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用8萬塊錢存入銀行兩三年之後他給你一千三百萬的無息貸款是什麼項目真的有國家在做哦用著哥事嗎
不要想著天下掉餡餅,好事他就自己辦了,怎麼會介紹給你,清醒點吧!
② 銀行違規無息貸款給親屬存入銀行掙利息到什麼部門投訴
好,如果銀行無息貸款給自己的親屬存入銀行掙利息,那麼你可以向銀監會投訴,只要你有確實證據的話就可以投訴。
③ 無息貸款賺什麼
無息貸款不是指的純粹的銀行不收取利息。
所有貸款對於銀行來說,都必須是有利息的。因為無論如何銀行也是企業,既然存在著融資成本,那麼唯一的利潤途徑就是利差和中間業務費用(而對於很多銀行而言利差收入占收入比重的90%以上)。
那麼,無息貸款有嗎?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說針對借款人而言,貸款利息不需要由自己支付,那麼相對而言,該類貸款就是所謂的「無息」了。那麼,另外個問題就產生了"利息誰給銀行了?"
絕大部分的無息貸款是的利息都是由政府幫助借款人直接支付給銀行了,也就是經濟學里所說的」政府轉移支付「,這是政府部門與銀行合作的惠民政策。那麼,要辦理」無息貸款「就需要符合政府的相關政策,比如說:扶農貸款,救災貸款,再就業貸款,婦女貸款等等。
一般小的銀行和貸款公司根本不會有該類政策,大家也不需相信,如果符合相關政策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大銀行和支農扶農的銀行去了解相關要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謝謝!
④ 在銀行無息貸款帶出來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還款怎麼辦
你在銀行的無息貸款貸出來之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你還款,那麼你屬於違規了,因為銀行的無息貸款,是讓你用於生活或者是創業的,而不是讓你存到銀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銀行讓你還款 你只能還款。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⑤ 在銀行辦理的兩年無息貸款,還款時還打了些利息進去,存進去的利息最後會返還嗎
利息是怎麼打進去的?按我的理解就是打錢進去,我猜這個賬號是你自己的吧?所以你沒有給銀行利息,所以也就沒有什麼返還的事了。
謝謝你的提問
望採納
⑥ 政府給的無息貸款怎麼到銀行辦理
貌似只用農戶可以
⑦ 無息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無息貸款需要的條件:
1、必須中國公民,個人無息貸款申請人需要年滿18周歲,且年齡不能多於45周歲,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外籍人士是無法申請的。
2、具備穩定的住址,有當地的常住地址,即固定的住所,有本市戶口。換言之,申請人若要申請無息貸款,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提出申請。
3、徵信良好,無息貸款申請人有著良好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息貸款不同於其它的貸款,需要提供擔保、保證人擔保。
4、借款用途,這是無息貸款的條件的關鍵,貸款的用途若是用於項目建設或者自主創業,那麼項目有可行性,且有利於社會的經濟良好發展,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無息貸款是國家出台的扶持政策,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申請門檻較高,比較常見的是大學生助學貸款、大學生創業貸款。另外,無息貸款雖好,但大家還需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貸款方式。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以上資料參考:網路-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⑧ 如何從銀行拿到低息甚至無息貸款
也不是沒有可能,銀行都是考核綜合收益,整個業務方案有盈利,銀行也是有可能通過的。
例如想貸1000萬,另有1億活期存入銀行,那銀行給你這1000萬貸款低於基準的利率也完全可以實現。只是隨口舉個例子,實際數字得和銀行測算過才知道,那個1億活期,意思是這個業務對銀行所產生的收益,要覆蓋銀行給你低息貸款,銀行所虧損掉的部分。
如果非要說我有1億了還用得著借1000萬嗎,那萬達有2000億的現金,不也還是要借幾億,這是融資的永恆話題,你有多少、和你需要借多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動用自己現有的資金,在融資里是需要計算資金成本、流動性、可能產生的收益等等因素的,再大的企業再有錢的人,也不可能隨意動用自己的現金儲備,不是我有就不用借這么粗糙的邏輯。
一般對個人來說,拿到很低息的貸款是很不容易的,因為普通人面對銀行,議價能力是非常低的,所以才會舉貸1000萬存1億活期這看似極端的例子。企業來說,大型的國企、民企,非常有可能拿到低息的貸款,主要是基於國企的背景、龐大的業務規模、現金流、為銀行帶來的整體收益等,這類企業面對銀行,就有較強的議價能力。店大欺客,客大欺店,這是現實規律,不因個人意志為轉移。
打開門做生意,羊毛出在羊身上,低息給你,銀行就要虧,虧就沒人干,如果能雙方協商,多種業務並成一個綜合方案,雙方都能接受是最好。
⑨ 無息貸款都需要些什麼條件
樓上的這么溜?無息貸款自己申請的?