開戶銀行信貸經營部門提出銀團貸款申請。
2、出具委託書
3、簽約
4、使用貸款
5、還款
客戶按照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將結余的利潤和折舊優先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每次還款(包括提前還款)、付息和支付費用,客戶須在規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賬戶所在地時間)之前,將應支付的款項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賬戶,由代理行在當日按比例支付給各貸款人。
協議
銀團貸款協議是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貸款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
銀團貸款協議內容
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幣種
以人民幣為主,也可包括美元、歐元、英磅等幣種。根據借款人需要,在一個銀團貸款內可以使用多種貨幣。
期限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長期10-20年。
貸款條件
適用客戶
1.借款人有長期、大額資金的貸款需求。
2.借款人在業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經營能力、資金實力、技術實力為大多數銀行所認可。
申請條件
1.銀團貸款借款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2.銀團貸款借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銀行授信管理政策關於借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
3.借款人須經相關銀行或其他認可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並達到一定級別要求;
4.借款人是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的大中型企業或項目公司,借款人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良好,在行業中有競爭優勢;
5.借款人在中銀集團建立了穩定良好的合作關系;
6.參加他行組建的銀團,安排行應為具備足夠資信和業務實力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或國外銀行。
6.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提供政策許可范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准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准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准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標准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應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范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
7. 銀團貸款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哪些
銀團貸款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
(7)銀團貸款報備工作應由擴展閱讀:
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8. 什麼是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一項銀團貸款(或者是「銀團型銀行機構」)是一種大筆貸款,在這種貸款的實施中,銀行集團一起工作,為借款者提供資金。通常有一個領銜的銀行(稱為「籌劃人」或「代理商」)負責貸款的百分比分配,將銀行的儲備金(盈餘)轉給其他銀行。銀團貸款是互惠貸款的反面,它僅有一個借貸者和一個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一項銀團貸款要比共同參與放款額度更大也更加復雜。在一項銀團貸款中,常常有兩個以上的銀行參與。(又稱辛迪加貸款:Syndicate Loans)被廣泛地應用在工業領域和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的撥款償付利息措施中。銀行可能會缺乏在某些類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區域或工業部門中的啟動階段,或者真正需要削減開辦經費的時候開展行動。一旦在一個浮動匯率基準點(特別是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時(這種基準點是根據貸款的金額而劃定的),實施銀團貸款的銀行就可以獲得各種款項。盈利性貸款根據其年資而獲利,而相同的銀行可以在銀團貸款中發揮各種作用。
與保險合同一樣,一項貸款是對風險的義務承擔。關於貸款的某種分類而言,銀行有自己的規律,它們認為,可能會有5%的借債人破產。如果銀行的貸款額度中有這5%的假設,則銀行就需要對貸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獲利。通常,銀行與金融市場使用風險資本標准來進行定價,根據普通的貸款額度的風險和特殊借款者的風險制定貸款利率。然而,那些與較大宗的商業貸款相關的問題一般並不太多。大宗的商業貸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現了違約(即發生了上述5%的情況),則銀行就會損失它所有的財產。所以,最佳選擇應該是將所有銀行劃分開來,或者彼此「聯合」它們的大宗貸款,這樣,每家銀行都會得到它們貸款投資組合中自己應得的那一份。對於那些銀團貸款來說,經常受到評價的原因就在於它們可以避免財產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虧損,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僅會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預測到的虧損。較少的且更加可以預知的虧損會得到許多管理團隊的關注,因為這種虧損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連續而流暢的」或更加穩定盈利的公司相對於它的盈利來說,可以獲得較高的股票價值,那些獲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從股票開始的。沃倫·巴菲特對此提出了指責,他認為在許多時間里,這種行為是荒謬的。如果銀行不通過銀團貸款而繼續成為一種代表,而且如果銀團貸款能夠減少它們的邊緣利益的話,則在一個較長時間里,一家銀行就會不用實施銀團貸款而獲得更多的資金。
在投資銀行和保險業界,這種動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這些部門中,也會發生類似「銀團貸款」的情況。為了避免所有的借債人都蜂擁到那些銀團型銀行去,在眾多的銀團型銀行中就會有一家扮演著所有銀團成員工作機構的角色,並可能成為它們與借債者之間的連接點。
銀團貸款市場可以大致分為兩類。第一種是為小型公司設計的(貸款額度一般在2000萬~2.5億美元之間),其特徵在於一般由一個銀行集團提供一種額度固定的貸款。比此更大額的貸款往往是一種更加開放式的交易,實際上也是一種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們更像一種有規律的公債。這些貸款包括對沖基金、退休基金、銀行貸款以及其他投資手段。遭遇次貸危機之前,那種較大宗的銀團貸款雖然是由一家銀行「代理」的,但大多也會以「擔保貸款契約」的形式被出售給國際金融市場。實際上,對於這些大宗貸款,那些代理銀行就常常會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錢收回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投資給「擔保貸款合同」簽約的借債者。由於次貸危機,許多國際固定(財產)受益(借貸)資金市場的規模大為縮水。因此,許多銀行被自己並不願意借出的借期僅有幾個月的貸款所糾纏,如果有可能,它們絕對不會做這種貸款生意。這些貸款被稱為「被掛起來的貸款」,而且也是最近進入虧損的原因。
9.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