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讓去交首付款網簽,我了解到開發商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我能交嗎
這樣肯定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為了套取流動資金,開發商會將新房抵押給銀行,等購房者買房後,先解押再為購房者辦理網簽合同及房屋備案,相當於打了一個「時間差」。但一旦開發商未能如期解押還款,那麼房子就有可能會被銀行收走,購房者將蒙受損失。
首先需明確,被抵押房產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在實踐中,有幾種合法交易模式:
1、開發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2、目前廣州的通行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題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3、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辦理抵押塗銷。
4、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此項業務非所有銀行都有)。
然而,一些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由於未告知抵押事實,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6條第2款,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為防範假按揭,購房者可在購房簽定合同前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所購房產的抵押情況。如果購房者不慎買了假按揭房,可向房管局反映,對違規開發商進行處理;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② 簽預售合同,發現房子被開發商抵押
法律分析:房子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貸款,應當及時搜集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③ 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開發商能否抵押
已取得房屋預售許可的開發商能進行抵押。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抵押目的:開發商通常會以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或竣工房產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進行典當貸款,以籌集資金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
潛在風險:在抵押期間,若開發商長期未解除抵押手續且未按貸款合同向金融機構還款,當金融機構請求行使抵押權時,購房人的權益可能會受損。
預售與抵押沖突:開發商在預售房產給購房人後,若在購房人未領取產權證前將已售房產再次進行典當,這將導致購房人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人所購房產的權利將受到威脅。
法律後果:若已抵押的房產在售出前已解除抵押權,則不存在法律問題。然而,若已抵押的房產在售出後仍無法解除抵押手續,或開發商私自再次將已售房產進行典當,這將引發嚴重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