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多少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海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個人為50萬,如果有補充公積金,則家庭公積金最高度上調至120萬,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則上調至60萬。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Ⅱ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具體如下:
1、首套房申請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額度為50萬元,若繳交補充公積金,則可以多提升10萬元;
2、申請公積金家庭貸款,貸款額度為100萬元,若繳交補充公積金,則可以多提升20萬元;
3、對於第二套商品房可參考首套房的額度,而非商品房個人貸款額度為40萬元,家庭貸款為80萬元,補繳公積金提升額度標准與首套房相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Ⅲ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120萬元,額度的規定如下:
一、首套房:
1、個人貸款,最高可貸5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60萬元;
2、家庭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120萬元。
二、二套房:
1、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50萬元;
2、家庭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100萬元。
拓展資料:
一、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Ⅳ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如您在上海市的中國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為:
1、購買首套住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2、購買改善性第二套住房:自2016年11月29日起最高貸款額度統一為80萬元(每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有補充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統一為100萬元(每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註:借款人購房合同網簽時間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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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公積金上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不得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額度。
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 (貸款限額標准)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 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 不得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 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 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 項、第(三) 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後的總和為准,其中,第(三) 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准;當申請期限長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准。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