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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財政報送不良貸款的資料

發布時間:2021-05-31 19:31:23

❶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❷ 清收不良貸款的措施有哪些 如何解決

國家對不良貸款予以清收,具體措施如下:
一、不良貸款清收概念
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凈收回。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的對象是全口徑不良貸款,重點是四級分類的 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實行五 級分類後的可疑類、損失類貸款及其表內外應收未收利息。時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清收這一老大難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它不僅直接關繫到金融結構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更影響到金融部門效益的提高和整體的發展,面對困難和問題。
二、清收措施
1、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鎖定基數,動態監控」的管理原則,對五級分類存量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管理:2004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貸款,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2004年6月1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後形成的不良貸款,責任人要全額包賠,否則下崗、停薪、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2、實行協調清收
對政府機關財政貸款、受政府幹涉、村社集體承貸、企事業貸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社要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補、政府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3、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4、實行招標清收
可採取向社會招標的辦法清收不良貸款。
5、實行啟動清收
要探索啟動清收的辦法,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與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結合起來,積極幫困扶貧,激活農戶不良貸款。
6、實行處置清收
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

❸ 美國不良貸款資料

建議去 美聯儲官網、華爾街日報 找找,多查Google~~~~

❹ 為什麼書上說不良貸款比例不得高於5%,而有的資料上又說不得超過15%

正確說法是不得超過15%。

由於商業銀行的貸款在其資產中所佔比重最大,貸款質量的高低不僅在微觀上會涉及其自身的安危,而且在宏觀上對一國的金融體系乃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商業銀行最早強調的風險管理就是對其貸款質量的管理,即信貸風險的管理。

為控制信貸風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不良貸款比例不得高於15%。不良貸款比例越低,說明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越高,其控制信貸風險的水平程度也越高;同時反映了商業銀行的資產流動性好,盈利水平高。

(4)向財政報送不良貸款的資料擴展閱讀

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逾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賬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實際上,從國家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中人們可以看出,自有資金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所佔的比重很小。

國家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各項存款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項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佔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國銀行的錢主要是存款人的錢,國有銀行的資產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國銀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錢發放貸款,銀行不過是個「資金池」,它一方面作為債務人把存款人的錢集中起來,另一方面作為債權人將錢貸給借款人,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對不該貸的客戶提供貸款,就是對存款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可以說是對存款人的犯罪。

❺ 不良貸款的確認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范的程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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