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體土地可以貸款嗎
正常是集體土地是不可以貸款的。但如果通過正式途徑,拆分為個人產權,並具有個人產權的房產證。絕對可以貸款
2. 老家農村集體土地個人房產證能貸款嗎
農村的房產證不能貸款,農村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為集體所有,無法進行拍賣,所以農村的房產證不能貸款。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3. 農村集體土地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前提是抵押房屋必須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農房抵押貸款的抵押人,在抵押房產變賣處置後由第三人提供住所並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抵押不會居無定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4. 承包農村土地能用貸款么
信用社貸款
一、農村信用小額貸款是指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戶用種、養殖及其他銷費的貸款,當然買房也可以。
二、在當地信用社建有農戶經濟檔案。所謂農戶經濟檔案就是對當地農戶建位一個經濟上、家庭上、收入上情況的基本情況。進行評份授信後,採取信用的方式發放信用貸款,不需要抵押。
三、發放的貸款中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話,是農村信用社信貸員為了更好的防控風險,了解客戶,為了更好的方便收貸等原因。
如擔保人在外地或不在本地區,哪便不可以,當然不符合擔保的條件,從找一個人來擔保就行了。
四。貸款發放條件很多,最好去當地信用社去問問,
如借款人要單獨自戶,要身份證,結婚證(未婚證明等)證明婚姻情況。 貸款人要求自款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其實不用擔保也可以發放的。
5. 農民可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貸款嗎
法律分析:農民不能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貸款,集體土地個人一般都是不能進行買賣、轉讓以及抵押的。由此可知對於銀行來說,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能作為抵押財物的,更加是不能進行變現的,所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不能進行貸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6.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房子是集體土地證的可以抵押貸款了嗎
不能抵押。
必須將變成國有建設用地方能轉讓和抵押。
7.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公積金貸款並不是抵押貸款,而集體土地使用證並不是屬於本人一個人的,所以也是不能用作抵押。公積金貸款是需要擔保人進行擔保,並不需要抵押。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8. 農村土地能貸款嗎
農村土地不可以貸款。農村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抵押農村土地屬於無權處分,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