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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工作存疑

發布時間:2022-04-26 02:58:29

1. 剛換工作會不會影響貸款

會有影響。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離職或是跳槽員工,工作不穩定,那麼還貸能力就會存疑有。通常來講,都會對你的工作時間作出一定要求,至少要在現單位工作6個月的時間,只有少數小貸公司這個條件會被放寬。
如果你有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的需求,建議這個時候不宜輕易離職,以現有工齡為跳板,你更容易貸到款,尤其是如果你近期的房貸需求,一定要考慮是否離職;
其次,如果已經離職或是跳槽,貸款需求不是那麼迫切,可以等工作滿6個月以後,或是自存6個月的現金流水以後再去申請貸款。這樣可以避過工作時間限制的門檻。

2. 上海銀保監: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

1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消息,為督促轄內商業銀行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滬銀保監通〔2021〕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上海轄內商業銀行就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住房信貸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對轄內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促進上海地區商業銀行住房金融業務穩健運行和上海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0〕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託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採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3. 關於農業銀行貸款的問題。。。。(在線等)

根據你所描述的情形,結合我國刑法以及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貸款詐騙的相關解釋,你朋友的行為已經符合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關於貸款詐騙罪的相關構成要件以及數額要求,根據最高檢和公安部2010年5月7日《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不過有一定存疑,最高院解釋,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採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所以目前所應該做的就是找到你朋友將款項還清,或者做其他打算,即有可能不做刑事追究。

你作為保證人來講,保證人負有連帶責任,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負有償還責任。在債務人放棄債務抗辯權時,保證人享有債務抗辯權。至於你會不會被判處貸款詐騙罪,從你的描述中我假定你對於你朋友偽造證明是不知情的,那麼對你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
供保證的。
第二個另外,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希望能幫到你,建議尋求當地律師做進一步咨詢。

4. 小額貸款公司的存在問題

(一)小貸公司資金來源渠道較窄。在「只貸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貸公司主要以股東投入的自有 資本放貸。大部分小貸公司成立不久,就將資本金發放一空。 小額貸款公司則是面向「三農」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只貸不存」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只能在注冊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放貸資金有限。
(二)小貸公司盈利水平較低,稅收負擔沉重。小貸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兩方面:從制度設計看 ,小貸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從銀行融資也有限,財務杠桿率低,股權回報率也低;從財稅政策看,沒有針對小貸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小貸公司稅收參照一般工商企業執行,須繳25%所得稅和5.56%的營 業稅及附加。
(三)監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小貸公司為非金融機構,從事類金融業務,未納入 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系統監管,基本由地方金融辦牽頭,或由跨部門的協調(領導)小組來承擔。地方政 府在監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冊資本、股東資格審查等准入監管,日常經營活動是否違法違規的現場檢查和 非現場監測往往缺失。
(四)個別小貸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內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貸公司為其他公司提供注冊驗資 貸款,甚至向違法違規項目發放貸款。二是部分小貸公司貸款利息已接近或達到高利貸水平。三是雖未 發現小貸公司非法集資情況,但有小貸公司已涉足委託貸款業務,有可能轉化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非 法集資。四是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普遍存在財務核算不規范、科技手段落後、信貸管理鬆散、風險管理 不到位、撥備制度沒有建立等問題。五是除部分高管和業務骨幹外,小貸公司員工多數沒有銀行從業經 驗,缺乏從事金融業務的知識和技能。 由於供需狀況改變,民間借貸的利率正在逐漸下滑。宏觀經濟形勢整體不好,小貸公司整體業務量都在下滑。目前來看,市場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戶並不好找。
據業內人士介紹,宏觀經濟形勢和銀行信貸松緊狀況是影響民間融資活躍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觀形勢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貨幣政策使得金融機構資金相對充裕,企業從銀行貸款難度相對降低,必然對民間借貸渠道的資金需求有所減弱……

5. 貸款中介犯法嗎

不犯法,但打騷擾電話和獲取客戶電話號碼等信息,如果販賣就是犯法

6. 信貸風險的存在問題

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從廣義上理解包括:制定和實施信貸政策,建立和健全內部授權授信制度,制定、貫徹和執行信貸操作程序,以及建立信貸風險監測和控制機制等諸多相互協調、制約的制度系統及其對制度執行效果的監督系統。狹義上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僅指貸款發放前的調查工作、貸款存續期間的管理工作以及貸款出現風險後的監督、控制和處理工作。本文採納狹義的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概念,在分析當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試圖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和實際操作對策。
當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信貸檔案資料漏缺嚴重。主要表現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財務資料、貸款抵押憑證、貸後檢查報告、催收通知書等資料的漏缺。信貸檔案是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的記錄,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文件不全,不僅對貸款的風險分析造成困難,也構成了依法收貸的障礙。
二、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審貸分離制度。主要表現為:審貸分離機構設置遲緩;審貸分離機構流於形式,如信貸人員常常在貸款審批前已填好貸款合同、借據等法律文件和放款憑證,出現合同簽訂日期和貸款借據日期早於貸款審批日期,貸款金額和期限與審批金額和期限不同等現象。
三、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主要表現為:一是貸前調查流於形式;二是貸中審查報送不嚴;三是貸後檢查對貸款人貸款使用情況跟蹤表面化,忽視對借款人貸後資信情況、抵押物、質押物的變化情況以及保證人經營情況和或有負債的變化進行跟蹤調查。
四、貸款經辦人員法律知識薄弱,法律意識不強,貸款失去法律保護。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⑴保證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⑵一些商業銀行未對抵押物、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查;⑶按照《擔保法》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行為無效;⑷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加重主債務人債務數額,未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致使保證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⑸不能充分運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規定,維護銀行的依法收貸權。
五、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信貸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視對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現在:⑴一些基層行長權力過大,監督約束機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層行長亂批貸款、亂投資、亂擔保等;⑵貸款責任無法落實,最終導致無人負責,不了了之;⑶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辦法不科學,助長了行長經營上的短期行為,為了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採取違規的做法。
六、違規賬外經營嚴重。違規賬外經營是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 題。其違規經營主要採取私設賬外賬、亂用科目、調整賬表和繞規模貸款等形式,並主要投向房地產公司或其他高風險收益領域。由於賬外經營是在隱蔽情況下進行的,這部分資產沒有處於有效的監督之下,甚至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因而這部分信貸資產處於巨大的風險之中。造成違規賬外經營的主要原因包括:⑴前幾年規章制度不健全,下放基層行權力過大,加之地方經濟發展過熱,資金需求與規模控制矛盾突出,導致了一些基層行經營行為出現嚴重偏差,違規經營逐步擴大;⑵個別行領導受個人或小團體利益驅動,無視國家金融法規,置國家三令五申於不顧,存在僥幸心理,隱瞞不報,結果漏洞越來越大;⑶部分行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不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從根本上看,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貸管理機制包括三個方面:制度、機構以及激勵和約束系統。信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權授信規定、信貸工作程序、信貸工作每一程序的內容和目標。信貸管理機構主要解決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分工,從機構這個角度確保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分清信貸工作部門的職責,保證信貸工作中的每一項權力都受到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激勵和約束系統致力於發揮每一位信貸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同時,通過明確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加大對信貸工作人員的紀律約束,保證信貸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具體來說,商業銀行解決信貸管理低效率的問題,應該採取以下對策措施:

7. 上海銀保監局: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

為督促轄內商業銀行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滬銀保監通〔2021〕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上海轄內商業銀行就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住房信貸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審核、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風險排查等方面。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對轄內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促進上海地區商業銀行住房金融業務穩健運行和上海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以下為全文:
在滬各中外資法人銀行、中資銀行分行、村鎮銀行、外國及港澳台地區銀行分行、外資法人銀行分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根據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的總體要求,現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二、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0〕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三、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四、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六、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託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採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七、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八、全面開展風險排查。各商業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對2020
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並於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檢查內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等;整改方案應包括時間表、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整改措施及目標等。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從機制上查找問題,並立即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上海銀保監局將對各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8. 政策性銀行貸款的存在問題

銀行資金來源決定資金運用,資金來源總量、結構決定資金運用的總量和結構。商業銀行如此,政策性銀行也不例外。近年來,政策性銀行在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籌集了大量資金,為國家重點建設、進出口行業、農業發展等提供了極其有力的保障。但從長遠來看,在現有的資金籌集中存在相當的局限性,影響和制約了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資金成本高、期限短、數量有限。政策性銀行現有的資金籌集槊道中,主要是來源於向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指誇性金融債券,利率一般高於商業銀行吸收的同期儲蓄利率,期限為3-5年。而政策性貸款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利率和期限的優惠上。大部分政策性貸款利率低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期限多在5年以上,有長達20年。短期資金長期佔用,必然增加銀行經營的難度和風險。貸款利率的優惠與高成本的資金來源必然導致虧損,負債愈多虧損愈多。從一定意義上講, 國家財政將彌補這些虧損,政策性銀行的目標也不是盈利,但長期大量的虧損在目前國家財政緊張的情況下,補貼是解決不了的。而且,政策性銀行雖不以盈利為目標,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商業性金融業務常常存在矛盾,銀行作為一個經濟組織,必須「保本經營」,長期虧損和依靠補貼既無益於政策性銀行的經營和進取,又給借款者造成錯覺,產生有意拖欠,甚至拒不償還,反過來增加虧損的可能性。
在籌集資金的量上,也不適應政策銀行的發展。從這兩年金融債券的發行情況和今後發展趨勢看,債券的增長速度不能適應政策性資金需求。而且,在三五年後,隨著償債高峰的到來,借新債還舊債,同時還要保證政策性項目所需資金,政策性銀行所需資金的規模必將成倍增長,由此進一步增加其業務開展的難度。 (1)貸款資金死滯沉澱過多。在政策性銀行信貸資產中,有相當部分是在成立時由各專業銀行或原國家六大投資公司劃輔過來的。這些信貸資產由於長期的政策性因素管理鬆懈,造成許多資產死滯沉澱。有關研究表明,農業發展銀行的死滯沉澱資產占信貸資產的20%左右,而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基金和其他委託貸款的回收率不到10%,利息回收率則更低。只因其皆連續簽訂展期合同,故其呆賬、呆滯率尚無表現,但從其催收情況看,這些資金的順利回收將困難重重。
(2)逾期貸款比倒過高。從目前來看,政策性銀行剛運行幾年,貸款質量問題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則是逾期貸款的大量存在。據統計,農業發展銀行發放給河南某縣的貸款中,貸款逾期率達39%,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給水運行業的政策性貸款中,逾期率高達50%以上,而目前在人民銀行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通知中規定:「逾期貸款率不得超過8%」。雖然政策性銀行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不必執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規定,貸款質量指標尚無具體規定,但拿現行的逾期貸款率去與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指標相比,其相差懸殊之大,足以說明其貸款風險程度之高。
(3)潛在的貸款損失威脅日益加大。從這兩年的情況看,政策性銀行貸款呆賬,呆滯率均低於專業銀行,利息償還率有的高達90%以上,呈現出良好的運行狀態。但征這表面的良好狀態下,存在著極大的損失威脅:
首先是因為政策性銀行才運行幾年,而許多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在2年以上,償還期限尚未達到,所以,「兩呆」貸款比率較低,一旦到達回收高峰,矛盾顯現出來,比倒勢必擴大。
其次是因為在己歸還的貸款本金特別是回收的利息中,相當一部分是企業用政策性銀行貸款撥付的資金償還的,這也是銀行實行「收貸掛鉤」 所產生的結果。還有一部分企業為繼續使用政策性貸款,便通過其它銀行貸款來歸還政策性銀行貸款利息,獲得良好信譽來爭取貸款。也就是說「收貸掛鉤」制度約束了企業在貸款年限內守約按期歸還債務,但一旦貸款投資結束後,沒有了切斷資金這一硬條件的約束,這些企業是否可能按期償付債務呢?從目前各大專業銀行普遍存在沉澱貸款情況看,這種可能性極小,這實際上是企業短期行為使貸款風險滯後發生。
再從政策性銀行貸款的保障形式看,政策性銀行貸款方式多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比倒不大。據河南某縣反映,該縣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80%以上為信用貸款,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在開發銀行交通行業的貸款中,有60%上由貸款企業主管部門即鐵道部和國家民航總局等擔保, 在擔保合同中,對保證方式、保證責任等均無詳細明確的規定。一旦發生貸款損失,如何向擔保人進行索賠,也是一個潛在的難題。在另一些擔保合同中,保證人資格則完全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或同為銀行的債務人,相互擔保,實際上是「擔而不保」。
最後,貸款風險潛在威脅的另一方面則是來自於貸款企業。根據政策性銀行對象太部分是效率低或虧損或潛虧企業,這些企業所欠銀行貸款事實上是很難收回的。目前中國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中20%的呆賬,多半來自這樣一些企業,在各商業銀行將政策業務分離出來後,這樣的企業多半推給政策銀行承擔,從而進一步增加政策銀行貸款的風險。

9. 存量貸款的存在問題

(一)管理重心錯位。一是基層信貸員經營觀多,風險觀少。重收息,輕收本,對貸款管理更多地注重於能否收息,較少關注能否到期還貸。二是靜態、割裂式管理多,動態風險管理少。信貸員往往注重調查、發放和收回「三點式」管理,缺乏對貸款動態監管、預警措施。三是現有的考核指標使貸款管理注重短期和局部效益的多,追求長期和整體利益的少。每年壓貸銷戶的要求沒有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相關指標任務分解中予以考慮,使基層經營者往往更多考慮到自己的任期利益,認為壓貸銷戶,會使存款減少,利息收入減少,因此,對於處於衰退期,但經營尚正常,能按時收息,有一定的存款的企業,基層不願退出。 (二)責任界定模糊。強調貸款發放責任的多,注重貸後管理的責任少。新的信貸規則對調查、審查、審批、經營四個環節的主責任人責任界定和追究都有明確規定,但對具體從事貸後管理的經營環節的經辦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另外對舊貸管理責任認定也不明確。在貸款管理中新官不理舊賬,後任不負前責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支行行長和信貸人員都願意從自己開始發放和管理好每一筆新增貸款,對管好舊貸既缺乏強烈的責任心,也缺乏管好的信心。少數信貸人員對舊貸放任自流,不願意辦理借新還舊,不願意將主要精力放在提升資產保全度上,放棄了監管。
(三)激勵機制缺失。信貸員只有責任無獎勵,只有義務無權力,不良貸款清收盤活有獎勵,但對在正常形態中反映處於事實不良的貸款,通過完善手續借新還舊或由中間狀態進行轉化提升,不僅得不到獎勵,還要承擔不讓其繼續惡化的責任。信貸管理也需要成本,這樣的觀念還沒有樹立起來,存款、清收、貼現等都有專項費用,並可兌現到個人,但貸款管理卻沒有費用。
(四)工作措施不到位。一是管理信息不對稱。客戶的經營管理信息是不斷在變化的,而管戶客戶經理對客戶信息的掌握卻是靜態的,有的客戶經理只在收息、到期、展期、評級時到企業財務部門去收集報表。二是與客戶接觸不對等。經營行對客戶風險分析和把握在很大程度上過多地依賴於管戶客戶經理,但由於受激勵、動力、內部辦事效率和自身感受所限制,客戶經理底氣不足,每次下企業,只能到財務部門看一看,與企業副總、總經理接觸很難,難以掌握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變化。三是人員偏少,管理素質不高。信貸人員工作量大,配備人員少,大量的時間用於轉期材料准備、收息、立項等日常事務性工作,對宏觀經濟形勢和產業趨勢的分析不透,對企業動態了解不深,並且存在著信貸管理的知識和信貸管理經驗不足的問題。四是信貸管理合力還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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