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一方名下有貸款的房子,可以過戶給另一方嗎
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名下有貸款的房子,正在還貸的話,也是可以過戶為對方的,但必須要再還清所有的貸款之後。因為當初銀行之所以願意貸款給這個人,就是因為他們兩個人是以夫妻的名義來貸款的,對銀行的保障力度更大,很大程度上不會影響銀行的利益,也不會讓銀行產生壞賬風險,銀行才願意貸款。
如果雙方願意協商房子的問題,這樣還好一些,很多夫妻因為分割房子這個問題發生了很大的糾紛,要上訴到人民法院來判決,其實只要兩個人有寬容一點的態度,房產分割並不是難事。
一些貸款的房子如果又要還貸,除了這賣掉平分賣房款外,還可以是得到房子的一方給對方做一些經濟補償,也可以過戶到對方名下。
比如說一方名下有貸未還清的房子,只要把貸款還清,所需要的手續就可以把房子過戶給對方,過程並不是很復雜,只是需要一定的經濟條件,能夠一次性把房款結清。
2. 夫妻雙方共同房產有一方貸款可以過戶給另一方嗎
夫妻雙方共同房產有一方貸款,必須還清注銷抵押後,才可以過戶給另一方。
過戶是採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屬於一個所有人的事物變為另一個所有人的過程。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可使用自製合同。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3. 夫妻按揭房可以過戶到一方名下嗎
可以是可以。手續比較繁瑣再說。沒有這個必要夫妻共有財產當時貸款的時候都是有夫妻雙方出示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確認都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再過戶到對方的明顯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4. 夫妻按揭房可以過戶到一方名下嗎
沒還清之前不可以,你這樣把兩個人的債務轉移都一個人頭上對銀行來說風險增大了,甚至還有其他產權糾紛銀行不同意。
5.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能直接過戶給另一方嗎
夫妻離婚,如果共同的財產之一的房子有貸款,是不能夠直接過戶給另外一方的,是需要把房子的貸款還清才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手續把房子過戶給另外一方,而不是僅僅雙方寫一個協議就算是過戶了,需要通過辦理合法正規的手續,才算是真正的過戶到一方的名下。
只要按照正常合法的手續去辦理,這樣就能夠讓雙方以後更加安心省心一點,房產過戶並不是一個多復雜的事情,只要雙方到場去辦理,帶好證明材料去辦理就可以,手續費也不會很貴。
對於雙方來說可以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又讓兩個人彼此沒有任何糾紛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如果兩個人在離婚後沒有把夫妻共同同財產、孩子的撫養權這些判定清楚,會對以後的生活帶來源源不斷的麻煩,會影響到兩個人的未來感情生活,甚至也會影響到孩子,所以早一點撇清關系都是好事。
6. 夫妻之間貸款的房屋過戶給另一方可以嗎
住房貸款沒有還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過戶住房需要得到銀行同意和授權。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7.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能過戶給另一方嗎
貸款購買的房子未還清貸款前是不能過戶和買賣的。只有還清貸款才能過戶和出售。要想過戶也可以,另一方全額還清貸款就可以過戶了。
8.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過戶給配偶嗎
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過戶房產證的,但是可以在房產證上添加名字。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
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