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骨折兩個月了,上班以後好的工作崗位沒有了,心情非常不好,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謝謝大家給出個注意吧!
我也是骨折後沒有崗位後辭職了,有什麼大不了的,我現在不是一樣上班了嗎!樹挪死人挪活,沒有什麼過不去的
Ⅱ 我想問下:我因骨折須修養六個月,但用人單位說如三個月不能正常上班將解除勞動合同這可以嗎我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醫療期。具體幾個月要看情況。字數不夠,你追加提問吧。
Ⅲ 因交通事故導致骨折,兩個月不能上班,現在基本上恢復差不多了要求上班,單位要
你可以先去醫院做個復查,拿到醫院的診斷書,然後你就可以,聯系你工作單位的直接領導,然後向他表述一下你想上班的意思,而且確認已經康復,我想一般單位都不會拒絕你上班了
Ⅳ 骨折了沒錢治(工作辭了沒有醫保),等來年買了醫保再治可以嗎
骨折了沒錢治借錢也得治得抓緊時間治,你說等到來年買醫保的治療那是不可以的那時候骨折的斷端已經形成了骨痂等再治療以後鼓就不癒合了,勸你借錢也趕緊治療不要拖了
Ⅳ 腿摔骨折了沒有勞動能力,銀行的貸款可以延遲還嗎
你的身體骨折了,暫時沒有勞動能力,銀行的貸款,想要延遲還款的話,可以跟貸款銀行協商還款。
協商還款。
大多數的朋友在貸款逾期以後,都是不想放棄自己,通常會選擇協商分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從而達到避免催收,避免起訴的問題發生。
協商還款的作用,是有一個適用范圍的,這部分人都是想還錢,但是卻沒能力全額還款的人!如果單純的只是為了避免起訴和催收,那麼即便跟銀行協商下來了,最後依然沒能力去履行還款,所有的一切努力都是白費,還是回歸到催收和訴訟的問題上面來。
在我們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前提下,我們有想過協商的最終目的嗎?為什麼要協商,協商的目的只是為了不被訴訟的發生?或者是不被催收?協商成功後,該怎麼履行自己的債務還款義務?假如無法履行還款義務,那麼將如何面對處理訴訟的問題?
這三個怎麼看都很矛盾的問題,反而是大多數借款人應該去思考的,因為這才是協商能帶給你的真正意義。如果你真的完全沒有了還款的能力,眼前的路,協商並不是最重要的事,受影響,很多人因此丟了工作,或者是長時間沒收入,眼前最重要的事是放在工作和增加收入上,或者提升自己的自身價值。
所以,如果真的一分錢都沒有,那麼重點應該在於投幾份簡歷,面試幾家公司,因為借款人必須要清楚自己手裡沒有錢,自己拿什麼去跟人家談呢?自己的誠意在哪裡?銀行的目的也是需要你還款,不要把銀行想成慈善機構,反復的失信於銀行,只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影響。
而越是這種時候,自己更應該把重心放在工作上,和怎麼提升自己的個人賺錢能力,而不是每天滿腦子想著自己還有多久會被銀行起訴,催收什麼時候會上門,這樣並不能解決你眼前的困境,反而只會給自己增加煩惱。
自己的注意力就更應該全部都放在工作和提升自身能力上,而不是每天數著指頭想著自己還有多久就要被起訴了–這並不能解決困境,反而只會徒增煩惱。記得銀行不是慈善機構,他們需要的是錢,而不是自己蒼白無力的解釋,努力工作賺錢,這才是解決欠款的最好辦法!
Ⅵ 出車禍手腕骨折但不構成傷殘 本人沒有工作 怎麼賠償
有工作證明證明實際減少損失的 ,可按照損失要求賠償,沒有工作的按照當地最低標准進行補償
Ⅶ 兩年以後骨折沒好叫上班不去沒工資
修養期就是兩年了,如果兩年之後你還沒有修養好的話,那麼公司是有權利不支付給你工資的,因為兩年時間對於養病來說已經足夠了,如果還沒好的話,那麼公司也是沒有辦法。
Ⅷ 手挽骨折過工作不了了又不讓辭職咋辦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Ⅸ 車禍後,骨折暫時沒辦法工作,能問責任人討要生活費嗎
如果已經認定對方為全責,你的要求是合理的。
現在,你可以通過交警部門,和對方索要基本的生活費。
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賠償的責任,並先予執行生活費。
Ⅹ 沒有固定工作可以辦理二手車貸款嗎
這個可以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