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負債高能批下來么
2. 夫妻一方負債高可以抵押貸款嗎
能不能貸款,主要看銀行知不知道你們的實際情況 ,如果知道的話是貸不了的,如果不知道的話是可以貸款的 ,只是要慎重,不要搞得家破人亡
3. 無息貸款需要夫妻雙方都沒有貸款利率嗎由於上個月我分期買了個手機,導致老公在中銀富登銀行辦理的貸款
無息貸款有手續費的吧,你要算一下,一般手續費都比貸款利率要高的,不一定核算
4. 無息貸款要夫妻雙方身份證,女方有網貸沒有還會不會影響老公貸款
別被騙了啊,不要告訴我還要簽免還協議之內的,那都是騙人的,
5. 夫妻一方沒有同意貸無息貸款反而利一方騙貸無息貸款如何處理
你得把事情說清楚,一般情況下無息貸款都是扶貧貸款,你要是騙貸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6. 創業補助 無息貸款 請問怎麼操作
補貼申請流程:
學歷認證或辦理失業證>注冊公司>開對公戶、社保號>接入社保一個月後>身份認定>申請創業無息貸款>場租補貼申請>社保補貼申請>創業首創補貼申請>每3個月申請場租和社保直至3年補貼結束。我們這邊有可以幫助你申請
只要你或你的合夥人內有以下四類人群之一的深圳創業者(以下人群簡稱自主創業人員)1.畢業5年內大學生(優先)2.留學回國5年內(優先)3.深圳戶口4.港澳居民滿足條件後有4項補貼和一項創業扶持基金1、初創補貼①初創企業補貼標准1萬元每個人;②合夥創辦企業合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2、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的初創企業吸納人員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以繳納6個人以上的社會保險費)人數社情創業帶動就業補貼。①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②招用3人以上的沒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深戶與非深戶籍人員均納入就業帶動就業補貼范圍內)3、租金補貼入駐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可按照以下標准進行補貼:深圳戶口:第一年:1200/月第二年:1000/月第三年:700/月大學生:第一年:1560/月第二年:1300/月第三年:910/月4、社保補貼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本市當年度最低繳納社會保險費標准,對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約650元/人/月。5、創業扶持基金個人首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符合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①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提供最高30萬元、最長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②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綜上所述,補貼金額最少可以拿到5萬左右,最多可以拿到35萬左右,一般大部分企業很難達到理想值,所以8-12萬是標准值。在深圳發現有一個不錯的公眾服務號渠道 裡面有很多深圳市補貼的內容 創業者你們應該去咨詢一下你們滿足哪一項補貼~ 深圳創業補貼政策 希望能幫到你
符合申請創業補貼的條件,就可以申請無息貸款,需要你夫妻雙方的負債不超過5萬,如果超過5萬,提前一個月壓至5萬以下,房貸車貸除外。
7. 房屋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負債高能批下來么
首先告訴你可以。提示你幾點
1.你做房屋抵押貸款,要抵押的房子是哪個?是抵押現在還在還房貸的房子么?如果是,這就是二抵,我可以告訴你絕大多數銀行不接受二抵
2.你得貸款用途是什麼,因為銀行貸款只能用於正常消費或者經營,不可以進入房地產或投資類的行業,你會規避么?
8. 以貸還貸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以貸還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9.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如何償還
案例回放: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並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呢? 專家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後,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筆者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