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合理嗎
法無規定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聽說銀行信貸現在都是終生負責的,但也只是追究責任吧,清收這個事合理不合理,就看你自己願意不願意了
Ⅱ 如何幫助小微信貸員快速提升不良貸款清收能力 小微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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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已經離職的銀行信貸員對在未來出現的不良貸款需要負責嗎
已經離職的銀行信貸員對在未來出現的不良貸款不需要負責。
離職手續交接清楚,當事人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也無需承擔工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Ⅳ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銀行貸款未收回,信貸員辭職,如果是由於信貸員未盡職而出現的不良貸款,採取信貸員下崗清收的方式是銀行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因為經銀行工作人員的手,貸出去的款,那麼必須由經手人收回的。
Ⅳ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這合理嗎
銀行信貸員離職被要求清收經辦的不良貸款,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是正常的。這些不良貸款有可能是信貸員故意與貸款客戶相互勾結的,有些是貸款客戶確實暫時還不上的。經辦合同上還有信貸員的簽名印章等。只有經辦的信貸員去清收是最為合理的,換為其它不明舊事的人是不利於收回不良貸款的。被要求清收實屬正常。
個別信貸員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責任追究難以起到震懾大眾的效果,影響了不良的清收處置工作成效。現在有些銀行已經實行自負盈虧,不象那些國有銀行,可以把損失推給財政。那麼經手辦理的貸款,客戶不按時還款,那麼銀行的信貸員就要負責的。
Ⅵ 商業銀行遇到不良貸款信貸員負什麼責任
第一、 看看是不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地震貸款人死亡,又如三鹿突然爆出重大意外,企業倒閉的,信貸員無法在貸前或者貸款後做出判斷。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信貸人員沒有任何責任。
第二、看看是不是違反銀行規定造成的,比如工作怠慢、對待工作不認真,不按規定流程辦事,如果是,那就要做行政處罰了。扣獎金,降職,甚至開除等等。一般這樣的情況內部要按比例承擔,包括信貸員和審批人員。
第三、看看是不是故意捏造數據,和借款人勾結惡意騙取貸款造成的,如果是那就是金融詐騙,可以向法院起訴信貸員。嚴重的不但可以要求信貸員還款,法院還可以判刑罰。這個時候也要看看審批人員是不是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Ⅶ 不良貸款清收措施
按照縣聯社清收千元以下不良貸款相關文件精神,為圓滿完成清收任務,我社成立了千元以下貸款清收領導組,社主任任組長,並制定了清收方案。
在對全社千元以下不良貸款摸底以後,領導組決定採取以下措施實施清收:
第一.社主任、副主任帶頭包戶清收;
第二.挨門逐戶,跟蹤催收。各社信貸員要把本片區不良貸款列出明細,逐戶簽發「催收通知書」,講清不按期還款的嚴重後果,使貸戶寢食不安,坐卧不寧,主動還款還息;
第三.要通過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對違規發放形成不良貸款的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四.對一些收回難度大的貸戶,動員其親屬和村上有威望的人進行協助清收;
第五.實行不良貸款獎勵機制,鼓勵廣大員工全體動員積極清收。
建議:在縣電視台黃金時段播放清收涉政不良貸款公告及拖欠貸款人員名單,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了社會知曉面,有效的促進了涉政貸款清收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