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確定債務重組後債務入賬價值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一、債務人入賬價值的確定
1、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產轉讓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3、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債權人入賬價值的確定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准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3、債務重組採用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准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4、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准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1)重組後未計入不良貸款的余額擴展閱讀: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約定轉為股權(因為沒有改變約定);
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
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
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還舊時,舊的債務已經被履約)。
② 不良貸款余額是什麼
按五級分類,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為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余額就是這些貸款的余額
③ 重組貸款不一定屬於不良貸款這句話對嗎
對的,雙方協商一致就可重組貸款,如修改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④ 關於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的問題
1、銀行貸款五級分類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 後三類為不良貸款。
2、對單筆貸款的分類,一般從判斷貸款的還款記錄開始,但僅靠貸款的還本付息情況,還不能判斷貸款的質量,應對影響還款可能性的因素進行分析。例如,本息償還逾期30天(含30天)以內的貸款可視為正常貸款,但如果分析發現,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很差,或凈現金流量出現負值,則貸款應劃為關注類貸款或以下。
3、需要重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後面兩個問題不太清楚
⑤ 貸款重組與借新還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貸款重組是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過程。借新還舊是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2、結果不同: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原則不同: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借新還舊則不是。
(5)重組後未計入不良貸款的余額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貸款重組時盡量做到額度降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銀行來說總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客戶而言,也會給客戶一定的壓力。如果每次重組額度都沒有下降,客戶就會產生較大程度的依賴感,對於我們資產的安全性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很多時候甚至會出現坐等風險的發生。
盡量不要採取以貸還貸的方式,如果這種操作方式佔比過高,很容易會形成客戶效仿的情況,這樣對不良貸款後續處理極為不利,特別是貸款投向主要在農村和行業相對集中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會更大,非常容易引起集體對抗。如果一定要採取這種方式,必須要降低額度,按原額度繼續貸款的話,退出的可能性會很小。
⑥ amc購買的不良資產一般是什麼
本文總結了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種不良資產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模式二:售後回購;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推薦詳讀。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狄更斯在《雙城記》中的這句名言用來形容當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隨著國內經濟持續下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非銀金融機構風險類項目增加、實體企業債務不斷累積,作為以不良資產經營為核心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由於不良資產供給充沛,瞬間成為了站在風口上的豬,迎來了一飛沖天的發展機遇。
但與此同時,在供給側改革持續深化的背景下,伴隨著去產能、去杠桿等政策的落地,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債務人或相關擔保人盈利能力減弱、抵質押物價值下降,不良債權資產回收或處置風險加大,減值准備計提增加,報表壓力逐漸凸顯。
加之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等方面監管日益趨嚴,先是在2014年印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後又於2016年印發《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統一資產風險分類標准,全面准確識別、監測和管理集團和法人的資產風險,並要求在做實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這些來自報表和監管的壓力迫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努力尋找並不斷創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為了方便大家對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個整體的認識,本文試圖梳理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並對其有效性及合規性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因個人學識和實踐經驗所限,下文所列舉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確,歡迎各位業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該模式較為簡單,資產管理公司將「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項下的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後,將其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通過將不良債權在不同會計科目中騰挪,規避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規定,應收款項類投資採用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如發生減值,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則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不存在減值損失的確認和減值准備的計提。同時,銀監會《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規定,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的收購處置類不良資產,會計上以公允價值計量,風險上以市場風險為主要特徵,可不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言下之意也就是遵從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不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計提風險准備。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將不良資產出售給子公司,進行會計科目變更,主要就是為了減少減值准備的計提,從而達到美化財務報表的目的,也從監管上規避了風險分類,從而少提了減值准備、減記了風險資產,優化了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可謂是一舉兩得。然而,金融資產轉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要求,23號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轉讓給子公司後,是否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實現出表,則要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子公司,如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不良資產能夠出表,反之,則不能實現出表。至於從合並報表角度來看,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以及銀監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納入集團合並報表,站在整個集團的角度,該筆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未有實質性變化,不能終止確認,出表也就無從談起。從銀監會並表監管的角度,應將合並報表層面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的不良資產應重新放回「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並做實風險分類、提足減值准備,足額計算風險資產。| 模式二:售後回購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出售給其他公司,之後再將債權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這里所說的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和指定類不良債權即是指上文所說的在「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項下核算的不良債權。要了解這兩個科目,先得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類型說起。按照經營模式分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分為收購處置類業務和收購重組類業務,兩者在收購來源、法律關系和收入模式、會計核算方面存在諸多不同,主要區別如下表:
從上表可知,由於收購處置類業務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處置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指定類不良債權」;收購重組類業務通過「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重組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無論從會計計量核算方面還是從監管要求方面,指定類不良債權不計提減值准備,無出表的壓力和動機,而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一方面要計提減值准備,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計入風險資產,出表動機較大。而該模式即是通過將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售出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從而規避減值准備的計提。然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從該模式的交易結構可知,由於回購協議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並未真正轉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能終止確認不良債權,應按照原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進行計量核算。| 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收益權,雙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該模式的操作方式與模式二相似,不同之處有二:一是轉讓標的不同。模式二轉讓的是不良債權,而該模式轉讓的是不良債權的收益權,前者主要受財政部、銀監會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范的約束,後者主要受銀監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規范,因此呈現出諸多不同,這些不同之處等後續有時間再撰文解讀,此處不作贅言。二是回購(_)期限不同。模式二債權轉讓後,回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騰挪會計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沒有太多限定,多數是賣出後即回購;而該模式由於轉讓的是債權收益權,受讓方主要享受的是債權對應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為清收期屆滿時。該模式能否實現出表,需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一個是轉讓環節,一個是回收環節。從收益權轉讓環節來看,按照銀監會2016年4月27日印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可實現會計層面的資產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即資本不可出表;對於繼續涉入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在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時,應將繼續涉入部分計算在內,即不良不可出表。這就意味著從監管角度來看不良債權收益權轉讓不可出表。從回收環節上看,由於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即與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真正從資產管理公司轉移,該項交易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從整個轉讓後期滿回收的交易鏈條來看,該模式也未實現會計層面的出表。| 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在該模式中,假設有A、B兩家資產管理公司,B資產管理公司受讓A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款項類債權,同時與A公司簽署委託清收協議,約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標。B公司分期支付收購款,而且支付時間可能會與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時間及金額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後B公司再支付收購款。A公司進行此項交易的目的系將應收款項類債權資產出表,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根據清收協議,該資產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於實際合同中的收付款條件安排,B公司的風險可控且報酬固定。即,與該項債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由A公司承擔,並未真正轉移給B公司,因此A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資產。| 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該業務模式通常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設立以該不良債權受益權為標的的資管計劃,並對資管計劃份額進行分級(一般分為優先順序、中間級、劣後級),分別由資產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資者共同出資購買,分級結構的設計主要是向外部投資者提供信用增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從公司個別報表層面來看,如資產管理公司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該不良債權能夠出表。而從合並報表層面來看,應關注集團能否對資管計劃實施控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只能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素時,才能控制被投資方。因此需要結合資管計劃的分級持有模式,看集團對資管計劃的投資是否滿足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控制的兩項基本要素,如滿足,則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於合並報表層面未能實現出表;如不滿足,則無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在合並報表層面實現出表。
⑦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7)重組後未計入不良貸款的余額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⑧ 不良貸款剝離後不良記錄怎麼算
不良貸款剝離後不良記錄短期內無法消除,需要好好養徵信,五年後徵信滾動覆蓋原來的不良信息;
《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
1.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2.人民銀行規定,各發卡銀行都需將客戶的消費及還款記錄定期上傳,不可篡改。銀行也不會對使用記錄做出任何不良的評價,只是如實的反饋歷史使用記錄,不加任何主觀判斷。若後續辦理貸款業務,放貸行會綜合參考您的信用記錄,並不僅針對某段時間,若能堅持保持良好的消費和還款記錄,則會不斷增加信用度。
3.信用卡還款信息會被央行徵信系統滾動記錄24個月,也就是信用卡逾期還款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會在徵信系統里保存兩年。如果用卡終止,對應的記錄也不再滾動,而是長時間保存下來。因此,信用卡發生逾期還款後,最好不要還清欠款後立即注銷信用卡,而應該堅持再用卡兩年以上,且保持期間的信用良好,這樣就能靠滾動記錄把不良記錄從徵信系統里去掉。
⑨ 那些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後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不良貸款是每個銀行都會遇到的問題,也是最頭疼的問題,不過出現不良貸款並不代表就全部都是損失,否則銀行早已無法維持了,舉個例子:2018年的時候曾有新聞報道,貴陽農商行的不良率接近20%(不良貸款余額超100億),如果不良貸款全部都算是損失的話,單以貴陽農商行目前的利潤水平來說,在保證未來20年不出現新的不良貸款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將現有的不良覆蓋掉。現實真的如此嚴峻嗎?顯然並非如此,否則貴陽農商的行業評級就不會一直保持在A級以上了。
個人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與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基本一樣,不過個人不良貸款不允許打包轉讓。對於不良貸款,銀行是不會輕易認輸的,一般都會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降低自身的損失,所以20%的不良率不代表著就真的是虧了20%,這只是明面上的數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