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7年異地公積金可以貸款買房嗎
1、所有五證齊全的房地產項目都可以。2、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3、公積金,只能買住宅,不能買商業用房和寫字樓。
Ⅱ 公積金貸款買房被銀行認定為資金迴流怎麼辦
公積金貸款應該不會當作資金迴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你可攜帶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資料去銀行申請重新認證。
Ⅲ 如果公積金貸款辦不下來,可以申請復議嗎
可以做貸款公司的啊!
Ⅳ 上海公積金斷交後要怎麼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我斷交三個月是不是就不能再申請了
您好,若您需要辦理我行的貸款業務,以下是上海分行的公積金貸款相關資料,您做一下了解,但是否可以貸款還需您提供相關資料到網點辦理時,以審貸部審批結果為准:
申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參加住房公積金並正常繳納的職工,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
2.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6個月;
3.經我行查詢後確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4.已經簽訂購買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5.已支付規定比例的購房首期付款,購買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於房價總額的20%,購買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於房價總額的30%。
(註: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如有其它疑問,歡迎登錄「在線客服」咨詢(網址: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對招商銀行的關注與支持!
Ⅳ 對公積金中心不執行《公積金管理條例》能提起行政復議嗎
公民是有對管理機構不履行政府制訂的法規提起復議的權利,可以向政府部門投訴並申請復議
Ⅵ 上海公積金貸款復議和審批同時進行嗎大概要幾天時間
貸款復議需要7個工作日,復議好了才審批,需要10個工作日,時間是相當長,我是組合公積金復議通過,後申請了純公積金復議貸款,目前已經快2個月了,還沒通知。
Ⅶ 申請上海公積金貸款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您好,目前上海招行只受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即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所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向銀行申請住房商業性貸款。申請此貸款的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參加住房公積金並正常繳納的職工,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
2.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6個月;
3.經我行查詢後確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4.已經簽訂購買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5.已支付規定比例的購房首期付款,購買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於房價總額的20%,購買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於房價總額的30%。
(註: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Ⅷ 不讓支取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5、已填好和蓋章的《職工購(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和蓋有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八、職工購買二手房且不辦理按揭貸款申請,
Ⅸ 什麼是公積金貸款復議,復議的流程是什麼
這邊查到上海的政策,供參考。
個人住房貸款復議政策
一、申請條件:
借款申請人或共同借款申請人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漏繳、少繳而補繳住房公積金導致不滿足連續六個月繳存或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異常,借款申請人可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同時申請復議。
二、辦理場所:
1、純公積金貸款由上海市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各區營業部受理;
2、公積金組合貸款由本市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各網點受理;
3、復議申請網點與貸款受理網點應為同一網點。
三、辦理要件:
1、貸款所需申請材料。
2、繳存不連續六個月復議申請材料:
(1)補繳單位情況說明原件,證明漏繳原因及補繳情況,並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若申請人單位委託第三方代繳住房公積金的,應註明委託代繳公積金事宜及委託第三方單位名稱;
(2)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明細原件,需與公積金繳交情況匹配;
(3)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補繳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等可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若申請人為外省市公積金轉入上海造成繳交不連續6個月的,僅需提供轉入前後住房公積金繳交未間斷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復議的,須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四、到場人員:
與貸款受理到場人員一致。
總結一下:各個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網有公式的文件要求和流程的。
社保和公積金(1年)補繳完成的證明文件;
勞動合同文件原件;
購買房屋合同文件申請材料;
我也正好在政策了解中,如果有人復議通過的經驗也分享一下吧。
Ⅹ 上海公積金貸款是怎麼一個申請流程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貸款流程:
擔保公司網點簽約—>受理審批—>交易中心辦抵押登記—>銀行放款—>資料辦結。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己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性;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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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期限;I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本金金額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