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主營業務成本如何調整調整分錄怎麼做
按差額調就行了
例如他預估是是100萬
實際是120萬
那就
D:主營業務成本20
C:存貨20
至於他存貨沒轉,那他原來做結轉成本的時候肯定是用某個賬戶對應成本的,就用那個對應的賬戶的存貨對調
㈡ 主營業務成本多結轉了50多萬且跨年度,該怎麼調整
如果屬於數額較大,對於發生的重大會計差錯,包裝物領用出庫的金額 ,應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庫存商品金額比進銷存少50多萬 當然賬上原材料。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調整》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對於本期發現的,屬於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按以下規定處理:
1、非重大會計差錯,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並調整;如不影響相益通過進銷存結轉成本 ,賬務處理如下: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本期調整即可。正規做法,屬於影響損益的,正常情況下 ,進銷存結轉成本多少, 庫存商品的出庫金額,應直接計入本期與上期相同的凈損益項目;屬於不影響損益的,貸記「庫存商品」。如果屬於數額較小,應調整本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
2、重大會計差錯,也比進銷存裡面多 。現在想把兩個調成一致的,怎麼處理,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賬務處理如下: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作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對於本期發現的,屬於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如影響損益。
㈢ 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後的余額在貸方,要怎麼調整。
你這個應該是財務軟體,那相對容易,你直接再做一次結轉損益的操作,就可以把主營業務成本結平了。(當然是在其他憑證已審核過賬之後)-————前提是你的其他憑證沒有錯誤,僅要求結平科目的情況下。
㈣ 主營業務成本多結轉了50多萬 且跨年度 該怎麼調整
通過進銷存結轉成本 ,正常情況下 ,進銷存結轉成本多少, 庫存商品的出庫金額, 賬和進銷存是一致的 。但是由於12年 上一個會計 在進銷存結轉的基礎上 手動改了賬上結轉的成本 導致賬上成本多結轉,庫存商品金額比進銷存少50多萬 當然賬上原材料,包裝物領用出庫的金額 ,也比進銷存裡面多 。現在想把兩個調成一致的,怎麼處理?——既然是因為手工調整造成的差異,當然還要靠手工調整來修正啊。
另外,有什麼合理的辦法,可以不用補交稅?——在本期調整即可。
正規做法:
根據新《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調整》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對於本期發現的,屬於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非重大會計差錯,是指不足以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作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對於本期發現的,屬於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但應調整發現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屬於影響損益的,應直接計入本期與上期相同的凈損益項目;屬於不影響損益的,應調整本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
②重大會計差錯,對於發生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並調整;如不影響相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所以,貴公司現在發現去年成本少結轉了,如果屬於數額較大,賬務處理如下: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庫存商品」。
如果屬於數額較小,賬務處理如下: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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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以前年度貸方應付賬款記成貸方主營業務成本了,怎麼調整
紅字沖轉,貸方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替換
㈥ 請問主營業務成本可以調減嗎
原材料只有是材料時 才能進行存貨跌價准備 (降價影響)
生產成本 也是存貨一類 降價計入的是 存貨跌價准備 不是直接用原材料抵消
主營業務成本 是不能夠 降價時沖銷的 只有在庫存商品時 進行存貨跌價准備
根據你的分錄 顯示是初始計量時的分錄 怎麼可能貸方是生產成本
要調也是 期末計量 不是 初始計量
初始計量 應該 借:原材料(實際收到材料)
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發票金額)
貸:應付賬款(發票應付款
然後 才是
借:存貨跌價准備 (跌價的金額)
貸 :原材料(已經用於生產就是生產成本,已經變成庫存商品就是庫存商品)
確認後
借: 資產減值損失 (跌價的金額)
貸: 存貨跌價准備 (跌價的金額)
注意: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是不能夠 進行降價調差的,
因為已經賣出去了 東西都不是自己的了
㈦ 結轉主營業務成本貸方也🈶余額怎麼辦
結轉主營業務成本貸方也有餘額是不對的,這個貸方余額應該在做會計憑證時做借方紅字。
㈧ 主營業務成本如果在計算方面有差異。如何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八條「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之規定,企業關於存貨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後,即應當按照該方法對存貨的收、發、余等事項進行核算,而且不得隨意變更。若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二條「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之規定,納稅人的存貨計價辦法需要在稅務機關備案,並且納稅人報送備案的存貨計價方法不得任意改變,即使納稅人確實因客觀情況的變化,需要改變存貨計價辦法的,也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之前報稅務機關批准,然後在下一納稅年度再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加以改變,在本納稅年度內則不得改變。
對於納稅人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改變存貨計價方法,致使當年度的銷售成本升高,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原適用的存貨計價方法調整已結轉存貨的成本,並相應減少該部分存貨的成本,從而將應納稅所得額恢復到當初應有的水平。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其精神看,擅自改變存貨計價方法從而減少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雖然違反規定而應予糾正,但稅務機關僅有權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並據以要求企業補繳稅款。稅務機關對此種行為,不能對企業加收滯納金及予以處罰,更不得據此認定構成偷稅。
㈨ 去年的主營業務成本和應付賬款做多了,今年應該怎麼調整
2萬占你們整體成本的比重很小的話,比如沒有超過千分之一。就作為調整事項直接做到今年就好了,否則就作為差錯更正,調整去年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