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為120萬元,額度的規定如下:
一、首套房:
1、個人貸款,最高可貸5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60萬元;
2、家庭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120萬元。
二、二套房:
1、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50萬元;
2、家庭申請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最高100萬元。
拓展資料:
一、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Ⅱ 上海公積金貸款多少倍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為:
1、上海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房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2、上海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房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3、購買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的額度參照首套住房的額度;
4、如果是購買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那麼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
Ⅲ 公積金貸款上海最高額度是多少
公積金租房可以提取多少?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5%,當年度未提取的月份數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櫃台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職工在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簽訂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可提取額度
1、申請當月月應繳存額×65%×可提取月份。
2、可提取月份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數,若從未辦理過提取業務,則為初始繳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數。提取次數櫃台辦理的,每年可辦理2次;自助辦理的,每月可辦理1次。
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選擇個人提取業務中的「租房提取」,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後提交。
2受理:系統當場自動受理。
3審核:系統當場自動審核。
4審批:符合辦理條件的,系統當場審批通過。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審批當場審批不通過。
5辦結:審批通過後業務當場辦結。(一個工作日內)
6送達:系統當場自動出業務受理回執,申請人自行列印。
註:職工本人首次辦理前須到住房公積金業務銀行網點或建行智慧櫃員機(STM)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詳見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業務辦事指南。
Ⅳ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是多少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情況,具體如下:
1、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調整至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60萬元調整至100萬元;
2、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在50萬元基礎上增加1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在100萬元基礎上增加20萬元,購買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參照購買首套住房政策執行;
3、購買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調整後每戶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相較於原先的最高80萬元來說,可以多貸款40萬元的公積金,而原本這40萬元是需要用商業貸款來貸款的,以基準利率、等額本息來計算。
40萬元從商業貸款變成公積金貸款,還款年限為20年,每月還款額減少418.78元,按30年來計算,每月還款額減少462.89元,大大節約了購房者的成本支出。
個人購房貸款貸款對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購買本市城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家庭。
申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
2、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