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商銀行貸款 共同還款人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工行房貸申請基本信息中對於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職業類型、婚姻狀況、個人年收入(可提供個人年納稅額,公積金年繳納額,社會保險年繳納額等)、聯系電話、家庭現有房屋套數、貸款所購房屋套數、是否已結清等。
溫馨提示:
因不同貸款品種要求不同,具體請以貸款行提示為准。
(作答時間:2020年1月16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❷ 共同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30—60周歲之間;
2、有能力償還貸款;
3、個人信用良好,沒有不良記錄;
4、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
5、工作地點在貸款當地;
6、有固定的住址。
❸ 湖北銀行的共同借款人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是想要貸款嗎?資料需要抵押的東西,還要找評估公司幫你評估,共同貸款,一個為主一個為次,寫好資料銀行審核放款就好,貸款的資料銀行會幫你弄好的
❹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❺ 貸款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❻ 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1、首先,如果貸款存在主次借款人之分,那就說明是共同貸款。
2、不管是主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對貸款都是需要承擔應有的還款責任的。
3、當主貸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以還款時,次借還人應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6)貸款共同債務資料擴展閱讀:
成為共同借款人的條件:
一、共同借款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年齡在30至60周歲;
2、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戶口在本縣。
二、 共同借款人的認定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三、 學生入學前戶籍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四、學生入學前戶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均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關於共同借款人模式合法性分析
❼ 共同還款人需要什麼資格,什麼資料
共同借款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年齡在30至60周歲;
2、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戶口在本縣。
由於每個地區的相關規定都不相同,以濟南為例,根據《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 申請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委託指定的受委託銀行直接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
(二)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其他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單位集資建房者應提供計劃、土地、房改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購買房改房者應提供《職工購房申請表》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自建住房的應出具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共同還款人及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經濟收入證明或償債能力證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原件及復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證明;
(七)單位公積金開戶銀行、單位及個人公積金賬號;
(八)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女朋友不可以作為共同還款人。
(7)貸款共同債務資料擴展閱讀:
一、共同借款人的注意事項:
借款申請人與共同還款人之間僅限夫妻;但未婚子女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以考慮選擇同一戶口上的父母中一方作為共同還款人。共同還款人須同樣符合公積金個人貸款條件。
二、共同還款人的認定順序: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學生入學前戶籍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2、學生入學前戶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均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❽ 共同還款人 徵信查得出來貸款記錄嗎
有貸款記錄的,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
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範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❾ 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您好
一、對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要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呢?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於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
(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
(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於共同經營的收入,對於共同經營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
(1)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
三、相關法律依據:
1、《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如夫妻的另一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投資於公司的款項未經本人同意的,那麼應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
2、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即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我國《婚姻法》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離婚案件中,主張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並產生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綜上,因為共同債務是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債務,著眼於「共同生活」,所以如果離婚時主張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就要證明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因此而欠的債務。而根據據舉證原則也可以知道,「誰主張則誰舉證」,所以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要自己舉證證明雙方是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