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在公司上班時候有開收入證明給他,去貸款了但是一直沒有還給銀行,現在他離職啦!我怎麼取消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只是證明他當時的收入狀況,並不需要你公司承擔責任的。所以不需要取消。
Ⅱ 我要原同事幫我寫證明,證明我在原單位工作過,要怎麼寫
不管別人比你進的早晚,只要他在公司的時候,你在公司就可以了,比如比你晚的人,他可以寫自己什麼時間進的公司,當時你在公司做什麼工作。
比你早進公司的人可以寫,看到你是什麼時間進的公司,進公司以後再干什麼工作。
如果在公司有熟人,讓他們幫你到財會部門查一下你當年的的工資表,上邊有你的名字是最有說服力的。
Ⅲ 離職同事貸款 讓我幫忙接電話 說她在單位上班 但她當時已經離職 現在還不上貸款 我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沒有多大責任,主要是誠信問題!
Ⅳ 離職的同事能為我證明我在那個店裡上過班嗎
那就找找那個同事,同他聊聊,然後請求他一下,說說你的實況,或許前同事能幫你證明呢!別在家胡思亂想,要去做。
Ⅳ 勞動仲裁,已經離職的同事能不能為我作證需不需要證明他曾經在我公司工作
一、可以就公司共同工作期間的事實進行證明。但要先證明前同事曾經是公司的員工;
二、關於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在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可以結合以下憑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 考勤記錄;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你也可以多拍幾張勞動工作的場景。
還有一點,有些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能以買房買車或辦信用卡等各種理由讓單位開一張收入證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個收入證明毫無疑問是可以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提交。其實,你還有一個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Ⅵ 同事從一般信貸公司貸款讓我幫她證明一下她的工作情況,這個對我有沒有什麼影
沒有影響,這種證明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只是對你同事工作做一個證明,讓他具有還款能力。
Ⅶ 一離職同事辦貸款 讓我幫忙接電話 說謊她還在單位上班 但已離職 現在貸款還不上 我算詐騙銀行貸款嗎
由於你所謂的幫忙,使得離職同事以仍在職身份通過了貸款申請,你的做法客觀上幫助了騙貸行為,或將為產生的惡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