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旗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旗縣資助中心」)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 (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一條 貸款條件與對象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區內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旗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在校生被認定為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6.沒有獲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資助。
第二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一般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徵之一:
①農村牧區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②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④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⑥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⑦老、少、邊、貧及偏遠農村牧區的貧困家庭;
⑧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⑨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條 貸款用途和額度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不低於1000元,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
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四條 貸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五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二)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開發銀行發放貸款日,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學生在校期間貸款所產生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借款人(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自行負擔。
第六條 本息償還
(一)正常還款。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償還)。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按等額本金方式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各旗縣資助中心應鼓勵借款學生畢業後及時提前償還貸款,鼓勵借款學生一次全額償還貸款。
(二)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財政貼息
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及區外地方高校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區高校就讀的學生,按高校隸屬關系,自治區直屬高校學生的貸款貼息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盟(市)屬高校學生的貸款貼息由盟(市)財政承擔,即財政貼息由借款學生就學地所屬盟市財政承擔。貸款學生畢業後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八條 個人賬戶開立
借款學生憑旗縣資助中心出具的《開立賬戶通知單》(附件5)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助學貸款資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借款人在賬戶開立後預存入人民幣10元,用於銀行匯款費用。借款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借款學生授權代理結算銀行發放貸款資金、本息回收和辦理借款學生提前還款時從指定賬戶中進行劃轉和扣收。
第九條 貸款申請與審批流程
(一)新生
1.符合貸款條件的新生在原就讀的高中領取《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認定證明(新生)》(附件3)和《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2.學校班主任在申請表內簽注審核意見,加蓋學校公章;
3.持申請表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出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4.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蓋章的申請表到戶籍所在的旗縣資助中心申請借款,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①新生錄取通知書原件和高校繳費通知單;
②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本(如果學生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則由鄉鎮/街道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④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二)在校生
1.符合貸款條件的在校生在就讀的高校提出貸款申請,領取申請表(附件2)並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2.到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領取《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認定證明(在校生)》(附件4);
3.持申請表和貸款證明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進行審核並加蓋公章,並出具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4.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蓋章的申請表到戶籍所在的旗縣資助中心申請借款,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①有效的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②《在校學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證明》;
③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④學生本人的戶籍證明(因戶口已遷入高校,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派出所出具);
⑤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⑥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需要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在校生下載附件2、4後到學生工作與就業指導處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校本部行政樓205)辦理相關手續(放假期間每周一、四下午3:00 — 5:30辦理)。
B. 安徽省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放時間是什麼時候
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用途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借款人在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 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的安徽籍學生;本省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中的安徽籍學生;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五條 借款人為當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學的新生的,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見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證、新生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及學校相關收費標准、開戶行名稱和賬號;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
第六條 借款人為已入校就讀的學生的,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見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四)借款人的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
第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由借款人到貸款人處領取。
第八條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字,有義務教育、督促和協助借款人按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及時向貸款人和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畢業後的最新聯系方式,並在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時,履行連帶還款責任。
第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一次申請,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貸款人分學年發放的辦法。
第十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貸前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當在隨後的10個工作日內與借款人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見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劃款委託授權書(見附件5),將貸款直接匯劃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賬戶。
高校收到貸款後,應當及時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在每學期開學初將生活費貸款轉發給借款人。
第十一條 貸款人辦理貸款發放手續時,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確地輸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
第三章 貸款的金額和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額度。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
第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執行,不得上浮。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四條 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與貸款人進行債務確認,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見附件6),制定還款計劃,並經所在高校證明。
借款人辦理前款規定的手續後,所在高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人所在高校應當在借款人畢業後1年內,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還款賬戶,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由貸款人直接從賬戶中扣收。
第十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償還期限,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計劃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所在高校應當及時將借款人的有關信息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選擇貸款的償還方式,允許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貸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章 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
第十九條 借款人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學校舉辦者補貼。省屬(含省直部門辦)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借款人畢業後在省內高校繼續攻讀學位(包括碩士和第二學士學位)的,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後繼續按照在校生享受貼息政策。
第二十條 借款人畢業後的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正常學制學習年限結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條 農村商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農村信用社聯社(以下稱法人行、社)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將實際發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人、貸款金額、利率、利息、貼息等情況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稱省聯社)。省聯社應當將有關材料及時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確認後,分別報送省、市財政部門。省、市財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各法人行、社。
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關材料確認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條 根據隸屬關系和風險分擔原則,按照貸款當年實際發生額的10%,設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對貸款人給予風險補償。
省屬高校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市屬高校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風險補償金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第二十四條 法人行、社應當於每年9月15日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至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金額按照高校進行統計,報省聯社。省聯社應當於9月30日前將有關材料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省聯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金額提交各高校(含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確認後,確定年度風險補償金總額,通知各高校(含獨立學院和民辦等其他高校)於11月30日前將所承擔的風險補償資金匯入指定賬戶,並通知省、市財政部門按照高校隸屬關系於12月31日前將所承擔的風險補償金撥付給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條 省、市財政部門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應當建立台賬,記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撥付情況。
第六章 貸款管理及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各法人行、社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及時發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確保應貸盡貸。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省聯社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計季報,並按季向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報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計季報。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和各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管理,按月統計匯總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情況,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條 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核銷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聯社、貸款人和各高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加強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的宣傳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仍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方稅務局、省聯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關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資料(重慶)
我媽在那兒工作,她剛剛告訴我的一些資料,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一、認真組織2010年秋季助學貸款申請受理工作 在2010年4月底前,按《重慶市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渝財教〔2009〕45號)要求,各區縣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高中學校當年高考新生的預申請工作;各普通高校負責完成本校在校學生首次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資格認定工作(具體操作辦法見渝教財〔2008〕46號)。 當年高考新生的預申請材料由各高中學校匯總後並負責寄送至生源地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負責將本校首次申請生源地的資格認定材料審核後交學生本人,由貸款學生在辦理貸款申請手續時提交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各區縣資助中心應根據預申請和往年貸款情況,認真做好貸款需求測算,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貼息和風險補償金預算。 7月中旬,各區縣可直接辦理和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並認真做好貸前受理的前期工作,具體工作時間安排見附件1。 二、認真做好提前還款相關工作 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開行發〔2008〕271號)規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是開行固定提前還款日。各區縣資助中心對申請提請還款者,請於7月1日前將還款申請書、提前還款申請匯總表等資料報開行市分行審核;7月10日前,應根據審核結果,將提前還款資金從學生賬戶扣轉至縣資助中心賬戶,再由縣資助中心賬戶劃入開行市分行賬戶。 三、已獲得貸款學生2010年合同續簽問題 自2008年秋季學期以來,貸款學生是按「一年一簽」模式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方便群眾,簡化手續,借款學生和家長可憑已簽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證前往區縣資助中心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不需鄉鎮或居委會簽章)後,直接續簽2010年貸款合同。如學生(或其家長)本人因故不能返回家鄉,可由其出具《授權委託書》(見附件2)後,授權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 四、切實做好貸款發放和貸後管理工作 (一)規范貸前審查程序 每年7-9月,是生源地貸款辦理的高峰期。各區縣、各高校應本著「應貸盡貸、簡化程序、方便群眾、防範風險」的原則,提前做好應急預案,於5月底前報送市教育貸款中心和開行市分行備案。同時,各區縣應嚴格按國家和市相關政策規定和《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切實履行貸前審查職責,精心指導貸款學生和家長填報貸款資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 (二)強化生源地貸款合同《回執》管理工作 《生源地貸款合同回執》(以下簡稱《回執》)是國家開發銀行審核貸款材料的必備資料之一。各高校應在「綠色通道」工作程序中,明確規定各部門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回執》收集、匯總和向區縣資助中心統一寄送等工作內容。在規定時限前,如高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區縣資助中心寄送《回執》,將視為學校已對該生給予了免除學費資助,國家開發銀行將不再批准該生貸款。 (三)切實做好貸款風險防範 在生源地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各高校應積極配合區縣資助中心,組織借款學生完成債務確認手續後,分別寄送各區縣資助中心。各區縣資助中心應建立健全貸後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與借款畢業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溝通機制,認真做好貸款催收相關記錄,積極配合開行市分行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深入推進此項工作的健康、持續發展。 五、其他 2010年6月至9月期間,開行市分行與市貸款管理中心將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部分區縣資助中心對受助學生資格認定、貸前調查、貸款資料審查、檔案管理及日常業務工作等方面進行評估(考察評估的區縣和時間另行通知),並將結果納入本年度區縣資助中心業務考核內容。 各區縣資助中心要及時將提前還款、貸款辦理、年終還款等信息錄入it系統,做好系統數據維護。 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市教育貸款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聯系。 市教委聯系人:胡志銘、付桂玲;電話:略; 國家開發銀行行市分行聯系人:張可、仲文弟;聯系電話:略。 附件: 1.2010年重慶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程及時間安排 2.授權委託書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
D. 關於生源地助學貸款,急!!!
貸款辦理時間
1、2009年已獲得貸款、2010年繼續申請貸款的在校生辦理時間:7月26日----8月13日(不受理以前年度未申請學生的新貸申請)。
2、2010年大學新生及2009年未獲貸的在校生辦理時間:8月16日----9月3日(不受理以前年度獲貸學生的續貸申請)。
E. 泰順縣地方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具體步驟是什麼 辦理過的前輩幫幫忙啊
申報及辦理程序
(一)貸款受理部門 借款人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二)准備材料 准備齊全上述貧困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郵儲銀行存摺後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三)審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復印件需要兩份、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四)簽訂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特別提醒,合同中請填寫存摺賬號,賬號務必填寫准確,如因填寫錯誤造成貸款無法匯劃,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五)合同回執寄返 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報到後20日內將高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達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如遇特殊情況,應主動與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聯系。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本合同所附回執是本合同項下重要憑證,特提醒各位同學,在條件允許下盡量採用掛號信郵寄。 (六)貸款發放與支付 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F. 生源地助學貸款如何還款
借款學生畢業後,要求開始償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是通過支付寶賬戶還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生源地助學貸款每年正常還款日是12月20日之前,最後一年還款日為9月20日之前。如果逾期未還,記住盡早還款,每月20日支付寶都可以進行逾期還款的。
借款人向其家庭戶籍所在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戶口簿(本)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籍證明。新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其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
(6)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年度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生源地助學貸款支持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專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市、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四條 國家開發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進行計算。
第六條 可用於結余獎勵的風險補償金包括:
(一)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為防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整體風險,這部分資金應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預先動用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這部分資金應在最終清算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金額時予以扣減。
第七條 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以及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結余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商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制定,並報省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條 結余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應綜合考慮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金額、逾期本息、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期風險、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管理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結余獎勵資金由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根據備案後的分配方案,支付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虧空分擔資金,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及時足額劃撥國家開發銀行。
G.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蓋章怎麼蓋阿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蓋章是一份蓋村裡的章一份蓋鎮上的章(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審查意見需加蓋公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助學貸款,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
而貸款對象中的家庭經濟困難生,是指高校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本專科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申請時無需抵押和擔保,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國家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目前已經在全國多個省市積極試點,大部分城市已開始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需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咨詢具體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宜。
若高校學生需要了解更多有關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政策和信息,可登陸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進行了解和助學貸款申請。
(7)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年度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表的填表說明:
1、本表是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批表。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如實填寫表內所列示的各類信息。
2、借款學生戶籍所在地應為本縣(市、區);借款人必須是已被國家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正式錄取,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學生;借款學生家庭確實為經濟困難家庭,借款學生需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
3、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學生父母。如借款人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借款學生應根據錄取院校、專業的學制選擇申請貸款的期限。貸款期限上限為「在校年限+10年」,最長不超過14年,最短不低於6年。
5、資格審查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查意見需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