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貸款收不回,信貸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貸款收不回,信貸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責任是一定要承擔,但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承擔的責任大小的:
1,如果信貸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存在與客戶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那麼信貸員不夠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信貸員具有過錯或過失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了。3,如果沒有過錯或過失但仍收不回貸款的,也應看銀行內部規定。
4,如銀行就此解除勞動合同,參考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❷ 已經離職的銀行信貸員對在未來出現的不良貸款需要負責嗎
已經離職的銀行信貸員對在未來出現的不良貸款不需要負責。
離職手續交接清楚,當事人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也無需承擔工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❸ 縣級聯社在對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必須做到幾公開
必須做到五公開,各營業網點設立舉報信箱;縣、市聯社設置舉報電話和電 子信箱。在縣級聯社和各分部顯要位置,設立不良貸款認定工作公 示專欄,公示不良貸款的認定追究規則、認定處理結果、舉報投訴 電話和電子信箱;同時,將上述內容在網上公示。
縣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管理工作的職責:負責轄內不良貸款管理、指導和處置,負責對基層信用社不良貸款的監測、分析和考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❹ 不良貸款包括哪三類
次級貸款、可疑貸款、貸款損失
一、次級貸款
1.當借款人出現還款困難,如僅靠工資無法償還時,可能需要拍賣借款人抵押擔保的財產來償還欠款。損失率:30%-50%。
二.可疑貸款
1.當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時,其名下的抵押經金融拍賣後可能無法償還債務,資產正在清算或等待判決,貸款將被暫時列為可疑貸款。損失率:50%-75%。
三.損失貸款
1.一般是指確定貸款無法再收回,無論用什麼手段,銀行都已經認定了損失,所以會為這筆貸款計提損失。損失率:75%-100%。
2.過去,不良貸款被歸類為「一天兩天以上」。逾期貸款是指到期後仍未償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逾期超過一年的貸款,不良貸款是指被認為無法收回的貸款。這種分類方法存在一些弊端,所以現在銀行都採用五級分類的方法,如果符合條件,就會被歸類為不良貸款,能夠及時反映銀行的盈虧情況。
3.每個分類標准都有嚴格的區分條件。滿足條件後,將移至該分類。每個人都應該注意維護自己的信用,及時還款。否則,不良貸款會對他們的聲譽造成損害。
拓展資料:
一、貸款五級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對貸款質量進行的五級分類。即根據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五類: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後三類為不良貸款。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參照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制定了《貸款分類指導原則》。
二、1.正常貸款 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始終正常還本付息。不存在影響貸款本息及時足額償還的負面因素。銀行完全有信心借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損失的概率為0。
2.關注貸款 雖然借款人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持續下去,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會受到影響,貸款損失的概率不會超過5%。
3.次級貸款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是不可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因此需要通過處置資產或對外融資甚至實施抵押擔保的方式償還利息和利息。貸款損失的概率在30%到50%之間。
4.可疑貸款 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實行抵押或擔保,也肯定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僅僅因為借款人重組、合並、兼並、抵押物處置、未決訴訟等存在一定因素,損失金額不確定,貸款損失概率在50%-75%之間。
5.損失貸款 是指借款人已無償還本息的可能性。不管採取什麼措施和程序,貸款註定是要流失的,或者說雖然有一小部分可以收回,但它的價值也很小。從銀行的角度來看,將其作為銀行資產保留在賬戶中是沒有意義和必要的。對於這類貸款,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應立即注銷,貸款損失的概率為75%-100%。
三、根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應當遵循「同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額審批、集中管理、檢查評估」的原則。
(1)責任層級是指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結果承擔最終責任的直接經營的貸款;
(2)分類認定是指按照不同程序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不良貸款進行認定;
(3)超限額審批是指對超出本級認可許可權的上級行的審批,審批行行長對認可結果負最終責任; (4)歸口管理是指認可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用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5)檢查評價是指審計部門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❺ 商業銀行遇到不良貸款信貸員負什麼責任
第一、 看看是不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地震貸款人死亡,又如三鹿突然爆出重大意外,企業倒閉的,信貸員無法在貸前或者貸款後做出判斷。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信貸人員沒有任何責任。
第二、看看是不是違反銀行規定造成的,比如工作怠慢、對待工作不認真,不按規定流程辦事,如果是,那就要做行政處罰了。扣獎金,降職,甚至開除等等。一般這樣的情況內部要按比例承擔,包括信貸員和審批人員。
第三、看看是不是故意捏造數據,和借款人勾結惡意騙取貸款造成的,如果是那就是金融詐騙,可以向法院起訴信貸員。嚴重的不但可以要求信貸員還款,法院還可以判刑罰。這個時候也要看看審批人員是不是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❻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的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餘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 責任認定原則
(一)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
(二)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確定各業務環節及各經辦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比例。
(三)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責任認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內部認定責任外,還將通過法務部門維護公司權益。
(五)每筆不良借款的責任人可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條 調查人員責任負責
調查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經理、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根據該項目在業務調查環節的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一)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對收集的借款主體及其重要關聯人(包括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自然人、法人)影響評審決策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
(二)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業務負責人是否按要求進行調查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及風險管控責任。
第五條 審查人員責任
審查人員(風控人員)對借款主體及重要關聯人的合規性及合法性、重要數據的准確性、資料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負責,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進行風險提示,並對借款方案做出建議。
第六條 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對借款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等負責。審批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審查人員的風險提示,並設計相應方案控制風險。
(二)經過貸款評審會批準的借款在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上出現偏差的,貸款審批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明確提出正確意見的評審會成員可以免責。
第七條 合同簽約人員、風險部經理對簽約的合規性操作負責。
第八條 貸後管理責任
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應對貸後管理的合規性、及時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還款提醒、催收或資產保全負責。
第九條 責任比例
責任認定具體標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以免責;
2、其他不論什麼因素:借款放出後前2個月內開始出現逾期及欠息的,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70%;首次借款第3到6個月開始出現連續逾期及欠息的,最後導致的不良借款,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40%;最後一期出現逾期且形成不良貸款的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10%。
第十條 不良借款清收責任
不良借款的經辦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對不良借款的清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因為根據本辦法認定其不承擔責任而免除。
第三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責任認定時間
對不良借款發生時就要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為確保責任認定調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則上,責任認定需在借款業務進入逾期狀態5天至10天(含)內進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內化解的業務,可不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二條 不良責任認定小組組成及責任認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即貸款審批委員會)負責各項借款業務的不良責任認定,由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等人員組成,由總經理擔任組長。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為非常設機構。
(二)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各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的結論再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責任認定流程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在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時,應當調閱借款相關資料,包括基礎資料、評審資料、放款、貸後及清收有關資料,約談借款相關人員,對借款項目進行復盤,邀請相關人員參加責任認定會,聽取其對借款項目責任的意見。
責任認定小組應該客觀分析借款項目風險成因,合理確定借款項目責任類別、責任人及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第十四條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後,風險管理部向各總經理發起責任認定申請。總經理接到申請後,對所涉不良借款項目所有資料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責任劃分標准進行仔細審查。
(二)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召開不良借款責任認定會進行責任認定,並簽署意見。
第四章 不良借款責任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項目出現逾期或不良後,應首先對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提成績效進行扣繳。本辦法的責任處理指在扣繳業務績效之外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的不良借款責任的處理主要經濟處罰。
按照責任認定的比例,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總經理,分別承擔的比例為4:3:2:1.
第十七條 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❼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❽ 清收不良貸款措施及建議
措施與建議如下:
(一)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鎖定基數,動態監控」的管理原則,對五級分類存量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貸款,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二)實行協調清收。
各社要及時與當地村委會或居民會,通過財政撥補、補貼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三)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起訴,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四)實行啟動清收。
要探索啟動清收的辦法,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與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結合起來,積極幫困扶貧,激活農戶不良貸款。
(五)實行處置清收。
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
(六)在不良貸款清收過程中,各社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規,效果明顯,有利於調動信貸營銷人員的積極性。
如何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一)加強不良貸款清收力度,盡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貸款。
(二)加大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筆不良貸款都能落實到人,並限期清收。
(三)加強內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四)加大五級分類中關注類的貸款清收力度,並同時對正常類貸中可能形成不良類的正常貸款的進行監測,以防止新增不良貸款。
(五)對新發放的貸款,應加強管理,並做到合法合規,堅決杜絕以貸收貸,以貸收息,以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
❾ 銀行信貸員辭職之後,對以前發放的貸款還負有責任嗎
摘要 辭職時會有交接的,如果後續沒有發現你以前工作違規,就沒有責任。而且離職的時候會讓你簽離崗承諾書
❿ 銀行客戶經理的不良貸款追責怎麼處理
先介紹下背景,銀行借貸和民間借貸對於出現不良貸款,核心態度是一樣的,但表現態度是不一樣的。出現了不良貸款,肯定都是想至少把不良貸款本金收回來,挽回損失。
但銀行出於經營考核,不良率等指標原因,優先態度是先把不良給壓降下去,變成正常貸款,再考慮如何把貸款收回來,這個態度上的區別非常關鍵。
最根本的原因是,銀行的資金本金不屬於任何銀行人員,即使造成損失,認定責任等,還有一個時間差,採取訴訟等其他手段收回不良,也有一個巨大的時間差,或許在此期間,相關人員已出現工作變動,調離原有崗位了,但考核指標確實實實在在的,及時指標,與銀行各級人員的現有工作掛鉤。
所以表現態度上來講:
銀行高層可能會優先選擇壓降不良貸款,從數據上把不良貸款變成正常貸款,至於客戶經理,工作上肯定要服從管理。
所以很多銀行處理不良貸款,是先想辦法把該筆不良貸款從轉換成正常貸款,哪怕只是一種數字游戲,實際上越到後面越難收回,但是對於銀行的經營考核等非常重要。
不良貸款的核心定義是逾期期限超過90天,這個逾期90天就核心,現在對於不良貸款的監管力度會非常嚴格,近兩年有大量的信用社轉型為農商行,其監管對於不良率的指標壓力會非常大,銀行會圍繞這個「90天「來展開相關工作,想方設法不越過這個「90天」。
即使訴訟,只要沒得到圓滿的執行,這筆不良貸款仍然是不良貸款,佔用了「不良率」指標。
所以,只要是借款人還能配合銀行工作,進行「有效」的催收,能定期簽訂相關催收通知書之類的,保證銀行的訴訟時效,反而進行「一訴了之」處理,不見得就是銀行的第一選項。
一般常見的處理方式有:
①借新還舊,發放一筆新貸款來償還老貸款。
這裡面涉及幾個變種形式,第一,幫助借款人及保證人自行將之前的欠息結清,本金通過新發放的貸款來償還老貸款,並保證總的貸款金額不增加。處理的最終效果:欠息全額收回,新貸款暫無欠息,假設中途借款人仍然不能按時付息,但至少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進入不良的時間。
第二,掛息轉貸,之前的欠息保留,只發放新貸款來償還老貸款,新貸款的金額不超過老貸款的本金余額。
處理的最終效果:與處理前的效果一樣,所欠本金及利息金額一致,風險沒有擴大,只是時間又延長了三個月。
借新還舊時,可以採取將付息方式調整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這樣的話,可以將不良時長延長至1年。
如果還款方式仍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配合掛息轉貸,理論上講,可以一直讓該筆貸款不進入不良,只是積累的欠息會越來越多。
②重組貸款:
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與借款人、保證人及第三方利益方協商,將債權債務進行重新分配,按新的方案重新制定貸款方案,可以採取變更借款人及追加擔保方式等情況,只要能解決眼前的不良率,對未來盡量延緩三個月的不良時間就行。
③對內售賣不良貸款,員工認購不良貸款
④根據條件或者創造條件對該筆貸款進行核銷。
核銷後可放心的進行訴訟,訴訟周期一般為一到兩年。若借款人、抵押人等失聯,需採取財產保全及公告的方式,周期半年,然後進行立案、查封、公告、訴訟、拍賣執行等流程,整個周期大概兩年左右,運氣好,能收回貸款,運氣不好,能勝訴,拿到法院判決好寫相關的免責報告,但貸款不能全額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