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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貸款收取利息

發布時間:2022-04-21 13:59:40

Ⅰ 國家工作人員借3分利息犯罪

隨著我國反腐敗斗爭的不斷加強,偵查理念和手段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腐敗份子的反偵查意識也隨之提高,特別是當今我們處於高度信息化的社會,一些腐敗份子認識到傳統的行受賄犯罪形式不再隱蔽,越來越要需要披上「合法」的外衣,從而逃避司法機關的查處。我國的法律在面對新型權錢交易形態上出現滯後,使得很多貪污、受賄行為因無法律依據而沒有追究,這無疑會助長腐敗分子鑽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從而影響社會的公平正義。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部分新型受賄犯罪作出司法解釋,但是當今社會出現一種新的受賄形式:即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後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受他人高額利息。對於此種行為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以涵蓋,使得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取借款利息的形式下,實質上卻是進行著權錢交易行為。
一、國家工作人員以借款為由獲取高息的幾種情況
通過實踐中查辦大量案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以借款為由獲取高息的形式有以下三種:
(一)國家工作人員主動要求將閑余資金借給請託人,並約定一定的利息。在我們檢察機關查辦某市政協主席李某受賄一案中,李某將20萬元現金交給某房地產開發老闆張某,然後要求張某每年支付其利息10萬元,即5分的利息,張某因在征地、房產開發上有求於李某,便答應李某的要求,從2007年至2011年,張某每年都將10萬元的利息交給李某,因此張某五年連本帶息共支付李某70萬元。
(二)請託人為了和國家工作人員建立比較穩定的關系,以資金短缺為由,向國家工作人員借款,而後給予高額回報。如我們查辦某市房產局副局長薛某受賄案件中,該市個體老闆祝某為和薛某建立良好關系,便以生意上缺少周轉資金,向薛某借款10萬元,期間半年,後來祝某以還款為由總計支付薛某20萬元。
(三)國家工作人員和兩個以上的請託人建立借貸關系,首先以較低的利息向一個請託人借款,然後再將此借款以高息借給另一個請託人,從而獲取利息差額,即我們俗稱「空手套白狼」行為。
二、國家工作人員以借款為由獲取高息行為的特徵
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既債權債務關系,屬於民事合同法的范疇,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實行的相互資金拆借行為,由此可以看出,正常的借貸關系應該具備以下三要素:主體平等、意思表達自治、借款用於資金周轉。
以借貸為由獲取高額回報犯罪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有所不同,其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職務性,即此種借貸關系發生的前提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答應或者已經為對方謀取了利益,然後以借貸為由收受對方給予高額回報。一般來說,正常的借貸關系總是基於一定的感情、信任基礎,雙方地方平等,不存在依賴性,而國家工作人基於職務之便實行借貸明顯違背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它是基於利用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上,因此此種借貸關系的首要特徵是職務性,這也是區分正當民間借貸關系的主要特徵。
(二)高額回報性,即此種借貸關系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所不同的是,此種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一般來說比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高出許多,有些甚至達到100%的利息。在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基於收益考慮,不可能支付過高的利息,否則資金產生的收益還不足以支付利息,雖然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民間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比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高,這是因為借款人因為資金周轉急需所致,並且一般說來周期短,所借資金產生的收益高於借款利息。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獲取的高額利息行為,借款人即請託人並無資金急需之處,只是以借貸關系為由和國家工作人員保持較好關系,而後獲得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幫助。
(三)具有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性,從而損害第三人利益,合法的借貸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以不損害他人為前提條件,事實上,正常的民事借貸關系不存在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而以借貸形式獲取高額回報的行為是通過出借和借入借款來實現不可告人的目的,這種「借款利息」關系實質上就是行賄與受賄關系,是腐敗的一種新表現,其獲取高額利息收入,是接受他人財物的體現。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理由從工資外得到其他收入,用「借款利息」方式獲取收入,破壞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公務行為的正當和公正,損害了社會性利益分配的正義性。因此,這種行為的實現必然會給第三人帶來損害。
三、將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為由收受高額利息的行為納入受賄犯罪范疇的必要性
(一)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受高額利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傳統的行受賄犯罪都是一對一簡單的權錢交易,即一手交錢、一手辦事。這種犯罪形式因其直接、單純的特點很容易受到司法機關的查處,不少腐敗分子在檢察機關不斷查辦職務犯罪的高壓下,放棄這種單純的犯罪形式,轉向更加隱蔽、更能逃避偵查的手段,因此現今社會出現大量隱性受賄犯罪形式,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獲取高額回報只是其中一種形式,本文前面所述的某市政協主席李某受賄一案中,李某在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過程中,主動提出借款給對方,並約定高於銀行存款利息,從而獲得高息回報,對於這部分事實,因其和民間借款混淆不請,雖然李某對此供認不諱,但是我國的法律並沒有關於借款獲得高額回報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從而在司法上很難認定李某的行為屬於受賄犯罪。
當今社會,這種以借款為名獲取高額回報的情況大量出現,如使得檢察機關在面對此種情況時只是移送紀檢部分當做違紀處理,並不能從法律上對其進行打擊,這樣使得部分犯罪份子既實施了權錢交易行為,又逃避了法律懲罰,在一定程度上說,法律對此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大打折扣。
(二)將國家工作人員以借款為名獲取高額回報納入受賄犯罪的法律必要性
受賄犯罪從立法精神上是對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一種懲罰,上述案例一中的李某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但「聰明」地混淆民間正常借貸關系逃脫法律制裁,使得我們不得不對這種披著合法外衣行違法之實的行為加以關注。
首先這種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這種借貸關系產生前提是對職權的依附,受賄人如果沒有掌握一定的職權,並為其謀取利益,借貸關系將無從談起;其次從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表述來看,這種行為主要將直接收受和索取財物通過增加借貸關系,變相收取。但這一方式仍然屬於權錢交易的一種形式,不能改變其違法犯罪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新型受賄犯罪形式作為相關規定,如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關於收受乾股問題、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關於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請托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都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受賄賂的情況卻沒有規定,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以借貸關系為由變相收受賄賂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對此種行為也應該納入受賄犯罪范疇。
四、關於如何認定此種新型受賄犯罪行為的高額利息
認定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獲取高息行為為受賄犯罪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何謂高息?以什麼標准認定高息,我們認為此種新型受賄犯罪與兩高《意見》第四條,即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請托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行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參照該意見第四條辦理,《意見》第四條有「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表述,因此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獲取高息的認定上,也應該有「利息明顯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表述。目前現實的做法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之內的利息應屬合法,然而,實踐中出現如下案例: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後,借款給請託人,每年獲取固定收益,收益率較高但從未超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基於此,多數辦案人員認為:必須堅持《意見》委託理財型受賄的明顯標准,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之內的收益回報符合市場規律與法律規定,不能以受賄論處。
我們認為機械地以是否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倍的標准作為高額回報是不妥當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是用於指導民事合同中,平等主體雙方就利息約定問題所做的規范性意見。民事合同中,雙方自由締結合同,只要遵循意思自治及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就利息約定問題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國家工作人員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取高息實質上是受賄犯罪,以民事合同上的司法解釋用於刑事犯罪認定上,顯然不妥。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出台是建立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基礎上,本文所說以借貸關系為由獲取高息的情況,從實質上說,是一種虛假的借貸關系,國家工作人員交付幾十萬、上百萬資金後堂而皇之地每年收取20%至30%的巨額投資回報,請託人收取借款並不實際操作,行為雙方的所謂借貸關系均指向一個目的——掩飾謀取不正當利益與收受賄賂的腐敗交易關系。在這種條件下仍然認為「明顯」超過應得收益才能以受賄論處,實際上是虛假借貸關系和真實的借貸關系進行不當混同,機械地、片面地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明顯標準的適用對象。
在如何確定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受高息行為中「高息」,一種意見為,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和他人發生借貸關系並收取利息的行為都確定為受賄犯罪,這種意見的優點是簡單、易於操作,但是忽略了國家工作人員和親屬、朋友間的正常借貸關系;第二種意見為,考慮到社會現實上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息情況,將高息確定為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兩倍為宜。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一方面要考慮到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的社會關系,將所有的借貸關系收取利息的行為都定性為受賄犯罪,與事實不符,另一方面,確定高息要有一個比較標准,這個標准應該以當今社會上大多數正常民間借貸利息為依據,因此以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兩倍確定為高息即有效地打擊了犯罪行為,又維護了社會上正常的借貸秩序。
五、關於實踐中認定此種犯罪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實踐中,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借民間借貸的形式向對方收取利息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常常存在分歧,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點。我們認為,對於「以借貸為名獲取高額回報的行為,需要從受賄罪的構成方面對具體情況作細致分析。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因此,我們認為,在認定此類案件時,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注意收集和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審查雙方主體之間的真實關系,看是否存在行賄受賄的客觀基礎。即是否存在相對方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的情況。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沒有職務上的內在必然聯系,雙方主體之間除了情感上的依託關系外並不存在某種依賴關系。而借貸形式獲取高額回報則圍繞著行賄人謀取的利益與受賄人利用職務便利而進行的權錢交易,這樣雙方主體之間必然存在某種特殊聯系,實踐中常表現為當事人雙方僅僅在工作關繫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貸關系賴以存在的信任基礎,又沒有任何借貸手續。這種既無信任基礎,又無借貸手續的不正常現象正是行賄受賄的典型表現。
(二)審查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借貸關系的成立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實自然的,形成完全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契機,契機是以真實、合理、可信的事由而產生的,沒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現在一方經濟拮據需借錢,另一方經濟寬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則不同,它具有時間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虛假性。利用借貸關系行賄所產生的時間是以行賄人為實現某種目的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後,而行賄方利益的實現也必然要見之於客觀,在原因上又往往會出現反常現象,出借方無錢出借卻要四處奔波籌措資金出借,借錢方經濟寬裕無需借錢卻堂皇之借錢,借來的錢不用於生活急需,而是將借款存人銀行或用於高消費。
(三)審查借貸雙方的意願,看行賄的本質。民法上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自願將自己所有的金錢出借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經過一定時間歸還本金並支付一定數額利息或作為酬謝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關系的確定完全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是一種互助互濟的行為,不附加與借貸無關的其他條件,一般借貸數額不大,時間較短,如果是大數額借款,洽淡時一定會明確還款時間,對拖欠時間較長,或逾期不歸還的,出借人也會主動催還。而借貸形式的行賄受賄雙方存在著直接的依附於受賄人的職權而違心出借,時間無限期,數額較大,受賄人一權在握,收受賄賂,並為相對方謀取利益,這種非自願的借貸關系從本質上區別於民法意義上的借貸關系。
由上分析可知,對於以借貸關系為由收取利息款的行為進行認定時,不能一概而論,既要考慮法律的具體規定,還要綜合考慮個案特定因素。

Ⅱ 有文件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利息違法嗎

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禮儀是違法的。嚴禁國家公職人員與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利益;

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謀取利益;嚴禁國家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對象發生借貸關系獲取大額回報。

(2)國家工作人員貸款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Ⅲ 公務員信用貸款30萬一年利息多少

有兩種演算法:
1、等額本息還款法: 利息總額:9177.67元,累計貸款還款總額:309177.67元,
每月還款利息:25764.81元;
2、等額本金還款法: 利息總額:9100.00元,累計貸款還款總額:309100.00元,每月還款利息:26400.00元。
拓展資料:
1、公務員(Civil servants),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
2、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5月21日發布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
3、「公務員公務員」一詞,是從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譯過來的。英文原意是「文職服務員」、「文職僕人」,有人直譯為「女王的僕人」,有人意譯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譯作「公務員」「公務員制度」,有人譯作「文職公務員」,或許這種譯法更符合原意。美國則稱為「政府雇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Ⅳ 公務員個人放貸款40萬給別人3分錢利息合法嗎

其一,公務員放私貸本來就是不合法的;其二,利息已超出規定的利率,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行政紀律懲戒規定,使得一些違背公務員職責的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嚴重影響了行政紀律懲戒作用的發揮。


(4)國家工作人員貸款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Ⅳ 公職人員借利息錢給他人算違法嗎 您好!我是一個在職公務員,借出一些錢給一個朋友經商,他說給我三

年利率超過36%,就是高利貸。三分利息,年利率是30%,不是高利貸,如果雙方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認可的情況下,已經簽訂合同,那麼是可以把錢借給對方,然後索要利息。

高利貸。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受法律保護。

接下來給大家科普一下,有關民間借貸的一些常識,希望大家能能清楚掌握,以免掉進陷阱。

1、合法的民間借貸才受法律保護

明知對方借錢的目的是非法行動,你仍然借給他,不僅不受保護,還會受相關法律制裁。

乘人之危,或者使用欺詐、挾迫等手段使對方違心借貸的,有責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民間借貸的1分利息怎麼計算

通常月息1分即1%,年利率是1%*12=12%,借1萬,1年利息1200元;

年息1分,代表年利率是10%,借1萬,1年利息1000元。

3、如何界定高利貸

高利貸其實只是個約定俗成的詞,法律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和解釋。

因此界定其實很難,剛開始是跟銀行貸款利率對比,一般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就屬於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而最新的界定標準是根據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有關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規定》,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要牢記:24%和36%。

舉個例子,假如老王找你借錢,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後來老王耍賴不還錢,你去法院起訴他,要求返還本金和利息,法院是支持的。

假如當初約定的年利率是30%,這時就不一樣了,超過24%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如果之前已經付過的,法院也不幹涉。

而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那就屬於所謂的高利貸了,法院會判決超過利息部分無效。

不過在現實中,很多放高利貸的公司,大多會採取手續費等名義,或陰陽合同,將借貸合同做到36%利息以下,以規避日後的借貸糾紛,需要特別小心!

4、有三種情況要注意

最後,有三種情況要注意(特別是寫借條的時候):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視為無息借款;

提前還款,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按實際借款期計算利息;把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即利滾利,不受法律保護。

Ⅵ 國家工作人員從銀行貸款然後借給別人收取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是否屬於違法

錢貸出去,利息雖然要的高點,但是風險也非常大,放出去的錢收不回來的多了,所以這個放款不違法,如果較真的話,頂多算違規

Ⅶ 公務員借款給他人收取2分利息違紀嗎

違紀並且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

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5、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7、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8、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9、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10、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11、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7)國家工作人員貸款收取利息擴展閱讀

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Ⅷ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有可能構成犯罪,因為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保障,如果被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比較容易的原因公務員參與一般的民間借貸,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按民事主體一般原則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公務員一般辦理貸款,如果案件被訴到法院並申請執行,那麼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有可能被強制劃撥。如果公務員參與非法的民間集資等活動,也就會失掉公務員身份 。
1、《公務員法》等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看,該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從而導致公權力被濫用,但並不禁止公務員參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等經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台相應規范,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公務員(包括廣大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在依法執行國家公務、忠實為民服務的同時,同樣也面臨著贍養父母、教育子女、供養家庭的社會責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公務員與其他社會群體一樣,也有提高家庭收入和改善生活品質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框架內,進行家庭理財、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已經成為公務員社會活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內容。
2、黨和國家政策將改善民生擺在了突出位置。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讓人民的財富保值增值,讓人民擁有更多的財富,讓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嚴,已經成為黨和國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點。公務員作為人民的一員,如何合法依規進行家庭理財,提高財產性收入,應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應有之義。

Ⅸ 有文件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借款給別人,收取利息違法嗎

只要利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違法。
關於利率上限的規定: 2020年9月新的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4月至今公布的1年期LPR3.85%,四倍為15.4%)。

Ⅹ 公務員用徵信貸款借給別人,每月收了1.8的利息,現收不回,若打官司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嗎

您好,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會因為產品細則、信用綜合情況、還款方式與時間等原因,產生不同的費用,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所產生的費用情況也不同。我們在申請貸款時,不能只比較利息,還要綜合查看貸款平台的可靠性,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信息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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